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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2017年 7月13日、20日,我市大部地区普降暴雨,部分县(市)区遭受严重洪涝灾害,恢复重建任务紧迫繁重。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为迅速有效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受灾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各项决策部署,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灾后恢复重建作为全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大力开展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把恢复受灾地区正常生活秩序作为重建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保障受灾群众根本利益。优先恢复重建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及影响度汛安全的水利基础设施。
2.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全面准确核实灾情,紧扣大灾中暴露出的突出“短板”和发现的重大问题,科学编制灾后重建规划。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统筹做好恢复重建和“拉长补短”工作。
3.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妥善处理灾后重建与推动发展的关系,将灾后重建工作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加快谋划推进一批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和社会民生项目。
4.坚持政府统筹、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广泛调动干部群众、社会组织、企业、新型经营主体等各方面积极因素,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共同推进灾后恢复重建。
二、总体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市迅速开展抗灾自救和灾后重建工作,坚决实现“五个确保”,即:确保水毁房屋入冬前完成重建;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确保受灾地区生活秩序及生产秩序迅速恢复;确保水毁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确保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力争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三、重点任务
(一)尽快恢复受灾地区生活秩序。
1.指导做好灾情核报工作。要落实县(市)区政府及部门主体责任,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开展鉴定和灾情核定上报工作。要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逐级压实。核查工作要登记造册、填写台账、建立档案,做到谁认定谁签字、谁统计谁负责,确保核查结果经得起检验。(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2.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各县(市)区政府及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做好需要过渡安置受灾群众的认定核实工作,按照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的要求,切实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要按照现行社会救助政策,做好受灾群众低保保障、医疗救助及临时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针对受灾群众不同情况,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切实做好兜底保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3.抓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做好受灾地区卫生防疫消杀、传染病防控、饮用水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强化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诊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加强灾后重点传染病疫情监测和预测预警,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4.尽快恢复重建医疗卫生服务设施。核查并抄报医疗卫生机构损毁情况,筹措落实重建资金,按标准匹配医疗机构损毁房屋重建(修缮)、医疗设备维修购置等补助资金。制定对口支援计划,开展巡回医疗,在设备、药品、医用耗材等方面予以对口支援。2017年10月底前,恢复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功能。(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5.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明确灾后教育教学设施重建及修缮范围,完成受灾中小学校舍重建和维修加固,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对受灾校园进行全面清淤消毒和防疫。在《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暑假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开学时间前恢复办学条件,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倒塌受损教学建筑翻建和重建任务。(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6.加强灾后市场供应。密切监测市场动态,重点掌握应急商品及生活必需品库存情况。制定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预案,完善应急储备机制,协调做好货源组织和调配工作。加大商品市场监管和整治力度,维护流通企业消费秩序。加快商贸网点恢复建设,保障市场供应渠道畅通。(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7.稳定受灾地区市场物价。加大市场价格监督巡查力度,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发挥省、市价格调控预算资金作用,加大货源组织力度,稳定市场物价。启动平价店稳价惠民机制。执行灾后价格应急监测预案。做好价格举报受理及舆论宣传引导工作。适时启动国家和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8.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做好因灾信访等矛盾化解和人员稳控工作。加强治安防控,严厉打击趁灾盗窃、抢劫、诈骗、哄抢公私财物及破坏公共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道路交通管控,全力维护交通秩序。加大网上舆情监控,依法查处虚报灾情、散播谣言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二)尽快恢复受灾地区生产秩序。
9.加快农业生产恢复。制定粮食生产、园艺、畜牧业等产业灾后恢复生产措施,统筹调度排灌、农机具等设备,抢修补救水毁大棚、温室灌溉等农业基础设施。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农民补种、改种,促进地力恢复。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对受灾农作物的田间管理。加快落实农业保险政策,做好灾后理赔工作。(牵头单位:市农委)
10.加快工业企业生产恢复。指导受灾企业清理整修厂房,抢修更换生产设备,采购储备生产资料,协调金融机构为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提供贷款和担保支持。指导受灾地区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受灾企业改造升级,开展企业援建互助。加大生产组织力度,协助做好上争工作,全力推动受灾企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11.做好灾后土地复垦和重建用地用矿保障。准确核实水毁耕地,开展灾毁土地整治及地类变更工作。推进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和申报工作,向上争取土地整治资金。分类处置水毁耕地,科学规划灾后重建用地,免收灾区农民住房重建用地费用,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开辟灾后重建现行用地用矿机制和用地用矿审批“绿色通道”。(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12.加强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分类提供适合受灾群众的就业岗位,协调企业提高工资及食宿待遇。与域外人力资源市场对接,组织劳动力转移。实施“一对一”就业援助,召开以“情系灾区、爱满家园”为主题的各类招聘活动。争取省人社厅给予公益岗位、劳务输出及技能培训等政策支持,促进受灾群众就业创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三)尽快恢复重建损毁基础设施。
13.做好灾后住房重建(修缮)工作。明确灾后住房重建(修缮)范围和重建标准,提供原址重建、统规统建、存量安置、异地回迁及货币补助等多种安置方式。出台购房优惠、税费减免、进城落户等扶持政策。确保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灾后住房重建工作,最迟不晚于2017年11月15日入住。[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4.尽快恢复公路交通设施。明确国省干道及县级、农村公路重建标准和投资补助标准,启动项目前期工作。2017年7月底前完成抢险保通,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国省干线恢复。同步完成重要县道路基、小桥、涵洞、大中桥梁下部工程及必要的安保工程。2018年10月底前,水毁公路标准全部达到或高于灾前水平。(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15.加快恢复重建水利基础设施。准确核实水利基础设施损毁情况,明确水毁工程修复任务,编制水毁工程建设方案。紧急修复重要的江河堤防、水库及安全饮水、灌溉工程等水利基础设施。积极向上争取水毁工程修复资金,加快推进水毁工程设计及审批工作。迅速组织完成堤防应急处理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修复,尽快组织完成水库抢险和农田水利水毁工程恢复,保障2018年春灌用水需求。(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16.加快恢复重建城乡基础设施。加快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供电系统、通讯系统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先建后畅原则,重点修复城区因灾受损路段;恢复供水、供热、污排水、燃气、环卫、绿化等设施。完成电力应急抢修,恢复重建损毁电力设施及通讯基站、网络设施。2017年8月10日前实现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城乡基础设施基本抢通;10月底前完成城乡基础设施应急修复重建;2018年6月底前完成改造提升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任务。(牵头单位:市建委)
17.加快恢复重建生态环保设施。开展松花湖、松花江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科学预警汛期和灾后水质情况。加强灾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保障,开展饮用水水质管理和检测,加大环境污染隐患监管,配合推进生态环保设施损毁情况调查及重建工作,全力争取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四)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
18.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在抓好灾后重建工作的基础上,着力促进农业平稳增长,推动工业平稳健康运行,抓好投资与项目建设,增强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升旅游行业对经济的支撑作用,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抓好精准脱贫工作,保持市场物价稳定,落实改善民生各项实事,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不动摇。(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五)加快建立完善保障体系。
19.加强资金筹措和使用监管。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补助、接收社会各界捐赠、努力争取金融支持、开展增收节支,确保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分配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拨付程序科学便捷。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做好资金管理规范,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有效。(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上下协调的组织领导体系。市成立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军分区、武警支队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市发改委的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兼任。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
(二)强化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主体责任。各受灾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准确核实灾情,科学制定恢复重建方案,积极落实本级建设资金,有力组织和推进重建项目实施,确保恢复重建工作按期保质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清灾后重建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灾后重建与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起来,进一步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斗志和热情,用重建工作成效检验学习教育成果。各县(市)区、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确保有班子、有机构、有队伍。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总体方案的部署要求,编制本部门具体工作推进方案,列出项目清单、责任清单、进度清单。市、县(市)区政府灾后重建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完成灾后重建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快项目审批。发改、国土、住房、建设、环保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开辟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强全过程跟踪服务,按照特事特办、急事快办的原则,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办事效率,全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顺利实施。对于灾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防疫等急需使用临时用地的,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于灾后重建所需的配套基础设施用地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等永久性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安排使用土地。
(三)强化资金保障。优先安排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千方百计争取中央、省各类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加强与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及专项建设基金的对接。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集中财力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各项资金、物资由各级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方的融资支持力度。
(四)狠抓督办落实。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加快工程建设和资金拨付进度,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管理。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等违纪违法行为。加强重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不超标准,不盲目攀比,不铺张浪费。
    (五)做好宣传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恢复重建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的同时,更加注重向内挖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良好氛围和有利环境。广泛开展受灾群众心理疏导,确保受灾群众心理稳定。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力度,体现人文关怀,增强受灾群众战胜灾害、重建家园、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信心。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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