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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

丽水市区建设项目用地竣工复核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丽土资发〔2014〕39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规定》(丽政发〔2014〕100号)的文件精神,为做好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明确各相关处室的工作职责,提高办事效率,特制本实施意见。
一、复核验收项目的受理
(一)对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的项目,由行政审批中心国土窗口统一受理。
(二)受理时应提交下列有关文件及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须核对原件):
1.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申请表;
2.土地使用权证(无土地使用权证的需提供用地批准文件和用地红线等土地权属资料);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4.经房管部门确认的房产实测成果资料复印件和电子件(地下工程项目应提供单独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及规划竣工平面图复印件;
7.建设项目土地测绘成果资料及界址确认表;
8.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标准地名文件复印件;
9.企业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以及土地登记委托书,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1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下列项目,还应当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须核对原件):
1.房地产项目需提供分幢分户建筑面积和用途等情况清册汇总表(清册汇总表包括:房号、购房者、建筑面积、用途、联系方法)及其电子文档资料,用于销售的还应当提供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2.工业用地项目应提供评价考核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绿化验收文件复印件;
3.已纳入建设用地全程管理的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
4.房管部门实测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建指标的项目,应提供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确认单》;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相关部门特别约定条款需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的项目,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履约情况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一个建设用地项目,申请人应当一次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分期验收:
1.规划批准分期建设并分期验收合格的房地产项目;
2.含多宗土地的非房地产项目,规划批准分期建设并分期验收合格的,也可申请分期验收。工业、旅游、宾馆酒店、商场、基础设施和科教用地等作为项目用地开发的,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不可分割和不得进行销售的项目,不得办理分期验收和分割登记。
分期验收不分宗地(自然分宗的除外),分期验收用地情况应在用地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中予以说明。
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剩余地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建设主体。在分期验收时,申请人应书面承诺:“其剩余地块的土地面积和可建建筑面积,待整个项目最后一期用地验收时一并核算,若有超建筑面积或其他违约情况的,同意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缴纳违约金”,方可通过用地复核验收。
(五)同一宗地包含房地产项目、非房地产项目的,若具有独自使用功能、独自使用范围,应按规划功能分区并结合实际建设情况单独划宗;若确无法单独划宗的,则按混合宗处理,其土地分摊方法按照房地产项目确定。
(六)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房地产项目,应先注销抵押登记,方可申请用地复核验收。非房地产项目在抵押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七)土地使用权已被查封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用地复核验收申请。查封法院出具法律文书同意办理的,根据法律文书意见协助办理。
二、用地复核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复核的主要内容:
(一)实际用地范围、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容积率是否符合批准文件规定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
(二)实际开工、竣工时间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款以及特别条款是否履行到位;
(四)对建设用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分幢分户的建筑面积数据等各项资料逐一进行审查。
审核后符合用地复核验收条件的,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五)审核后不符合用地复核验收条件的,根据项目存在的具体问题转交相关部门和局相关处室处理和补办相关手续。
(六)国土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复核验收的职责分工和办理程序
为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结合实际,职责分工如下:
地籍处: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用地复核工作,对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变更等情况进行初核。
利用处:负责各类建设项目土地交付后至项目竣工验收期间的动态监管,对存在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拔决定书》以及特别约定条款的有关情况,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和约定进行处理和补办,并出具审查意见。
执法监察局:配合做好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批后动态监管工作,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验收工作,负责查处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土地使用违法违规行为,并出具审查意见。
规划院:负责建设项目供地宗地的界址测量,宗地图制作、四至复核及项目用地竣工图的制作工作,并提供详实的测绘报告。
储备中心:负责审核建设用地项目交地情况(土地交付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登记所:配合地籍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项目的土地分割情况审查,提出土地登记有关意见。
局内部办理程序如下:窗口收件—通过系统将相关材料同时发给利用处、地籍处、执法监察局、储备中心、登记所初审--(涉及违法超占土地的交执法监察局处理后)由土地利用处对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拔决定书》情况进行审查和处理补办(土地储备中心配合)--执法监察局、地籍处会同审查—局领导审批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通知书—土地登记所办理变更登记(规划测绘院配合)。
四、复核验收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处理和补办程序
(一)对审核中发现有违法超占土地的项目,由执法监察部门处理后负责致函住建部门,符合规划要求准予补办的,根据住建部门的意见,交由土地利用部门补办相关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对审核中发现有违法超建筑面积(容积率)、违反批准的规划布局和相关规划要求的项目,由土地利用部门负责致函行政执法、住建部门处理后,并补办相关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用地复核验收的核准
根据申请材料和相关补办审批表,由地籍处、土地利用处等相关处室共同审查后报局领导核批。
验收合格的项目,国土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通知书,收回并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凭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通知书,在30天内到行政审批中心国土窗口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核发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不合格通知书。
六、用地复核验收的办理时限
除测绘规划报告、违法、违规、违约处置外,符合条件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其他事项
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向开发区国土分局申请用地复核验收;规划区外的建设项目,向莲都国土分局申请用地复核验收。具体实施细则参照执行。

附件:1.丽水市区建设项目用地竣工复核验收申请表
2.丽水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申请审核表
3.丽水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通知书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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