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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

丽水市区商住用地出让管理制度的通知


丽土资发〔2014〕3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商住用地出让行为,推进土地市场健康、和谐发展,明确商住用地出让工作的权利和义务,经2013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了《丽水市区商住用地出让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编制商住用地出让年度计划
储备中心会同利用处、耕保、征迁、规划院等处室编制商住用地出让年度计划。
二、拟出让地块划定前实行联合现场踏勘(附踏勘表)
由利用处牵头,召集储备中心、规划院、资产所、市(区)征迁办、街道办事处现场踏勘,确定拟出让红线,梳理存在的问题,明确地上附着物、征迁政策处理相关事宜。
三、出让公告发布前实行内部告知
由利用处书面告知地籍处、储备中心、资产所、登记所、规划院、市(区)征迁办出让地块相关情况。
四、招拍挂前实行土地政策处理再落实
出让公告发布后,由储备中心会同市(区)征迁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再次对出让地块的政策处理工作进行落实。对未完成征迁政策处理的,制订相应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与责任主体,限时完成清场交地。
五、出让成交后实行交地备忘录
土地出让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利用处商储备中心、市(区)征迁部门等相关部门,并召集竞得人到现场实地踏勘,明确土地交付使用事宜。除地面附着物青苗外,原则上按现状交付土地,经相关方确认后签署交地备忘录。
六、关于交付土地的时间、条件、方式
1.交付土地的日期:约定在土地出让金缴清后项目开工前的时间内,一般以缴清出让金后的三个月内作为交付土地的时间;
2.交付土地的条件:以现状条件交付土地,出让地块的通路、通电、通水、通讯等由受让人自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就近接入,费用自行支付,出让地块的管线迁移、围墙建设等不作为交付土地的前置条件。
3.交付土地的方式:以交地备忘录的形式约定。

附件:拟出让地块现场踏勘情况表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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