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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

通市政办发〔2016〕12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化解我市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新市民落户进城购房

  (一)进一步简化进城农民租购房屋落户手续,保护其合法权益。凡在我市购买或租赁住房的农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即可凭房屋产权证或依法签订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在我市申请落户。落实居住证制度,进城农民与市民享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权利,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

  二、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增加政策性消费需求

  (二)提高货币化安置的比例。稳步推进政府组织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争取开发性金融贷款支持,适时将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征收的非住宅房屋按照一定比例纳入货币化安置范围。在2016年棚户区改造征收计划中,市本级以政府组织购买的商品房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最大限度地去化商品房库存。

  (三)将二手房纳入货币化安置房源。在补充货币化安置房源的同时,建立二手房交易信息平台,为购房群众提供公开透明、优质高效的服务,激活二手房市场,通过引导和鼓励卖房居民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重新购买新房,推动商品房销售。

  三、降低购房成本和门槛,积极支持市场化消费需求

  (四)加大农民进城购房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推广“农民安家贷”等金融创新信贷产品,为农民购房贷款提供最低20%的首付比例和优惠利率;简化农民收入认定证明,针对农民收入的季节性特点,可采取更灵活的还款频率,并给予手续费减免;对提前还贷实行免预约、随到随还和减免违约金优惠政策;对首付款比例达到30%及以上的贷款,可按一定比例享受利率优惠。

  (五)给予农民购房补贴。农民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由受益财政按比例给予1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补贴40%,区级财政补贴60%)。

  (六)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积极推进农民工以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督促用工单位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依法保障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鼓励其缴存和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高住房支付能力。

  (七)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去化较大户型库存。个人购买(含棚户区改造被安置人选择安置房)商品住房实际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对超出90平方米的面积差额部分,由受益财政按比例给予1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补贴40%,区级财政补贴60%)。

  (八)优化房地产项目规划布局,完善城市配套设施。加快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环保设施尤其是城区道路、水、电、气、学校、医院、商场、公共交通、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同步投入使用。

  (九)清理涉及房地产的不合理收费、押金、监管资金等。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要坚决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税费按低限或延缓方式收取。

  补贴政策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四、加强土地供应调节,适度控制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

  (十)支持非住宅类商品房项目用地调整转型。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整体或部分非住宅类商品房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且容积率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允许非住宅类商品房项目用地整体或部分转型,由房地产企业申请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变更,用于其他符合市场需求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或适当调整项目住宅和非住宅面积的比例。

  (十一)适度控制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对于库存量较大的区域,暂停商业和办公用地供应。

  (十二)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统计部门要协同城建、规划、国土资源、公用事业等部门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商品房待售变动情况的信息,及时摸清每个房地产企业的库存和未开工闲置土地等方面的情况。

  五、培育房屋租赁市场

  (十三)鼓励各类闲置房源进入租赁市场,拓宽房屋使用功能。多渠道增加供应,满足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等群体市场化住房租赁和住房保障需求。鼓励开发企业采用“先租后售”、“租金抵房款”等租售并举的方式营销。鼓励开发企业、自然人及现有房管单位,整合、盘活存量房产资源,发展房屋租赁市场。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非商品住房和闲置建筑,整合、改造为电商用房、幼儿园、“创客空间”、养生养老用房等,通过促进新兴产业和大健康产业发展,消化库存房屋。

  六、完善“一城一策”政策措施,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十四)各地政府是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各部门和单位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市级财政将对当年消化房地产库存贡献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补。各地可在省、市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按照“一城一策”、“一县一策”原则,研究制定具体措施,争取利用2—3年的时间,使本地区库存处于合理水平,于2018年年底达到省政府去库存目标任务要求。

  七、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十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力度,适时举办房交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出更为优惠的房屋销售价格和措施,引导居民理性分析,树立正确、理性的住房消费观念,形成合理的住房消费预期,增强市场信心,营造有利于化解库存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意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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