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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

葫芦岛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连山区、龙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建督〔2017〕252号)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的通知》精神,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努力打造“海滨名城”,实现“三城同盛”的总体目标。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查处城市建成区现有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产生,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营造良好的生态、生活、生产空间。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要全面摸清违法建设底数,完成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工作总任务的50%;2019年完成总任务的30%;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剩余任务的20%;到2020年8月31日,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任务,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为促进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葫芦岛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朱建中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郑守义任副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林业局、连山区政府、龙港区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具体负责全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目标制定、任务部署、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郑宝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城管支队副支队长王辉担任。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行动方案;负责辖区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负责对两区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时的执法保障工作,预防出现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违法违规的用地查处。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在认定违法建设事实过程中,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供档案查询。

  市林业局:负责配合查处城市建成区内违法占用林业用地的违法建筑。

  连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

  龙港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坚决遏制新增,逐步消化存量。采取强有力措施,严防、严控新增违法建设,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明确存量违法建设治理进度,按计划逐步治理。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治理程序。在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惩、执法必严。要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明确违法建设认定标准,规范违法建设分类查处程序。

  (三)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所有违法建设活动一经查实,必须严肃查处,不开后门、不留死角,确保公平、公正。既要杜绝不法得利,也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联防共治,推动综合治理。推动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共同参与,联防共治。将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与消除城市安全隐患相结合、与治理环境相结合、与规划实施管理相结合,实现城市综合治理水平有效提升。

  四、工作要求

  (一)排查现有违法建设。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市城市建成区现有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摸底排查,认真统计违法建设总数并建立台账,明确治理目标,定期销账。

  (二)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要根据实际情况,准确认定各类违法建设,依法予以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限期或强制拆除。对于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三)新增违法建设“零容忍”。要制定强有力的措施,建立由市、区、街道、社区等单位和相关部门组成的违法建设巡查网络,制订巡查管控方案,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严控新增违法建设。

  (四)建立查处月报和销账制度。连山区、龙港区每月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辖区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包括既有和新增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拆除总量和占地面积、累计进度等。

  (五)健全违法建设举报机制。畅通举报途径,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通过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投诉,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投诉处理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做好举报记录,派专人查处举报问题,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五、实施步骤

  (一)排查阶段(2018年12月前)。在城市建成区工作调查摸底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即时排查,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

  (二)实施阶段(2019年12月前)。全面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连山区、龙港区要每月3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违法建设上月查处情况和进度。

  按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的通知》要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将列入专项督查重点内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工作开展不利、逾期不报数剧或瞒报、伪造数据的单位,予以约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巩固、深化阶段(2020年1月-2020年8月31日)。2020年8月31日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连山区、龙港区通过治理工作建立起一系列防控违法建设长效机制,全面完成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任务。

  六、分类处置

  (一)新增违法建设。对新增违法建设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市、区、街道、社区等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组成的违法建设巡查网络和报告责任。增强一线巡查力量,增加日常巡查频次,综合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等技术手段,快速发现新增违法建设,完善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对发现的新增违法建设要立即予以制止,建立健全快速拆除机制。

  (二)存量违法建设。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发生建设行为当时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连山区、龙港区政府按照本行动方案确定的治理目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处置存量违法建设。一是坚决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优先拆除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市容、交通及城乡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二是其他存量违法建设要根据城市建设发展进程及市容市貌整治工作安排,分期分批有步骤地依法处置。

  (三)历史遗留的违法建设。历史遗留的违法建设产生的原因、背景、时间各有不同,情况错综复杂,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灵活处理好违法建设历史遗留问题。既要对历史问题历史处理,也要改变法不溯及既往的错误认识,依法依规妥善处置。能改的马上改,该拆的依法拆,不能改也拆不了的,暂时保留,纳入监管。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建立联动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及连山区、龙港区要高度重视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主动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连山区、龙港区沟通对接,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治理工作有序推进。市级各相关部门也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协调,搞好配合,努力形成打击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公平公开,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市政府有关部门及连山区、龙港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出台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政策措施,细化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和分类处理的具体办法,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公平公开。涉及拆除的违法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将严格查处同做好思想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做到依法拆除、文明拆除、和谐拆除、安全拆除、阳光拆除,确保拆除工作安全稳定、有序推进。

  (三)严格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政府督考办,定期不定期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连山区、龙港区工作进展进行检查督办,对工作开展积极、治理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逾期不报数据或瞒报、伪造数据、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警告或通报批评。

  (四)强化宣传,发挥舆论引导作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宣传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对违法建设形成舆论攻势。治理期间,鼓励市政府有关部门及连山区、龙港区邀请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客观、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效,努力营造有利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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