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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

衡水市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衡政〔2014〕20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进一步推进全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着力改善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居民居住条件,加快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城市居民和城中村村民尤其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作为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的根本目的,通过集中征拆、规模改造、综合整治,不断提高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努力把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成建筑质量优良、配套功能完善、基础设施齐全、生活休闲便利、生态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二、工作原则
  ——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工作,科学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工作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居(村)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以人为本,依法征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科学制订安置补偿方案,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目标任务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住房较为集中的国有土地棚户区。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城中村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用2014年至2017年4年左右的时间,对城区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优先实施改造。按照《衡水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在确保完成省下达任务的基础上,适度扩大改造规模,力争提前完成国家提出的到“十二五”期末成片棚户区和城中村基本改造完成的总目标。 
  四、工作程序
  (一)国有土地棚户区改造程序 
  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国有土地棚户区改造的工作主体和牵头单位,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和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程序实施。 
1、改造项目提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衡水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组织专门力量征询拟改造区域居民、单位及规划部门意见后,进行实地勘验、调查,同时开展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拟改造项目意见上报本级政府研究审批。对未列入我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而居民有强烈改造意愿的区域,经房屋征收部门研究论证确需改造的,提出拟改造意见报本级政府研究审批。 
2、制定规划条件。本级政府同意实施区域改造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城乡规划部门函请提供具体改造范围四至和改造区域的规划设计条件及具体要求。城乡规划部门按照整体规划、注重规模的原则,确定具体改造四至,出具规划条件及要点。 
3、筹集补偿资金。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筹集,可通过争取上级资金、本级政府出资、贷款及向企业融资等方式解决。采取向企业融资方式筹集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以招商方式组织征集拟投资企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对有意向企业进行比选、确定,签订融资合同。具体比选条件和程序由房屋征收部门制定,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实施。 
4、制定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并入户征求意见,按照反馈意见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之后报本级政府研究决定。 
  5、依法依规征收。本级政府决定对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后,发改、国土、财政、住建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尤其是要列入上级改造计划。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征收,地方政府要全力支持。涉及原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函告国土部门办理收回土地使用权手续。 
  6、完善相关手续。征收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向国土部门并同时向本级政府出具征收完成报告。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出让方案,进行地价评估,提出出让起始价和底价建议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成交价款全额上缴财政,涉及拆迁补偿安置的向企业融资部分由财政及时支付。 
7、有序开发建设。竞得土地的开发企业,按规划条件进行规划设计,经规委会审批后实施。应本着先回迁房、保障房,后商住的原则开发建设。涉及回迁户的工程应首先施工,并按照已批准的改造区域规划建设方案实施建设。回迁楼建设完成具备回迁条件后,由征收部门组织回迁居民统一回迁入住。 
  (二)城中村改造程序 
  城中村改造是村民集体自发、自主在集体土地上的改造,必须得到大多数村民的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乡、镇(办事处)和村委会或政府确定的相关单位可作为实施主体。 
  1、提出改造申请。由拟开发改造的村委会及所属乡、镇(办事处)结合项目可行性和村民改造意愿等因素,向所属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提出申请。该申请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拟开发企业选定、合作开发意向书等相关材料。其中拟开发企业选定和合作开发意向书必须经村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代表会通过。 
  2、批准改造项目。县(市)政府应当综合城中村改造规划、社会稳定、区域规划落实、工作安排等情况,对本地上报的改造申请进行研究批准。桃城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后上报市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委员会批准。列入桃城区河东旧城区改造范围的项目,由桃城区政府批准。 
  3、确定建设规划。在批准改造项目后,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国土部门进行地籍调查,勘测定界,出具地籍调查结果和勘测定界图,在整街区开发的原则下,拟定具体改造四至,并由属地政府(管委会)主管机构向当地规划部门函请确定改造区域的四至范围、规划条件及具体要求。拟开发企业根据规划条件及要求编制规划建设方案,按法定程序报批。 
  4、制定补偿方案。规划方案获批后,由乡、镇(办事处)组织改造村、开发企业,结合已批准的规划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代表会通过后,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城中村主管机构批准。 
  5、签订拆迁协议。按照经批准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由乡、镇(办事处)和村两级组织力量,搞好宣传发动,入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实施主体负责落实协议当中各种补偿安置工作。协议签订完毕后,按照规划条件批准的拆迁范围由实施主体全部补偿拆迁到位。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可采取政府出资、贷款和向企业融资等方式解决。 
  6、完善各种手续。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结束后,原集体建设用地应组卷报省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原集体非建设用地应同时办理转用手续;涉及部分原国有建设用地的,应报有权收回的人民政府收回。 
  县(市)政府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依据改造区域的拆迁成本(含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费用)和土地评估机构出具的改造用地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形成改造区域土地收益方案。方案上报县(市)政府批准后批转国土部门。国土部门收到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出具拆迁补偿安置到位的说明后实施招拍挂。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出让方案,提出出让起始价和底价建议,报政府批准。出让底价原则上要参照评估地价和拆迁补偿安置成本相比较高的价格再加上省市财政提留部分、融资成本以及政府收益确定。成交价款全额上缴财政,涉及拆迁补偿安置的向企业融资部分由财政及时支付。 
    市区规划区内(桃城区、滨湖新区、工业新区)城中村改造土地收益,按新的基准地价图一级区域不低于30万元/亩、二级区域不低于20万元/亩、三级及以下区域不低于10万元/亩执行,并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逐步调整提高,其他支持类产业执行相关政策。 
  7、及时开工建设。竞得土地的开发企业,应按照先回迁房、保障房,后商住的原则开发建设,确保被拆迁村民按时回迁。回迁楼建设完成具备回迁条件后,由乡、镇(办事处)、村组织回迁村民统一回迁入住。 
  五、支持政策
  (一)严格落实税费减免 
  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取或给予减免。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规定,落实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严格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城中村改造回迁部分非税收入的减免严格依照《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和《衡水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暂行办法》依法减免。 
  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区域的回迁安置用房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或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向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二)配套建设保障住房 
  国有土地棚户区改造项目按商品住宅部分3%、城中村改造项目按商品住宅部分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根据市住建部门审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方案,明确标注配建保障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部分要在首批开工工程中建设,由各管理部门出台标准,并指导进行建设。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无偿移交市住建部门,产权归政府所有。确实无法在原地配建的项目,由开发企业按照配建面积交纳易地建设资金,由保障房管理、物价等部门确定地点、确定主体、确定费用进行易地建设。 
  (三)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列,实行应保尽保。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并会同城市规划部门落实到具体地块。由企业自主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属于原拆原建且利用企业原有存量划拨用地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可采取集中建设的模式,也可采取与商品房统一建设、由村民自主选房的模式。采取集中建设模式的,应根据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安置用地位置和面积,位置应选择在易拆迁的范围内,便于安置住房尽早开工建设。采取与商品房统一建设、由村民自主选房模式的,不再另外安排回迁用地。 
    (四)确保设施配建移交 
  按规划范围和规划条件确定的拆迁范围及公共用地、公益设施等应确保按标准实施到位并移交。1、规划条件和规划方案中所确定拆迁改造范围由开发企业负责拆迁安置补偿到位,无偿提供应提供的道路、绿地等公共用地,学校、社区医疗、消防站点等公共设施用地拆除完成后移交政府,规划方案不得缺项。2、规划条件中所确定的社区用房,必须无偿提供给相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无偿移交业主委员会,菜市场、垃圾转运站等其他公共设施交市、县相关部门接收管理。3、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建设配建设施,幼儿园、菜市场、社区物业用房、垃圾转运站、中水回用等小区配建设施,应由各主管部门参加项目的施工图审查、验收和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以上内容必须在合作开发协议中予以注明。4、落实《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凡达到一定建筑面积的,依据各地教育设施规划,由开发单位负责按比例同步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无偿交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建筑面积较小的,按比例缴纳建设学校资金”的规定。需配建学校的开发项目建筑规模由市城乡规划部门商国土、教育部门核定;需按比例缴纳建设学校资金的,建设学校资金缴纳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商住建、城乡规划、教育部门核定。两项标准核定后,报市政府同意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宣传引导、舆论造势。开展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是国务院和我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县城扩容提质、有效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重大举措,是民心工程、民生工程。各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搞好宣传发动,重点宣传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义、目标、原则、补偿标准和优惠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切实做好舆论引导,有效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推动征收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衡水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科学谋划、全力组织实施,力争提前完成任务。市住建部门要按照我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时将全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工作计划、改造任务、完成时限以及工作要求进行量化分解,实行一包到底的分包工作责任制。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主城区国有土地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市发改部门负责积极争取中央、省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补助资金;市国土部门负责督促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供应落实和土地出让收益征缴工作;市审计部门负责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全程跟踪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城中村和国有土地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优化工作程序、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效率,切实为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提供优良环境。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涉及各有关单位要教育和引导干部职工服从大局、积极配合,帮助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做好涉及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尽快完成协议签订和搬迁工作。 
  (三)多方融资、破解瓶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最大限度争取支持,增强项目运作能力。要加强同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用足用好国家专项信贷资金,推进项目建设。鼓励各级政府性投融资平台积极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拓展经营范围,实现多元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通过多渠道、多方式争取资金,破解改造资金瓶颈,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快回迁、确保质量。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回迁安置工作,主动服务,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力求早开工、快建设,对回迁楼建设工程开辟绿色通道,以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进度。规划部门要引导开发企业搞好回迁安置房的规划设计,使户型设计科学合理。住建部门要强化对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保证回迁安置房的工程质量。各相关部门要确保交付使用的回迁安置房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讯等设施设备达到使用要求。 
  (五)强化督查、严格奖惩。要建立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督导检查和进度通报制度,按照年初确定的任务,定期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情况实行半年中期评估和年终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在媒体公布。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和涉及单位的检查力度,对配合不到位造成影响的,要进行诫勉谈话;对阻碍改造工作开展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进行处理。 
  本意见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原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2014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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