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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吉林市支持省级示范 城镇建设若干政策(暂行)

吉市政发〔2015〕12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林市支持省级示范
城镇建设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市支持省级示范城镇建设若干政策(暂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3日
吉林市支持省级示范
城镇建设若干政策(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支持吉林特色城镇化示范城镇建设的若干政策》(吉政发〔2013〕25号),加快推进金珠、孤店子、岔路河、北大湖四个省级示范城镇建设,现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全面放开示范城镇落户限制。根据我市《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15〕5号),落实户口迁移政策,并在示范城镇优先推行居住证制度。
二、将示范城镇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待遇。市级医院与示范城镇卫生院建立共建对子,通过派医生、送设备、办分院等形式,提升医诊服务水平。
三、县(区)中小学校与示范城镇学校建立联办对子,通过教师交流(支教或上研),实现教育资源和教学成果共享,提升示范城镇教育质量。
四、鼓励在示范城镇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对新建的文体活动场所,在前期手续办理和项目建设方面,发改、规划、国土、建委等部门要给予支持;积极组织民间文体活动,支持兴办文化类创业就业项目。
五、市级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根据示范城镇需要,每年开展 “订单、定向、定岗”培训,培训费用按照不同行业、不同专业(工种)由市财政提供一定额度的补贴资金。
六、鼓励金融机构对示范城镇农民开展创新创业和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可提供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吸纳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上限为400万元。
七、延伸市、区城市维护建设覆盖领域,对示范城镇规划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列入城市年度建设投资计划,享受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或参与全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工作。
八、支持示范城镇开展“六清”环境整治工作,并在专项资金上给予重点保障和倾斜。对于垃圾处理、冬季清雪等配套设备及设施,每台(套)购置资金的50%,由市、区(开发区)按照1:1的比例给予购置后补助。
九、示范城镇符合“点供”计划政策的建设项目,优先争取省级预留的年度用地计划。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先保障示范城镇挂钩周转指标。
十、示范城镇享有土地一级开发管理职能,并负责土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地籍调查初审工作。市、县国土部门为示范城镇开设国有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直接受理示范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业务,限时办结。
十一、示范城镇对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条件、建设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筑及市政工程、农民建房等进行规划初审,并负责区域内工程建设过程中备案事项的管理工作。市房产局对金珠、孤店子区域内的房屋产权登记工作,单独设立审批工作日制度。
十二、支持示范城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在示范城镇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降低准入门槛,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起点为1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起点为2000万元。
十三、支持示范城镇设立村镇银行。对于在示范城镇新设立的村镇银行,执行《加快吉林市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相关政策,按照注册资本额度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城镇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的支持力度,构建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
十四、示范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优先列入全市政府债券计划发行范畴。对于重大融资项目,可依托市级融资平台给予增信支持和打捆运作。支持示范城镇开展PPP融资模式,并优先向国家和省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
十五、示范城镇具备设立一级国库条件的,可设立一级国库。对于新增税收分享收入返还、土地出让收入返还、重大产业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产业园区奖补资金支持政策,按照《吉林省支持吉林特色城镇化示范城镇建设若干政策》执行。
十六、整合市工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服务
业等专项(引导)资金,每年按照各安排15%的比例(合计2000万元)砍块预留,用于支持示范城镇项目建设的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三农”扶持资金每年按照15%的比例给予项目预留,用于示范城镇申请的“三农”项目建设。
十七、市财政设立的节能减排基金,支持示范城镇发展循环经济、低碳发展、节能减排等产业项目和配套设施建设。
十八、根据市财政状况,要安排适当数量的城镇化专项资金,示范城镇所在区(开发区)财政也要匹配一定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
十九、市人社部门每年在安排公共管理、社区服务等公益岗位时,实行单独增设岗位办法,给予重点保障。具体数量可根据示范城镇发展需要决定。
二十、示范城镇人员编制实行县(区)政府内部调剂制度,县(区)政府空余编制优先用于示范城镇岗位需要。县(区)政府根据示范城镇环卫作业面积,单独下拨环卫工人编制,人员由示范城镇选配。
二十一、列入全省重点城镇“扩权试点”的示范城镇,镇党委书记可由县(市、区)副职领导兼任;在全省22个示范城镇年度考核中进入前3名的,镇党委可直接做为市级优秀党组织候选单位,镇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可由上级党委直接评定为优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二十二、各县(市)区可申报2个重点镇或特色镇,经市政府审定后,列为市级示范城镇。对于发展成效突出的市级示范城镇,将优先向省里推荐,争取列入省级示范城镇范畴,并享受以上支持政策。各县(市)区可参照上述政策,制定本区域内市级示范城镇的支持政策。磐石市明城镇作为中央编办“扩权强镇”试点和全省重点城镇“扩权试点”单位,可直接享受以上政策。
二十三、以上政策内容,市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落实吉林市支持省级示范城镇建设若干政策(暂行)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示范城镇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衔接沟通,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落实吉林市支持省级示范城镇建设若干政策(暂行) 
      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附件
落实吉林市支持省级示范城镇建设
若干政策(暂行)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为全面落实《吉林市支持省级示范城镇建设的若干政策(暂行)》,确保各项政策“放得下、接得住、干得好”,全力推进金珠、孤店子、岔路河、北大湖四个省级示范城镇发展,现将各部门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公共服务方面
(一)落实政策内容:第一至六条(详见《吉林市支持省级示范城镇建设若干政策(暂行)》,下同)。
(二)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1.市公安局: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15〕5号),明确实施户籍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对示范城镇现有人口户籍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在四个省级示范城镇优先推行居住证制度。
2.市卫计委:组建市级医院与示范城镇卫生院共建对子工作,制定具体共建方案,同时负责共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农民市民化就医改革方案。
3.市教育局:督促指导县(区)中小学校与示范城镇学校建立联办对子工作,并制定具体联办方案,同时负责共建工作的组织调度和监督考核;从2016年春季开始对示范城镇中小学校安排教师交流(支教或上研)工作。
4.市文广新局:制定支持示范城镇发展文化事业的具体工作方案;大力推进文化下乡活动,定期指导当地的群众文体活动,每年免费放映电影12次以上。
5.市体育局:为示范城镇农民新居免费配齐全民健身器材;对新建群众性体育活动场所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6.市人社局:研究制定户籍制度改革后农业转移人口在医保、养老、就业等制度衔接的管理办法;根据示范城镇农村劳动力务工需要,安排市级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每年开展3次 “订单、定向、定岗”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市就业服务局每年要对示范城镇开展一次小额担保贷款的宣传和讲解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农民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开设贷款“绿色通道”,限时办结。
二、基础设施方面
(一)落实政策内容:第七至八条。
(二)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1.市建委:每年年初要对示范城镇年度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对涉及的跨区域道路、区域内主干路,环境保护设施,重大民生设施列入城市年度建设投资计划,优先享受支持政策。
2.市市政公用局:对市城区内规划建设的给水、排水、供热、供气及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项目,优先向示范城镇区域延伸,优先享受支持政策;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对示范城镇垃圾处理、冬季清雪等配套设备及设施进行财政补贴的管理办法。
3.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对示范城镇垃圾处理、冬季清雪等配套设备及设施进行财政补贴和资金划拨的管理办法,2015年开始执行。
4.市农委:依据《吉林市以“六清”为重点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吉市政办函〔2015〕74号),研究支持示范城镇开展“六清”环境整治工作的政策和资金倾斜机制。
三、管理权限方面
(一)落实政策内容:第九至十一条。
(二)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1.市国土局:积极为示范城镇符合“点供”计划政策的建设项目,争取使用省级预留的年度用地计划;对已开展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示范城镇要进行业务指导,以便项目顺利实施;对未开展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示范城镇要积极帮助项目策划,争取省里支持,拓宽示范城镇建设用地渠道。
2.市国土局、规划局、建委:明确下放给示范城镇管理权限的具体内容;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现有职能机构,或建立“绿色通道”的形式,承接管理权限下放的职能;通过派驻人员或专人负责指导等形式,保证业务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3.市房产局:根据金珠、孤店子示范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工作情况,单独设立房屋产权登记工作日制度。
四、金融财税方面
(一)落实政策内容:第十二至十八条。
(二)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1.市金融办、工信局:积极为示范城镇区域内的新型城镇化融资项目,做好衔接和服务;对在示范城镇设立的金融机构,落实好《加快吉林市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按照国家《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要求,研究建立我市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发展。
2.市财政局:在示范城镇优先开展PPP融资试点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工作计划;对支持政策中的新增税收分享收入返还、土地出让收入返还、重大产业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产业园区奖补资金,全部直接返给示范城镇政府;负责制定城镇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在安排2016年预算支出时,开始设计和安排城镇化专项资金工作。
3.市工信局、科技局、发改委:负责对申请使用市工
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服务业专项(引导)资
金的示范城镇项目进行审定,并报市城镇化领导小组备案;联合市财政局负责对使用专项(引导)资金的项目进行验收和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4.市农委:负责对申请使用“三农”扶持资金中预留给示范城镇的项目进行审定,并报市城镇化领导小组备案。
5.市审计局:负责新增税收分享收入返还、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产业园区奖补资金及各种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审计工作。
五、人员管理方面
(一)落实政策内容:第十九至二十一条。
(二)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1.市人社局:制定对示范城镇单独设立公益岗位的管理办法;对示范城镇现有公共管理、社区服务等公益岗位的使用情况和数量进行摸底调查,对目前岗位不足的,及时给予增设岗位;及时掌握示范城镇在发展中公益岗位的需求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给予增补。
2.市委组织部:负责全省重点城镇“扩权试点”示范城镇党委书记可由县(市、区)副职领导兼任工作;负责监督示范城镇党委和领导班子的年终考核和评选工作。
六、保障措施
落实政策涉及的市政府各部门要从全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大局出发,认真履职,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帮助示范城镇加快发展,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一)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向市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要对照工作任务和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市城镇化领导小组。
(二)示范城镇要提前做好项目建设的安排工作,对于申请专项(引导)资金的项目要尽早完善前期手续,专项(引导)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快项目审定和资金拨付工作,保障资金尽早发挥作用。
(三)示范城镇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衔接沟通,以便于对政策做出及时调整和修订,保障示范城镇建设的顺利开展。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检委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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