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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7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商品房销售,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一)各地区要切实承担起稳市场、防风险的主体责任,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政策。加快编制本地区“十三五”住房发展规划并上报市政府,形成丹东地区“十三五”住房建设规划,2015年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各地区编制的“十三五”住房发展规划要对本地区年度房地产开发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等做出统筹安排,以住房规划调控开发用地计划和房地产开发计划,并根据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

  各地区要抓紧对存量商品房的数量、区位、价格、户型以及开发企业的意愿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加快商品房去库存工作方案。继续举办形式多样的房交会,开展商品房团购,充分利用沈丹客专、丹大快速铁路开通等有利契机,组织开发企业赴沈阳、大连、哈尔滨等城市召开推介会,宣传我市的宜居环境和特色地产项目,吸引外地居民来我市购房。组织开发企业推出吸引外地居民来丹购房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减免等优惠措施。

  (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各地区要做好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推进项目建设工作,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合理调控房地产市场。

  实行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是房屋产权管理的必要环节和防范交易风险的重要措施,房屋交易须经网签备案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强化市场交易管理。充分发挥信息集聚、价格挖掘、数据统计分析作用,监测市场运行,研判市场形势,调和供求关系。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实行银行专户管理,保证交易资金安全,防范房屋交易风险。

  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完善房产测绘、预售许可、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交易网上备案、交易资金监管、产权档案管理等业务系统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提升服务市场能力。全面推进全地区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建立统一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调整普通商品住房阶段认定标准。2017年12月31日前,购买单套建筑面积标准在168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0以上、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的商品住房,享受普通商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四)2016年9月底前,居民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出售旧房、新房价格高于旧房的情况下,对所售旧房为购买时间不满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所售旧房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免收所售旧房的交易手续费、登记费;房改房首次上市免收所得收益;所购新建商品住房按家庭唯一住房缴纳契税。

  二、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实行审批程序清单和收费项目清单。2015年9月底前将确认后的程序清单和收费清单向社会公开,未在清单中的审批程序和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搭车收费。

  (六)简化审批前置条件,合并审批流程,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按照省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落实我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重点抓好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四个环节。在项目审批的各个阶段,明确参与审批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强化监管,提前介入,提高审批效率。

  (七)制定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市场化招标办法。通过市场化招标,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管理。

  三、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八)各地区要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力度,最大限度消化现有存量商品房。从2016年起,对棚户区改造项目,除2015年已开展原地回迁安置用房相关工作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审批建设回迁安置用房。

  (九)积极争取省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补贴资金,用于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房、政府购买存量房源、货币补偿等货币化安置。

  (十)争取国开行贷款支持,用于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用房,在回购房源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十一)进一步放宽棚改居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采取货币化安置购买商品住房的棚改居民,其中的缴存公积金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棚改安置房面积差额款部分,最高可享受全额贷款;采取实物形式安置住房的缴存公积金职工,可用其他私产房屋作为抵押物,申请公积金贷款。

  (十二)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要将市区小户型和户型适合的存量商品住房进行调查摸底和备案,统一纳入安置房房源。对政府回购、棚改居民集中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按照棚改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资金、墙体改造基金;免收房屋登记费、交易手续费。

  四、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十三)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经营。市保障性住房供求服务中心组织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部分闲置新建商品住房,面向社会开展房屋租赁业务。拓宽公共租赁住房筹集渠道,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提供租赁服务,实行市场租金、分档补贴。

  (十四)自2015年7月1日开始,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房屋,以租金为计税依据,按以下标准计税: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住房,按照综合征收率4%计征各税;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非住房,达不到经营税起征点的,按照综合征收率7%计征各税;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按照综合征收率12%计征各税(企业或单位综合征收率不含企业所得税)。

  五、进一步加大公积金贷款力度

  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缩短办理贷款周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受理、审批手续,抵押手续完成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2017年年底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十五)公积金账户余额可支付购房款。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本市缴存公积金职工,可使用公积金帐户余额支付购房款或购房首付款。全款购房的,可提取其本人、配偶、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公积金账户余额,以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可提取其本人、配偶、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公积金账户余额,以转账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没有公积金的子女(年满18周岁以上)或父母购房,可提取其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以转账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

  (十六)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且其所在单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含2年),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七)取消普通住房限制。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按普通住房认定。

  (十八)公积金缴存职工已还清前次购房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按首套房贷款认定,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十九)提取部分账户余额用于房屋装修补充费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款和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和二手房),以及房屋被征收的缴存公积金职工,在现行提取政策的基础上,可再次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不超过一年缴存额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房屋装修补充费用。

  (二十)对收入稳定,信誉良好,且具备一定条件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在2015年12月31日前购买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唯一商品住房,可享受贷款零首付。

  (二十一)为确保资金安全,各职能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所在区域实施征收,各征收部门应及时将征收信息告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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