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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耕地红线不突破,有效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一)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按照结合本地实际,坚持耕地质量等级从高到低、优质耕地农用为先,由大到小,由近到远,覆盖全部优质耕地的要求,把城市周边优质耕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充分考虑本辖区规划发展布局,认真做好基本农田地块调整和落实,切实做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在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永久保护标识牌,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监督体系,接受公众监督。

  (二)加强“三个平台”项目建设。

  “三个平台”项目建设,属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包括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各地区政府在项目管理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各地区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相关制度管理项目。严格履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勘测、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都要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项目管理要科学化、规范化,严格按项目区实际情况,在充分征求当地政府和群众意见的前提下设计,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项目建设资金应按要求建立专户、专账,按财政部门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及合同约定等程序拨付工程费,工程开支应严格控制范围,各地区财政、审计部门应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各项目法人要加强对项目参与单位的监管,对由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责任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及处罚。各地区要充分运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专项资金,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落实我市土地整治项目资金。

  (三)强化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各地区主要领导为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各地区政府,各地区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各乡镇政府与各村委会要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各级监察机关要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四)加大违法用地执法力度。

  对违法占地,违反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以及进行非法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结构调整和探采矿生产等在用地中损坏耕地,特别是损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执法力度。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动态巡查、网络信息和群众举报等手段,建立“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群众报”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对耕地进行全面监测。在每年一次全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基础上,对重点区域、违法违规高发地区,加大执法巡查频度。

  二、严格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一)加大占补平衡水田开发力度。

  由于我市占补平衡储备库中水田指标不足,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大水田的开发力度,力争增加水田占补平衡指标400公顷以上。一是对现有储备库中可改造成水田的旱田进行再投入,改造成水田;二是对可开垦成耕地的未利用地进行开发;三是争取“旱改水”政策,将现有旱地(不包括土地开发已入后备资源库项目)以土地整理方式改造成水田。

  (二)建立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市场机制。

  我市占补平衡储备库中旱田指标相对充足,可以在满足我市发展用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向其他市(县)易地流转,为全省耕地占补平衡提供支持。各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应自行占补平衡,对不能自行占补平衡的地区,在缴纳耕地开垦费时,由供需双方政府确定具体价格。

  (三)积极拓展土地利用新思路,缓解占补平衡指标压力。

  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除重点工程项目外,一般发展用地,特别是工业发展用地,尽量避开水田进入工业园区或集中区。控制城镇建设盲目扩张,因资源、环保和工艺需求等要素必须在城镇规划区外选址的,必须坚持少占耕地,不占水田。各地区政府要对散乱、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工矿废弃地进行复垦,将建设用地的用地指标用于新增用地的建设。各地区政府要以省国土资源厅农村宅基地退出试点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探索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新办法。

  三、严格实施新增建设用地表土剥离制度

  (一)明确新增建设用地表土剥离工作目标。

  从2015年起,全市开展新增建设用地表土剥离工作。坚持以“在保护中发展、在开发中保护”为指导方针,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原则,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通过开展耕作层剥离工作,探索建立涵盖耕作层剥离、存储、管理、交易、使用等全过程的工作机制,为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矿等废弃地复垦、中低产田改造、城市绿化等工程提供优质土壤,使耕地保护真正实现由数量管理向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综合管理转变。

  (二)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和考核。

  耕作层剥离范围包括:1.新增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2.临时占用的耕地;3.其他土地(如园地、林地、草地等土壤优良、因建设占用需要表层土壤剥离的土地)。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要求,由用地单位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对城市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可由建设用地所在的县(市)区统一组织完成。剥离耕作层土壤利用,原则上实行有偿交易使用,采取市场化运作。市政府要将耕地表层土壤剥离工作纳入对各地区的耕地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对没有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工作的,视为没有完成耕地保护目标考核任务。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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