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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

通化市一次性办理历史遗留无籍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方案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用局制定的通化市一次性办理

历史遗留无籍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市公用局制定的《通化市一次性办理历史遗留无籍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7日    
  
通化市一次性办理历史遗留无籍房屋
权属登记工作方案
市公用局
  
  为切实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权属登记问题,依法维护广大房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及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建住房〔1999〕11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电〔2008〕12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登记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一)〉的通知》(吉建房〔2009〕38号)、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1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关于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登记问题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一次性办理历史遗留无籍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领导,成立市一次性办理历史遗留无籍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无籍办”)设在市公用局房产产权管理处,具体负责办理无籍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审核、督促、协调和指导工作。
  为解决无籍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市政府采取集中联合办公方式,统一受理确认。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简化群众办证程序、办证要件,针对不同情况特事特办,逐个问题研究具体解决办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群众的,一经查实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相应奖励。
  二、工作原则
  (一)尊重事实,特事特办。对历史形成的无籍房屋遗留问题,各部门要坚持明确是非、划清责任的原则,正确区分建房人与购房人承担的责任,公正、客观的进行分析研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办理无籍房屋所需相关部门的批件,申请人或单位应提供原件,由于单位变更、房屋转移或当时漏办等原因不能提供原件的,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不再补办相关手续。无籍房屋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先由市无籍办进行调查、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相关手续加盖市无籍办公章,一次性予以确认房屋产权归属,然后由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受理并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后,申请人应当依法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对无法补交出让金的非经营性用地按照划拨方式确定土地取得方式,经营性用地纳入土地租赁有偿方式管理。
  (二)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坚持群众办证问题与处理开发商违规建设问题分开的原则,在各部门会签同意的基础上先解决群众办证问题。本次办理无籍房屋权属登记业务事项,由市无籍办统一受理、统一审核。无籍房屋当事人提出申请登记后,涉及相关部门确认的,各相关部门要在自收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加盖公章之后,反馈至市无籍办。
  (三)查办结合,依法处理。对违规开发建设的单位,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职能,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2010年底以前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单位,由市无籍办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普查、督促。对普查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要集中专题研究,排除处理无籍房屋的各种矛盾,确保无籍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三、登记范围及相关规定
  (一)本次办理无籍房屋权属登记范围是指在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05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尚未进行所有权登记的住宅或与住宅建为一体的其他建筑;2005年以后、2010年年底以前企事业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开发并投入使用,因建设单位消失原因,未办理登记的住宅或与住宅建为一体的其他建筑。个人违反规划私搭滥建的违章建筑,不在此次解决无籍房范围。
  本方案所称的无籍房屋,是指未经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等机构建设的办公用房、住宅楼房、非住宅等用房。
  (二)对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在厂区、营区内或自用土地上自建的办公用房、住宅楼房和集资楼等房屋,近期不在城市规划拆迁改造范围内,并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符合安全标准的,由申请人(单位)持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固定资产账页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到市无籍办提出申请,经确认后,予以产权登记。
  (三)开发单位(主体资格灭失的,由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非住宅商品房、居民回迁楼房尚未进行房屋登记的,原建设单位(对口的主管部门、移交接收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持相关审批手续,并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符合安全标准的,到市无籍办提出申请,经确认后,予以产权登记。原建设单位存在或有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者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知,60日内仍不履行申请义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通知送达方式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购房人可随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四)由于开发单位的原因,购房人已全额交齐购房款无法取得发票的,购房人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交款凭据及相关手续到市无籍办提出申请,经确认后,予以产权登记。对于合同、发票不全,或者没有正规合同、发票或因丢失等原因不能提供原始发票或合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他相关证明,经市无籍办确认后,予以产权登记。无籍房已经转让的,现买受人可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原始证明权利归属的材料申请登记,申请时原权利人应到场签字。
  办理上述登记时,应在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申请材料存有瑕疵的事实,房屋再交易时应提示购房人,同时记入询问笔录。
  (五)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申请材料有瑕疵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
  (六)购房人因购买拆迁安置房屋原产权人无法找到的,由购房人向法院或通化市仲裁委员会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后方可向市无籍办提出申请,经市无籍办确认后,予以产权登记。
  (七)房屋产权单位改制或破产的,个人未参加公有住房房改的,单位改制的由改制后的产权单位组织职工参加房改;单位破产的由破产清算组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职工参加房改或将产权移交给房改部门参加房改;属于单位和由个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单位出资的按房改政策执行,个人出资的按交易程序办理。
  (八)开发单位已进行产权登记,没有房屋竣工验收手续的,由开发单位(主管部门)报建设部门办理验收手续,无法办理的由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符合安全标准的,向市无籍办提出申请,经确认后,予以产权登记。
  (九)购房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清购房款,因开发商原因而无法交尾款的,由购房人将尾款交市无籍办后到公证部门办理提存尾款公证,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凭提存公证书及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十)对设定抵押权的无籍房屋,抵押人应当同抵押权人提出解除抵押的措施和办法,协商不成的经法律程序确认,并持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产权登记。所建造房屋手续齐全的在建工程抵押未解除的,其他房、地未抵押的可以办理房屋登记。
  (十一)对房屋产权有纠纷的,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暂缓登记。各方当事人经法律程序确认,由房屋权利主张人持有效法律文书申请产权登记。
  (十二)因建设工程未经验收而影响房屋登记的,应由市规划、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确认手续,市房屋登记机构为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对规划建成的小区内开发单位自行建设已出售给购房人的房屋,由市规划、设计、监理等单位审核认定,并出具确认手续,准予购房人办理登记。对单位在自有土地自建自用的房屋,由市规划、设计、监理等单位审核认定并出具确认手续,准予自建单位办理登记。
  (十三)原建设单位欠税或主体资格消失,房屋买受人在缴纳房屋承受方应缴纳的税款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无籍房登记后首次转让的,计税起始时间以房屋入住时间为准。房屋入住时间由市房屋登记机构,依据登记申请资料记载予以确认并开具专门统一的证明。
  (十四)无籍房登记的面积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测绘面积与原始凭据记载不一致的,不影响登记。
  以上各类无籍房屋由开发单位(开发单位不存在的由其主管部门、接收单位、购房人代表或市无籍办指定的单位或部门)以栋为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经市无籍办确认后,房屋登记机构对有关登记事项在我市主要报纸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产权登记。
  四、工作程序
  (一)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由各类无籍房屋的主张权利人向市无籍办申请登记。
  (二)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三)市无籍办受理申请的同时,告知主张权利人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提供购房合同协议、发票、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书、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发票、合同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四)市无籍办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填报《无籍房屋产权申报确认表》。
  (五)经市无籍办确认,申请人到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房屋交易、权属登记。
  五、收费及收费标准
  凡是申请办理无籍房屋权属登记的,需向市无籍办交纳无籍房屋确认手续费用(经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费标准为:住宅楼房10元/平方米、非住宅20元/平方米、自建的办公用房30元/平方米。
  以上费用不含房屋交易、权属登记、房屋安全鉴定费等相关费用,计税可按当年价格征收。
  办理无籍房屋收取的确认手续费用使用财政票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屋维修。
  六、产权限定
  无籍房屋经权属登记后,发现有产权纠纷或证照重复等现象,由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机构依法注销其《房屋所有权证》。
  七、办理时限
  符合本方案规定情况的房屋申请人,要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规定的相关资料提出申请。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一次性办理历史遗留无籍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通化市一次性办理历史遗留无籍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通化市一次性办理历史遗留无籍房屋
权属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田玉林 市长
  副组长:赵正军 市委常委、副市长
               赵 禹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徐孝君 市公用局局长
               刘业平 市发改委主任
               管青山 市监察局局长
               王 平 市财政局局长
               刚振涛 市城建局局长
               宋正礼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睢立军 市地税局局长
               李 涛 市规划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通化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徐孝君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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