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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

丽水市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垦造耕地工作,在确保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有效服务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垦造耕地项目工程质量和新增耕地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质量管理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垦造耕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垦造耕地工作中也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监督管理不严格、重垦造轻管理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垦造耕地质量与地力培肥指导工作。加强垦造耕地质量管理工作事关耕地保护责任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粮食生产安全的落实,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垦造耕地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继续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科学规划,规范立项审批

(一)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加强垦造耕地规划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工作,摸清家底,挖掘垦造耕地资源潜力。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指导下,抓紧组织发改、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等部门开展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做好与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规划成果经县(市、区)政府评审、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规划每年可局部调整一次,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报市耕地保护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造地办)备案;重大规划调整或修编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经批准的土地整治规划是审批、核准垦造耕地项目的基本依据之一,要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统筹安排垦造耕地规模、时序和区域,有计划地组织项目实施。

(二)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立项管理。依据垦造耕地指标的使用类型,建立项目立项分级审批制度。

1.省统筹委托垦造耕地项目。根据省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年度任务,由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送市造地办审核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立项审批。

2.跨市调剂委托垦造耕地项目。在统筹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并经市政府批准或下达的跨市调剂委托垦造耕地任务,由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报市造地办审核;由市政府负责立项审批,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3.市级统筹垦造耕地项目。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市级统筹垦造耕地年度任务,由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上报市造地办审核;由市政府负责立项审批。

4.各县(市、区)自用垦造耕地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立项审批,并上报市造地办备案。项目申请立项前,由各县(市、区)造地办对项目选址、规划设计方案、耕地质量标准、投资(按定额标准和当地同期建筑材料信息价)预算进行论证。由市或市以上政府负责立项审批的项目,由市造地办组织审查,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审核、审批的依据。垦造耕地项目在取得批准文件前,各县(市、区)政府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三、计划管理,强化有序垦造

土地资源特别是垦造耕地后备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各地要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资源分布、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有计划地对垦造耕地资源作出时空上的统筹安排。

(一)加强垦造耕地计划的宏观管理。市政府将依据省政府下达的垦造耕地年度计划,并结合各地的土地整治规划资源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编制全市垦造耕地年度计划,切实加强全市垦造耕地后备资源的调控管理。

(二)建立市统筹委托垦造耕地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省、市重点项目和低丘缓坡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减轻市本级耕地平衡的压力,市政府将建立市统筹委托垦造耕地制度,并负责编制和下达全市统筹委托垦造耕地年度计划。

未完成省、市两级统筹委托年度计划任务的县(市、区),不得实施垦造耕地指标跨市调剂。

四、严格标准,强化实施管理

(一)规范项目运作,提高项目建设标准。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要求,严格实行招投标(挂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挂牌)制、公告制、合同制、监理制和审计制。各县(市、区)造地办要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管。一是要建立项目全程监管机制,做到项目选址踏勘、规划设计论证、资金投入、工程施工招标(挂牌)、实施监理、新增耕地实测、竣工联合验收、后期管护地力提升等“八到位”;二是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丽水市低丘缓坡垦造耕地项目规划设计技术细则(试行)》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耕地质量标准,确保项目区地块平整、农田水利设施和田间道路配套及田坎等水土保持设施完善、耕作层不少于30厘米,满足农作物种植条件,切实提高项目工程质量和土壤地力标准。

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行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每年至少要实施1个以上的建设用地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项目。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其优良耕作层要剥离后用于垦造耕地项目特别是基本农田、标准农田补建的垦造耕地项目。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预算,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

(二)接受群众监督,争取群众支持。垦造耕地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各县(市、区)政府一定要把垦造耕地工作办好、办实,让村民在“垦造前参与”、在“垦造中监督”、在“垦造后乐意”。一是项目选址、立项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听取群众意见。二是项目实施中,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向群众公开项目实施范围和补偿标准,依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三是项目竣工后,要安排村组和农户代表共同参与项目验收。四是要及时交付项目验收后新增耕地的使用,指导农户耕种与地力提升。

(三)建立验收制度,严格项目验收管理。垦造耕地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组织预检,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初验,批准项目立项和项目备案的单位组织验收或复核,并出具预检、初验、验收(复核)意见。项目县级初验前,各县(市、区)造地办要及时通知农业部门开展补充耕地地力评定工作,农业部门应在接到项目补充耕地地力评定通知后,十五天内出具质量评定意见,并作为项目验收依据。

1.乡镇预检实行自查制度。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组织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农科员、水利员、国土管理员、项目涉及行政村干部和农户代表等,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或变更设计)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把好项目工程建设和新增耕地的质量关,确保项目工程的实用性和新增耕地的可耕性。

经预检的项目,如为合格的,涉及行政村应签字认定合格。如需要整改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实施整改,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申请县级初验。

2.县级初验实行联合验收制度。由各县(市、区)造地办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初验,共同把好项目验收关,确保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准确、建设质量符合要求。

3.市级验收(复核)实行抽查验收制度。由市造地办组成验收(复核)小组,对业经县级初验合格的垦造耕地项目在全面预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复核)。抽查项目不得少于申报验收项目的20%

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不按规划设计(或变更设计)方案实施的项目,责令项目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初)验收或复核。

五、强化耕种,实施地力提升

项目通过验收后,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耕种;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项目后续管护工作和地力提升工程,建立新增耕地质量定期监测制度,指导农作物种植,防止新增耕地抛荒,管护期不得少于五年。根据我市实际,种植以茶叶、油茶等木本经济作物为主体,同时套种大豆、玉米等短期作物,大力提高土地生产力和经济效益。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完善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确保垦造耕地新增耕地的耕种和地力提升工程的各项支出。

六、分类指导,加强调剂管理

市政府将建立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机制,立足在市域范围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市国土局要切实加强省统筹委托、跨市委托、市统筹委托和县级自用垦造耕地指标的分类管理,合理调控资源流向和调剂价格。各县(市、区)政府,一是要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落实省、市统筹委托垦造耕地任务,积极支持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建设。二是要跨市调剂指标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洽谈调剂事宜。有关指标调剂办理程序,严格按照市国土局《关于印发〈丽水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土资发〔201051号)规定办理,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统筹管理。

七、强化考核,推进垦造工作

市政府将加大对各县(市、区)政府垦造耕地工作的考核力度,建立垦造耕地完成情况、项目监管情况、省市统筹委托垦造耕地任务完成情况与政府政绩考核挂钩制度。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垦造耕地工作成效,将对垦造耕地完成任务显著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与有功人员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进一步推进我市垦造耕地工作。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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