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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

丹东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委等部门

关于丹东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市档案局《丹东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

 丹东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市农委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法制办 市档案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2015年及今后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试点工作,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等部门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民对农村土地的各项权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促进现代农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守住底线。必须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这个底线,坚持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不得随意打破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不能借机违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

  2.依法规范。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以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为依据,按照法定内容、程序及相关技术要求,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3.公开公正。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民、进入城镇落户农民、农村新生儿童和农村妇女等的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信息公开、登记结果公平、纠纷处理公正。

  4.民主协商。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尊重农民意愿,妥善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做到群众认可。

  5.稳步推进。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进度服从质量,不求全责备,不搞一刀切。

  (三)目标任务。

  2015年,完成115万亩土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任务。具体包括:东港市“整县推进”,合作区浪头镇、安民镇、江海街道办事处及宽甸县青椅山镇“整乡推进”。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自行选择试点乡镇;2016年,完成150万亩土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任务;2017年,完成108万亩土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任务;2018年,做好收尾工作。最终,全面完成我市80个乡镇、373万亩农村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任务。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实现对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流转服务、调解仲裁、新型市场经营主体等采取全方位信息化管理模式,全面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水平。

  二、时间安排和主要内容

  (一)时间安排。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从2015年3月启动,2015年底前完成权属调查成果的公示审核,2016年3月底前完成资料归档,2016年4月10日前完成市级检查验收。

  1.试点准备工作。2015年5月15日前,各地区完成确定试点单位、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召开动员会、组织相关人员培训等试点工作。

  2.搞好入户核查。2015年5月16日—6月30日,各地区在完成招投标工作、确定技术服务单位的同时,开展宣传动员、业务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试点乡(镇)、村要深入农户进行政策宣讲,调查摸底,收集整理土地承包相关资料及承包方代表信息。村、组或技术服务单位完成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表填制工作,组织农户做好承包地块界址点的确认和打桩工作;技术服务单位以1:2000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制作工作底图,进行公示。

  3.实地查田勘界。2015年7月1日—11月30日,技术服务单位依据工作底图和已经确定的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界址点进行实地测量,数据录入,完成农户承包地底图的矢量化、数据建库准备工作。

  4.审核公示。2015年12月1日—2016年1月20日,技术服务单位形成公示图及公示表,由试点村组织审核、公示。根据农户反馈意见,再次审核、公示、修改、调整有关数据,并及时解答农户提出的质疑。

  5.完善承包合同与登记簿。2016年1月21日—2月20日,根据公示审核情况,发包方与承包方完善家庭承包合同,补充登记簿内容。技术服务单位对数据库做最终修订。

  6.文件材料归档。2016年2月21日—3月20日,各地区档案管理部门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形成的文字材料及电子文件进行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及时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确权办”)上报数据库。

  7.总结与检查验收。2016年3月21日—4月10日,市、县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并完成试点工作的总结、绩效考评和上报工作。4月11日,迎接省检查验收。

  (二)主要内容。

  1.开展承包土地现状调查。各地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确权登记颁证技术路线,收集和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库成果,采取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组织开展查田勘界,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制定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及时解决和处理群体性事件。

  乡(镇)政府要制定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组织发包方配合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查田勘界。发包方要组织有能力、有责任心和了解具体情况的农户代表等参与工作,认真清理土地承包方案、会议记录、土地台帐、承包合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等档案资料,系统收集承包农户和承包地块、地类等信息;认真排查和梳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注意保护农村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研究提出分类处理的办法和措施。

  2.公示审核调查信息。发包方要对调查勘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发包方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答复农民群众。公示无异议的,发包方应当对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农户承包地是否全部上图;集体的机动地、开荒地、树影地等耕地资源是否进行了矢量化;集体“四荒地”是否进行了测量;集体所有耕地是否进行了公示;承包农户提出的异议是否全部得到处理和解决。如有遗漏,发包方应当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并制作审核报告,一并上报乡(镇)政府审查备案。

  3.妥善处理承包经营纠纷。乡(镇)政府根据发包方上报的审核报告,结合有关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工作方案,指导发包方制定具体措施,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对个别村部分群众要求调地的,应当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对符合法定情形,需要个别调整的,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4.修订和完善承包合同。发包方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结果,以及承包经营纠纷处理结果,修订集体土地台账,完善原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为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乡(镇)政府各持一份。如原发包方已经解体或者被合并,可由现发包方加盖公章,原承包合同作为新承包合同的附件。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的第二轮承包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国家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5.进一步完善登记颁证工作。县级农业部门要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指导乡(镇)政府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登记内容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座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为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成立时间、期限,权利的内容及变化等。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要求进一步完善,充实承包方家庭基础信息,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等。未建立的,要在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承包农户可以自愿申请、直接换发国家统一样式的《不动产证书》。承包农户自愿提出,或者因承包经营权灭失,发包方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6.推进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市、县、乡三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信息发布和统计分析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避免重复建设和各自为政。拓展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在农业生产、服务监管等领域的应用,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保密管理,保护土地承包权利人的隐私。

  7.建立健全承包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各地区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各地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电子版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并移交给县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纸质档案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确保管有人、存有地、查有序。

  三、技术路线、方法和队伍的确认

  (一)技术路线。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参考国土资源部门形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第二次土地调查等成果,运用全球卫星定位等技术,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形成集信息获取、处理、存储、交汇、分析和应用服务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技术流程,获取农户的基本信息,以及承包地块的类型、面积、分布等信息,建立市县两级土地承包管理数据库。

  (二)技术方法。1.以国土资料为依据,进行权属调查;2.外业测量全部采取GPS实测;3.基于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规范》行业标准,建立集图形、影像、属性、文档为一体的土地承包管理数据库;4.信息共享及社会化服务技术方法,采用现代网络技术,实现各级互联和数据的及时交换与传输,为日常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技术队伍。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获得农户承包地测量任务的技术队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格;近2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工作经验。

  四、措施保障、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

  (一)措施保障。

  1.加大政策宣传。各地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生动形象地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召开动员大会,解读政策,明确要求,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义、作用和工作方法教给农民群众。通过编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宣传册》、《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等方式,利用电视、电话、广播、网络、微信等手段,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效果。

  2.强化业务培训。各地区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分层次、分对象开展培训。采取“市培训到乡镇、县培训到村组”,形成具有专业素质的政策指导人员队伍和现场实际操作人员队伍。创新培训方式,把专家讲解、实践操作和现场教学有机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3.落实资金保障。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向农民收取费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省以上财政的补助标准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农村集体耕地面积,按照每亩20元拨付(其中:中央财政每亩补助10元,省级财政每亩补助10元);市级财政将保障市级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所需资金,分年度拨付,具体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额度由市农委提出;除上述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各地区财政承担。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查田勘界、证书印制、人员培训等与确权登记颁证有关费用支出,具体要求按省另行下发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各地区要切实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努力降低工作成本,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4.强化部门协作。各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加强配合和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具体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免费提供土地调查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研究完善土地承包相关规范性文件;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土地承包档案管理。

  5.健全调解仲裁机制。健全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及时化解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纠纷问题。充分利用当地新闻媒体、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显示屏、乡(镇)村公告栏等,加强舆论宣传,将仲裁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高效”等优势讲给农民,明确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诉求和依法解决的渠道,引导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到仲裁机构合理反映诉求,依法调解或者仲裁解决纠纷。如果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各地区要加强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建设,明确编制,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按照“一庭三室”的标准,加快开展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逐步改善调解仲裁工作条件。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对工作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管理。

  (二)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工作。制定全市实施方案;组织向社会宣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法律政策和技术培训;开展督导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研究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各类政策性问题;指导各地区处理和解决确权登记颁证中发生的矛盾纠纷;组织开展检查验收、汇总数据和上报工作;建立市级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其他相关事项。

  2.县级负责工作。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开展各级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定内外业技术服务单位;根据实施方案,组织试点地区开展工作;组织对试点地区的督导;通过仲裁机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组织检查验收,进行成果汇总;建立县、乡两级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其他相关事项。

  3.乡(镇)、村负责工作。乡(镇)、村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乡(镇)负责完成权属数据审核、信息报送、业务指导等工作,村组负责具体承担权属调查、确认权利、完善合同等项工作,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确权登记颁证等相关事项;进村入户,调查、核实有关土地承包资料和相关信息;组织村干部和农民参与查田勘界工作;结果公示,上报成果,接受检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减少农村社会矛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责任重大。各地区务必高度重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和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依靠村民自治机制,组织农民群众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情况调度和经验交流,密切掌握动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依法查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2.科学把握进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关乎长远,要确保质量。承包土地的实地勘测结果,应当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规定精度和信息化要求。依据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建立的承包地块空间位置数据库,应当符合农业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统一数据平台规定。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人力、物力、财力,积极稳妥推进,防止操之过急、走过场。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节约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积极探索降低成本、方便农民群众的有效办法,认真总结试点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交流学习,更好地指导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3.加强信息管理。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强化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流转服务和纠纷调处等工作,全面提升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常态化、技术化水平。各地区要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市确权办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4.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各地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市农委备案。从2015年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末向市确权办报送进展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2017年底前,各地区要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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