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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

葫芦岛市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精神,为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按照“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如期完成”的工作原则,破解资金筹措难、征收拆迁难、后期管理难,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拆迁安置用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尽量减少集中新建安置用房,鼓励和引导拆迁居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推广棚改创新型货币化安置,做好拆迁安置、保障房筹集和消化存量商品住房的有机衔接。通过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团购住房,支持开发企业打折销售、让利于民。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倾斜。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补贴资金由重点补贴新建住房,转变为重点支持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房、政府购买存量房源、货币补偿等货币化安置方式。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各地区要支持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棚改居民住房需求。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居民购房的支持力度。服务于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争取公积金个贷率年底前提高到90%以上;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可申请贷款额80万元;贷款期限截止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女60岁,男65岁),最长贷款年限为30年;调整住房面积对首付比例的限制,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享受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借款人月工资收入以其连续6个月工资清单数为基准计算,同时计入月公积金缴存额;借款人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把家庭直系血亲(父母、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月工资收入合并计算。借款人需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无公积金贷款(或已结清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人连续正常还款3个月以上,可以按其季度还款额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本息;在原有提取政策基础上,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可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至百元)。其中偿还住房贷款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四、调整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商品住房即认定为普通商品住房。

五、实行奖励政策。为鼓励消费者投资置业,在购房方面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葫政发〔2014〕15号)第五条优惠政策中的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执行标准由原来的90平方米,提高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

《关于落实购房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葫财预〔2014〕252号)中关于购房补贴的执行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即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4平方米。

六、支持首套房贷款申请。实行居民申请贷款购买首套房“认贷不认房”政策,即居民及其家庭首次申请贷款或贷款已还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均视为首套房贷款申请。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对首套房贷款申请给予支持,按相关规定执行首套房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等优惠政策。

七、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全面推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能够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二手房交易所得税按照差额的20%计征;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按照出售总额的1%计征。

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八、鼓励团购房。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头开展团购,发挥团购房优势,挖掘房地产市场巨大潜力。

九、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落实稳定住房消费的政策措施,密切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抓紧编制“十三五”住房发展规划,指导住宅用地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计划。加强监控,做好预案,及时化解市场风险。抓好住房用地供应。科学安排住房用地出让节奏、时序和规模,积极稳妥均衡供地。对住房供应不足的区域,适度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划小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中小户型项目优先供地,确保商品房用地有效供给。房地产开发量大、待售商品房多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要合理控制开发用地供应总量,调控商品住房供应节奏。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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