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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

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修订)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修订)》《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职责,建立起依法规范、合力高效的工作机制,保障项目顺利开工建设,优化投资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理顺市区征收工作体制、明确部门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和房屋征收活动,明晰市区部门职责,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体,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制度,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合力、社会监督、依法和谐、阳光征收的良好格局,为丽水生态文明建设和中心城市的发展夯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征收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做到规划先行、政策统一、程序合法、操作规范。 

  (二)坚持阳光征收的原则。加强丽水市房屋“阳光征收”信息系统建设和实施,实行“阳光征收”,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三)坚持合力征收的原则。依法履行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职责,既要明确工作分工,又要形成联动机制,做到体制顺畅、职责明晰、配合密切、整体联动。 

  (四)坚持和谐征收的原则。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征收工作的必要条件程序,全力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加大对非法和无理阻碍征收工作开展对象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做到公平公正、保障依法到位。 

  (五)坚持廉洁征收的原则。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全过程,完善集体决策机制,做到决策民主化、操作规范化、监督社会化、结果公开化。 

  三、健全体制 

  切实加强对市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征收办、莲都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和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征收研究指导中心,协调、指导、监督市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 

  丽水市政府为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主体,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各自管理范围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莲都区政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主体。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指定设立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莲都区政府设立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是除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指定设立的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作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 

  四、建立机制 

  (一)建立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分级分类协调,建立市政府专题会议、市区土地和房屋征收联席会议,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分管秘书长、市征收办主任负责召集牵头;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 

  (二)建立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任务交办制度。需市区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协助办理的事项,由市、区征收办出具《协办单》,市政府或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  

  (三)建立和完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相关认定机制。市本级、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小组、土地征收地类权属认定小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小组等工作机构,其中,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小组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结构、权属认定日常工作,由征收部门牵头,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结果;土地征收地类权属认定小组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土地地类、权属的日常认定工作,由国土部门牵头;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小组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涉及征收的“两违”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违法用地认定及行政处罚工作由国土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工作由国土执法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和对违法建设的确认由建设(规划)部门负责,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 

  (四)建立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建立重点项目进度月报制度和工作推进例会制度,沟通信息、梳理问题、研判态势,推进工作。 

  (五)建立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市政府将市直有关单位、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要制订相关考核办法,对乡镇、街道、部门进行考核。

  五、明确责任 

  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土地和房屋征收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土地和房屋征收有关重大事项,检查和监督土地和房屋征收相关工作。 

  市征收办(市征收研究指导中心):牵头研究制定市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政策,下达征收年度计划和任务,履行对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考核职责;负责牵头协调市区重大区块、重点项目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负责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统筹协调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安置房项目建设布局规划,组织拟定市区安置房建设年度计划,核定安置面积,落实安置房源;负责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资金催缴、拨付与监督;参与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达不成协议安置补偿方案的审查及相关工作;牵头开展房屋监测认定工作,牵头房屋征收价格的论证及备案,拟定年度公寓安置价格。 

  市国土局:负责集体所有土地和房屋征收法定职责的履行。负责与省国土资源厅的衔接沟通;承担集体土地征收争议的调处,对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达不成征收协议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负责征收集体土地地类权属认定工作;配合开展房屋监测认定工作,出具被征收房屋的结构、面积、用途、权属等监测认定结果;履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听证、公告职能;负责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组件、报批;负责制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方案,编制征地协议;负责核定失地农民社保人数,协助做好征地农民社保工作;参与集体土地征收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的调研和制订;履行土地和房屋征收涉及违法占地的认定和处理的职责。 

  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对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与省建设厅的业务沟通与衔接;参与编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配合做好市区年度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制订;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工作,以及房屋征收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规划管理和对违法建设的确认,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建筑案件。 

  市发改委:负责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征收计划的衔接下达;做好安置房建设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的衔接下达。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中的资金统筹保障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调、指导做好土地和房屋征收涉及的违法建设的调查处理。 

  市城管执法局处州分局负责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工作;莲都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一大队负责违法用地调查取证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征收林地的审查、报批、认定及相关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界定等相关工作。 

  市文广出版局:负责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市场监管、电力、人力社保、司法、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 

  莲都区政府:负责做好管理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政策宣传和群众思想工作;负责做好管理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等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任务;负责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中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调查认定及审批安置;负责拟定安置方案,结算房屋补偿款,做好安置房管理分配工作;负责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订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管理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政策宣传和群众思想工作;负责做好管理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任务的牵头、协调和具体实施等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任务;负责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中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调查认定及审批安置;负责拟定安置方案,结算房屋补偿款,做好安置房(安置用地)的管理分配工作;负责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订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涉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具体事务性工作,莲都区政府负责法定程序的履行:100户以上的征收项目经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研究确定后,由莲都区政府履行政府常务会议程序;《房屋征收拟征收范围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告知书》《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由丽水开发区管委会拟订并审议后报莲都区政府发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莲都区政府委托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应诉。 

  各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上报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负责土地和房屋征收任务下达前的各项工作;负责提交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所需的各种材料;负责落实迁建安置小区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及时缴纳征收补偿相关款项;全程参与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配合做好补偿决定的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对丽水生态文明和城市化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本管理范围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各司其职,紧密协作,形成合力,保障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二)严格程序,严明纪律。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认真贯彻落实“阳光征收”的有关规定,做到政策统一,口径统一,操作程序规范。对不按政策执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乱开口子、程序不合法导致政策不平衡,引起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对无理阻扰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依法予以打击,涉及党员干部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强化措施,化解争议。畅通救济渠道,认真受理信访案件,及时做好调查、解释、回复等工作,积极引导信访案件进入仲裁、诉讼等司法程序,引导群众依法理性选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表达利益诉求,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3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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