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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2016〕27号)精神,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化解房地产库存,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1.切实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按照省政府确定的2016年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10%的要求,我市全年商品房销售面积目标为210万平方米。各地区要对库存数量、构成进行全面调查分类,结合本地实际,推出去库存配套政策措施,完成年度任务目标,力争用2-3年时间使全市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达到合理水平。
  2.合理控制开发用地供应节奏。对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实施总量控制,2016年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15年。对各地区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的区域,除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必要项目供地以外,原则上不再新供应商品住宅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前,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合理确定拟供地块商住比、车位比、容积率,共同制定出让方案。已供应、尚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可根据市场需求,申请转换用途或调整商住比例。
  3.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加快新城区道路、公交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教育、医疗、商业等资源配置,在新城区鼓励优质中小学校增设分校,配置社区医疗机构。优化新建项目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配套服务,规范收费行为。对未按期限要求向社会公开或已公开但未在清单中的审批环节和收费项目,不得实行审批或收费。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督促物业企业按入住标准做好后续服务工作,完善各项服务设施。
  4.引导开发企业积极促销。各级政府要鼓励开发企业自行出台形式多样的促销优惠措施,消化库存商品房,对已达到入住条件的库存待售商品房,尽快办理竣工验收。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开发企业赴大中型企业、农村乡镇开展商品房促销活动,引导企业顺应市场需求主动调整产品结构,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加快推进去库存工作。
  5.鼓励农村人口进城购房。坚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方向,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支持农村人口进城购房。全面推进居住证制度,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持有居住证明的农民工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进城居住的农民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本人自愿,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标准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随迁子女可持父母或监护人房证就近入学,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6.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对具备购房能力的常住人口,支持其购买商品住房;对不具备购房能力或没有购房意愿的常住人口,支持其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实行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市保障性住房供求服务机构提供房屋租赁信息,自行选择租赁房源,政府给予一定的租赁补贴。
  7.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积极培育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经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库存商品房向社会出租,鼓励个人和经营机构投资购买商品房用于房屋租赁,给予按综合税率下限征收各税、公租房享受免征三年房产税、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对房屋租赁经营给予支持,同时要加强管理,维护居住安全和社会稳定。将各类闲置房源引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房源供应,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给的社会化、市场化。
  8.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商业性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40%降为30%。支持公积金缴存职工为未缴存公积金的父母或子女购房提供公积金贷款。扩大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职工签约办理账户余额支首付款业务的合作范围。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制企业、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扩面力度,做到应缴尽缴。将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条款纳入劳动合同。
  9.加大棚户区货币化安置比例。采取货币化安置、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相结合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妥善安置棚户区居民,原则上不再新建棚改安置房。
  10.给予购房优惠政策。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本市居民、外地居民、农村人口购买市辖区(不含大孤山经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享受下列优惠政策: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40元补贴;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按每平方米60元补贴。房交会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在以上基础上,再增加每平方米10元的购房补贴,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所得收益减半收取。
  各县(市)、大孤山经济区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包括农村人口在内的购房优惠政策。
  11. 实行吸引高端人才购房优惠政策。丹东域外的国内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海外回丹来丹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注册办企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申请购房补贴,购买商品住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购房补贴10万元,购买商品住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上,购房补贴15万元。补贴资金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支付。
  12.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市辖区(不含大孤山经济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0%;开发项目位于各县(市)和大孤山经济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5%。
  13.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1.5%。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4.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15.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16.进一步拓宽商品房和闲置建筑的使用功能。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和闲置建筑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支持依托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群注册,对小微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设在科技园、孵化园、创业园、创新工场、创业基地等集中办公区楼宇内的,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予提交场地使用证明。支持电子商务领域等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为经营场所。将“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适用范围从注册地县城扩大到市域范围,支持小微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17.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发展,适时协调地方金融机构为信誉良好的开发企业提供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业务,下调贷款利率,加大对开发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协调各金融机构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执行最低标准。
  18.做好库存商品房统计上报工作。各地区要按月做好本地区四类库存商品房的调查摸底工作,及时分析库存变化情况;市国土资源局要做好全地区已供地尚未开工建设房地产库存统计汇总工作;市统计局做好本地区商品房去库存指标统计上报工作。
  19.加强对去库存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绩效考评,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房地产去库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房地产市场规划、工作目标、相关政策措施和组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产),负责摸清并分析房地产市场情况,协调推进具体工作。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建立考核制度。
  附:2016年各地区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标分解表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6年各地区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标分解表

地区名称 商品房销售面积(单位:万平方米)
东港市 52.9
凤城市 41.7
宽甸县 12.6
大孤山经济区 2.3
振兴区 35
元宝区 16.2
振安区 15.3
合作区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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