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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丽土资发〔2002〕49号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依法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切实解决我市土地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遏制土地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2001]15号《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省政府浙政发[2001]61号《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加强土地市场管理
各县(市、区)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建设用地行政审批规定,坚持建设用地集体讨论决策,切实保护耕地,认真把好土地入市供应总量关,依法管好土地市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二、坚持城镇土地集中供应制度,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宏观调控
各县(市、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颁布的《划拨用地目录》、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坚持对城市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城市范围内的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应根据年度计划,由县(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土地的宏观调控,严格控制土地一级市场。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建设用地,必须纳入所在政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供应渠道,对已列入城市建设范围内的村镇和乡镇企业用地,也必须按城市建设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供应,进入市场的城市存量土地,除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应以外,要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原则,统一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提供用地,增加土地出让的透明度,避免任何形式的人为协议交易和暗箱操作。
三、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实行公开、有偿提供用地,不得违法扩大划拨供地范围,不得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对特殊情况确需协议出让的土地,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审核决策,经由市、县(市)政府批准,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上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规定可以继续实行划拨以外,对旧城改造、企业改制、城市闲置存量土地等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由政府依法收购储备,实行公开有偿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第11号令,推行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供地。
四、建立完善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规范土地市场运作行为
(一)要规范制定土地交易规则,实行挂牌公告方式交易,所有交易信息、交易程序、收费标准都必须公开。凡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先制定招标、拍卖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在法定时间内发布公告。成交后,土地交易机构须及时给予办理过户、税费征收、土地登记发证等有关事宜。
(二)加快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完善土地交易功能。各县(市)要结合机构改革,按照职能转变、政事分开的原则,抓好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尽快实现交易市场化,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规范的土地交易市场。要按照市政府丽政发[2002]77号《关于加快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的通知》精神,凡有条件的县(市)应在2002年底前建好土地交易市场,并公开挂牌运作,提供交易信息,规范交易行为,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体系。
(三)加强地价管理和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各县(市)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快建制镇以上的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步伐,全市力争在2002年12月底前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基准地价评定结果,经同级政府审核,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政府向社会公布。全市基准地价原则上每2~3年调整更新一次。各级要参照基准地价确定出让底价和土地租金,建立定期的土地管理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土地租金标准、土地有偿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情况等。
要加强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自身建设。各土地评估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的技术标准,科学选择评估方法和相关参数,做到规范、客观、公正、合理确定估价结果,出具规范的土地评估报告,为政府行政决策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地价评估报告的备案、确认和审核把关,确保地价公正合理。
(四)要坚持土地供应公示制度。为规范土地审批行政行为,在土地供应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2002〕27号文件规定,对划拨用地和政府招商项目、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和企业改制有偿使用土地项目在政务公开栏内实行供应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等土地收益时,一律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专用收款收据”,收入金额缴入财政,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建立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督查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必须按照有偿使用审批权限,对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开发、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实施监督管理,凡改变用途或增加容积率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或增加容积率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五、积极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城市土地市场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土地管理机制,是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经营城市土地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应成立由计划、财政、国土、城建、工商、监察、金融等部门组成的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决策、协调、监控有关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中的重大事项。土地储备中心是土地储备工作的执行机构,隶属于同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出让的前期工作。各县(市)政府可划出部分土地收益金用于收购土地,也可用收购储备土地向银行抵押贷款,实施土地开发供应。各土地储备中心要积极当好政府参谋,切实加大城市闲置、存量土地、旧城改造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的收储力度,实行“一条渠道进水,一个水池蓄水,一只龙头放水”的有效机制,牢牢掌握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主动权。要加强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六、切实加强对土地市场建设的领导
(一)要高度重视土地市场建设。各县(市、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国家土地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认真探索研究拟定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土地交易、土地储备等土地市场建设的制度和办法。
(二)要规范土地审批的行政行为。对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土地资产处置等要严格执行办文制度。所有报件和批文均按规定程序办理。要增强服务意识,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要抓紧建立出台信息发布、地价备案和土地登记查询制度。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各类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供应、供地价格等,一律要经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
(三)各县(市、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计划、建设、规划、财政、物价、金融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市场建设的支持配合。特别要加强对土地招标、拍卖运作中的监督检查。对经营性项目用地,不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拍卖的,经报请同级或上一级政府批准,可宣布其交易结果无效。对发现在土地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OO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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