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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

武邑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

武邑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
武政[2013]3号
武邑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 
为进一步落实省、市、县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活动的精神,促进我县县城区建设和发展,改善县城居民的生活和出行环境,提升县城整体形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尊重市场规律,结合目前我县楼价和土地价格,合理挖掘土地资源,不断提高群众生活水平,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有序促进现有个人资产升值,最终实现武邑县城整体升值,本着最大限度地照顾被征收人利益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仅限于县域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不适用于征收补偿安置之外的其它用途。
第二条  征收补偿安置贯彻公开、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
第三条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建设的,一般适用于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第四条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征收个人住宅的,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予补偿安置:
(一)违法违章建筑;
(二)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批准时已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
(三)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不符合规划的;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 
第六条 征收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可选择下列任意一种置换方式:①有正房、下房的,要求房屋和土地打捆参与置换的,按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证登记土地面积1:0.8置换回迁楼,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不再另行补偿。②有正房、下房的,要求房屋和土地分别参与置换的,土地按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证登记面积1:0.5置换回迁楼,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经评估后按优惠价置换回迁楼。③空地无房屋建筑的,按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证登记土地面积1:0.5置换回迁楼。
第七条  征收农村宅基地(仅限于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涉及村名单附后)和国有划拨住宅用地的,要求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其土地使用权证书登记土地面积交纳每平方米60元的土地出让金后,可按国有出让住宅用地补偿方法执行。
    第八条  征收综合用地(以土地证证载使用性质为准),属于商住混合的,住宅部分按国有出让土地补偿方法执行,临街商业门店按下列方法执行:
被征收人选择临街安置的,同等结构的二层以上楼房(含二层)按临街建筑面积1:1置换同结构商业用房,超出可置换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价结清差价。
空地按临街15米内土地面积1:0.5置换商业门店,有平房门店的按临街15米内建筑面积1:1置换商业门店,临街15米内其它空地按土地面积1:0.5置换商业门店,超出可置换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价结清差价。其余土地和房屋按国有出让土地补偿方法执行。
第九条  征收单元楼,按楼房建筑面积 1:1置换回迁楼,车库按建筑面积1:1置换车库,储藏间按建筑面积1:1置换储藏间。征收筒子楼,按楼房建筑面积 1:0.8置换回迁楼,车库按建筑面积1:0.8置换车库,储藏间按建筑面积1:0.8置换储藏间。
第十条  征收民用楼房,按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证登记土地使用性质确定该土地补偿方法,要求按国有出让住宅第一种方法置换的,二层及以上建筑只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一层及其它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要求按国有出让住宅第二种方法置换的,二层及以上建筑不参与置换,只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一层建筑评估后按优惠价置换回迁楼。
第十一条  回迁楼优惠价:每平方米1800元。回迁安置楼为高层楼房。
第十二条  要求货币补偿的,按可置换面积,由政府按每平米2200元补偿被征收户。
第十三条  选择回迁安置楼户型及车库(储藏间)面积多于可置换面积部分,由被征收户按市场价购买;选择回迁安置楼户型及车库(储藏间)面积少于可置换面积部分,由政府按每平米2200元补偿被征收户。
第十四条  征收企业、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用房经评估后,实行货币补偿。确需重建的,按照县城规划,自行申请选址、立项迁建。
第十五条  房屋的补偿价格=建筑面积×重置成本×成新率+房屋装饰装修+其它地上附着物。成新率=(房屋寿命年限-房屋建筑年限)÷房屋寿命年限×100%。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的,优先选择回迁楼。 
第十八条  对经营性房屋给予一定的补助:
征收商业门店或生产经营的企业、厂房造成停业停产的,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给予3个月的停业停产补助,利润的计算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对无完税证明及相关许可手续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000元的停业停产补助。
第十九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给予被征收户每月45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户领取住房钥匙之日起停止发放,不足月按整月计算,房屋征收部门不再提供周转用房。搬迁费按被拆除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元的补助。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不计入房屋置换。
第二十条  征收个人住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政府优先纳入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自2013年6月1日起试行,原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附件:适用于本标准的城中村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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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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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60份) 
附件:
适用于本标准的城中村
南街村、北街村、西街村、东街村、南关村、北关村、西关村、东关村、太平庄、苏家庄、前丁庄、后丁庄、欢龙庄、刘广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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