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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

绍兴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活力,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4〕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绍兴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融合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有利于让市场发现农村产权价值,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创新农业、农村投融资机制,开辟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渠道;有利于实现农村产权交易阳光操作,进一步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工作思路,切实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和发展,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

  二、搭建交易平台

  (一)建立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成立绍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市级农村产权交易职能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在其内设机构挂牌运行,主要负责限额(含)以上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以及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的业务指导,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单位)负责项目交易的审批、监管工作。

  (二)建立区、县(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区、县(市)依托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产权交易。

  (三)建立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各乡镇(街道)可依托现有的管理交易平台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产权咨询、产权交易,协调处理农村产权交易涉及的农户关系等服务工作。

  三、依法有序交易

  (一)交易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节约集约利用农村资源原则;

  3.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原则;

  4.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原则。

  (二)交易品种。可实施的交易品种有:

  1.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2.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

  3.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4.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6.涉农知识产权;

  7.其他依法可交易的相关产权。

  (三)交易方式。农村产权交易方式应按照“先易后难、先试后推、由点到面、循序渐进”的要求执行,具体交易方式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交易按照《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执行。

  四、规范交易行为

  (一)健全申请审核制度。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可以根据交易品种及规模标准向所在地相应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申请进行农村产权交易。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单位)对转让标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审核、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二)规范交易价格机制。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参考依据。集体产权转让应按规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农民个人产权转让价格由转让者自行确定。

  (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公开交易的农村产权,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意向后,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登记后出具《农村产权交易凭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产权交易合同和《农村产权交易凭证》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如涉及土地交易的,可由当地土地交易中心联审后,出具交易凭证。

  (四)健全争端解决机制。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投诉的,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按照交易项目(品种)的行业管理归口,交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单位)负责处理,重大事项由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已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的,应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强化机制保障。绍兴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市农办负责全市农村产权交易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农村产权确权赋能、资格审查、窗口交易、登记变更等服务。

  各区、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组织,立足现有基础,坚持整合改造和拓展提升并举,加快建立县、镇联通一体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并给予相应的人员和经费保障。2015年底前,各区、县(市)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镇乡(街道)实现全覆盖,并实现县、镇两级联网交易。

  (二)强化服务保障。以有场所、有服务、有登记、有监管、有制度为标准,加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硬件和软件建设,形成完善的农村产权交易机制。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公开发布供需相关信息。制定农村产权交易规则,简化手续,规范交易。培育发展农村资产评估中介服务组织,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价格评估服务。

  (三)强化监管保障。对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及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单位)依法查处。违反农村产权转让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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