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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
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

 
平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国发〔2015〕17号)、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省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甘政发〔2015〕103号)、《平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平政发〔2016〕31号)、《平凉市2016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平政办发〔2016〕41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控量减污、持续发展”的原则,以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和提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通过合理调整养殖布局,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统一的原则;
4.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6.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平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
7.环保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8.《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7〕111号);
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划定范围
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2.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3.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五、划定流程
(一)认真调查摸底。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县(区)环保、农牧(畜牧兽医)部门,会同水务、住建、国土、卫计委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二)勘察核定边界。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地物信息,养殖场分布、养殖规模等),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一般不低于1∶50000 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以及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三)充分征求意见。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形成后,要及时征求县(区)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时应当再次进行现场勘核,形成县(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四)审核报批公布。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确定后,县(区)环保、农牧(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报市环保、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市级审核同意后,由县(区)环保、农牧(畜牧兽医)部门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畜禽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调整,确因受保护区域变化而需调整的,依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规定进行调整划定。
六、具体要求
(一)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后,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制定和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支持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环保、农牧(畜牧兽医)、水务、住建、国土、卫计委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完成征求意见、报审等工作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公布执行。2017年8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划定工作,制定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或搬迁。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是防治水污染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保护和改善全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是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落实主抓责任,组建领导小组,把划定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乡镇,做到任务具体,时限明确,责任到位。
(二)强化指导,优化服务。要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引导推广雨污分离、干湿分离、沼气利用、有机肥加工、堆抠还田、养殖—沼气—种植等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加大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完善政策,加大扶持。各县(区)、平凉工业园区要统筹谋划,制定出台扶持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小区)迁建的政策措施,必要时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加大补贴扶持力度;强化选址、规划、布局及配套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确保迁建规模养殖场(小区)有序、规范、安全进行。
(四)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宣传,使群众充分认识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开通和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短信、微信公众号、网站留言等方式,加大畜禽养殖污染事件的公众监督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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