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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2016〕27号)精神,进一步化解我市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执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葫政办发〔2015〕128号)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切实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按照省政府确定的2016年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10%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是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完成2016年工作目标,并力争用3-4年时间将房地产库存调整到合理水平。

  三、合理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节奏。对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对去库存工作开展不力且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的县(市)区,除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必要项目供地以外,原则上不再新供应商品住宅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前,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合理确定拟供地块商住比、车位比、容积率,共同制定出让方案。已供应、尚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可根据市场需求,申请转换用途或调整商住比例。

  四、全面采用货币化和政府采购相结合的征收安置方式。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建棚改安置房,政府以购买的方式购买库存商品房屋作为征收安置用房,尽最大可能去库存。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加快开发区道路、公交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教育、医疗、商业等资源配置,在开发区鼓励优质中小学校增设分校,配置社区医疗机构。优化新建项目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配套服务。

  六、引导开发企业积极促销。各地区要鼓励开发企业自行出台形式多样的促销优惠措施,消化库存商品房,对已达到入住条件的库存待售商品房,尽快办理竣工验收。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开发企业赴大中型企业、农村乡镇开展商品房促销活动,引导企业顺应市场需求主动调整产品结构,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加快推进去库存工作。

  七、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扩大购房需求。农民工进城购房并办理落户手续或办理居住证的,在医疗、教育等方面享受平等的市民化服务;农民工子女办理居住证的,可在就学所在地依据本市中考相关政策规定参加中考,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八、扩大公积金缴存覆盖范围。积极拓宽公积金缴存范围,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均要缴存公积金。加大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制企业、外资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扩面力度。

  九、房地产企业销售位于城区和郊区的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为10%;销售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十、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赁住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促进消化库存商品住房。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对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凡符合当地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对象。

  十一、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积极培育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经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库存商品房向社会出租。拓展住房租赁机构融资渠道,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工作。鼓励各类闲置房源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供应。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发展,适时协调地方金融机构为信誉良好的开发企业提供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业务,下调贷款利率,加大对开发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协调各金融机构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执行最低标准。

  十三、加强市场监测和舆论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密切跟踪研判本辖区房地产市场形势和库存状况,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完善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具体措施。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稳定市场预期。依法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秩序。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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