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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区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通市政函〔2016〕18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

  通化市区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要求,在充分调研、测算、论证基础上,制定本标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区征地年产值标准,现予以公布实施。

  一、适用范围

  凡在东昌区、二道江区、通化医药高新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适用本标准。征地产值标准包括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不含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二、年产值标准

  (一)水浇地。

  1.温室菜田:连续种植3年以上,征地时正在生产,供暖设施、保温设施(棚膜、棚被、卷帘设备)和灌溉设施齐备,四季生产,征地年产值标准15600—19100元/亩。

  2.大棚菜田:连续种植3年以上,保温设施(棚膜等)、灌溉设施齐备,三季生产,征地年产值标准8300—10200元/亩。

  3.菜田:有灌溉设施、地势平坦、土壤肥沃、常年种植蔬菜,征地年产值标准3600—3900元/亩。

  4.一般菜田:没有灌溉设施、地势较平坦、土壤较肥沃、常年种植蔬菜,征地年产值标准3200—3500元/亩。

  (二)水田。

  用于水稻种植,征地年产值标准1600—1850元/亩。

  (三)旱地。

  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旱地,征地年产值标准1200—1350元/亩。

  在耕地上种植苗木、果树、药材、花卉、食用菌、水果等特种作物的,采用协议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价格。

  此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的征地年产值标准同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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