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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

丽水市土地储备中心闲置收储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丽土资发〔2005〕30号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莲都区、市经济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丽水市土地储备中心闲置收储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八日

丽水市土地储备中心
闲置收储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收储土地资产管理,提高闲置收储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丽水市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其收储土地资产的监督及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闲置收储土地,是指储备中心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要,按法定程序已经收储目前尚未出让或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
第三条 储备中心对收储土地实行建档管理,并按要求进行登记造册。其内容应包括被收储单位、收储土地的面积、收储时间、收储价款、地上建筑物的面积、土地坐落、四至范围、土地现状及目前使用或处置状况等。
第四条 储备中心应按照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对确定可利用的闲置收储土地可采取租赁的方式。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租赁方式可根据需要采取公开竞租和协议出租的方式。
一宗闲置收储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租用者,可以采用协议出租方式。但协议出租的租金不得低于当年确定的最低租金标准。
一宗闲置收储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租用者,应采取公开竞租的方式。
第五条 最低租金标准由储备中心根据市场租赁行情合理确定,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报市国土局批准。最低租金标准每年确定一次。
第六条 闲置收储土地的出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储备中心职能科室负责人在收到承租户的租赁申请后,应提出拟办意见,报主任审批。
(二)租赁申请批准后,储备中心职能科室应做好出租地块范围、面积及建筑物面积等事项的核定工作,并拟定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及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三)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标的在伍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由主任签字;伍万元以下的,授权分管副主任签字。
(四)承租方缴纳租金。按照“先付租金后使用”原则,年租金在贰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承租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交清租金;年租金在贰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承租方可分二次缴纳,每半年缴纳租金一次;年租金在伍万元以上的,承租方可按季度缴纳租金。
承租方在初次缴纳租金的同时还需缴纳租赁保证金。保证金按年租金的10%计收,保证金不计利息,在协议终止并经对租赁的相关事项验收合格后结算。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减免租金和租赁保证金。
第七条 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承租方提出续租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优先。
第八条 建立出租闲置收储土地的监督检查制度。
储备中心负责对已出租的闲置收储土地进行全程的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对承租方私下转租、转让、抵押或欠交租金三个月以上的,储备中心终止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建立闲置收储土地租赁档案管理制度。
储备中心负责租赁协议的管理,按序建立台账,以便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市场动态。
第十条 建立闲置收储土地租金收入的核算和管理制度。
储备中心应严格执行现行的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并实施闲置收储土地租金收入内部控制制度,严禁收入隐瞒不报、账外设账和资金账外循环;接受财政、审计和财务总监对闲置收储土地出租活动过程及租金收入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租金收入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遵守票据管理规定。建立票据领发、使用和保管责任制。
租金收入应及时足额依法纳税。纳税后的收益缴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再由储备中心财务向市财政局综合处提出申请拨回,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储备中心应按照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在闲置收储土地出让或办理供地手续后,对其地上的建筑物根据房屋使用年限、结构类型及当时建筑旧料市场价格情况,确定合理的拆除成本单价,并以此价为底价,向社会公开竞标。凡具备房屋拆除资质或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均可报名参加,中标者即以中标价进行房屋拆除。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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