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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

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通知

ZJFC00-2017-0015

 

 
 
嘉政发〔2017〕51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补偿
“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重新公布市区征地拆迁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公布的市区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见下表。
 
 
土地类型 区片综合价(元/亩) 其中留村组部分土地补偿费
Ⅰ级区片 Ⅱ级区片
水田、旱地、农田水利用地、内塘养殖用地、建设用地 56500 54000 7040
专业桑园、专业果园 59000 56500 8000
蔬菜基地 61500 59000 17600
其他用地(含未利用地) 30500 28000 3520
 
二、市区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构成比例为6︰4。扣除留村组部分土地补偿费后,剩余部分全部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征地时,留村组部分土地补偿费必须足额支付到村,主要用于村民的社会保障参保补助、困难群众的生活补助以及公益性事业建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等,不得私分或挪作他用。
三、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鼓励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并按照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扶持;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等,并按照规定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
四、严禁各类征地主体未经批准,擅自以“预征”“下征上不征”“大平台搭建”等名义对农村集体土地提前进行政策处理。
五、本标准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市区征地补偿区片划分办法和其他相关事项仍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12〕46号)规定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嘉兴  
    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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