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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程序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燕都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7日
 
 
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程序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活动,明确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 启动征收程序

(一)提出房屋征收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拟建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
2.拟建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
3.拟建项目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证明文件。
(二)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房屋征收部门及时完成对申请征收房屋事项的审查工作,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二、征收程序
(三)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公安、房地产管理、发改、规划、国土、建设、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立项审批、规划许可、用地许可、施工许可、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组织调查、登记。
1.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2.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城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严格区分违法建筑及合法建筑,以作为实施补偿的凭证和依据。
3.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对调查结果进行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书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五)拟定、上报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上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应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依据、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等情况以及选房原则、回迁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定方法、签约期限等。
 (六)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修改。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房屋征收、规划、国土、发改、财政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修改。
(七)公布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以市、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求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并根据公众反馈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
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八)公布征求意见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以市、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九)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县级人民政府针对房屋征收主体、程序、方案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其可能产生的风险作出分析,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十)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十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涉及房屋征收户数较多的(市级500户以上,县级350户以上),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发布征收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公告中应载明房屋征收目的、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宣传、解释。
           三、补偿程序

(十三)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参选评估机构名单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按上述办法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确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全体被征收人以投票方式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十四)依法进行评估。
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向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地产评估机构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开展评估、鉴定工作。
(十五)公布评估结果。
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委托合同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负责更正。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
(十六)复核评估及专家鉴定。
1.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3.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十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计算、结清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内容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途径等。
(十八)先补偿后搬迁。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九)补偿协议纠纷处理。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对补偿协议纠纷案件的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判决书执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送达被征收人,同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对补偿决定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决定的内容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被征收人的搬迁义务和期限等。
(二十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二)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征收补偿方案及其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听证会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房屋征收决定书及其公告、房屋情况调查登记资料、复核评估申请书及其复核评估意见书、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书及其鉴定意见书、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文件、征收补偿协议、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奖励、补助的收据凭证、补偿决定、行政复议和诉讼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二十三)公布分户补偿信息。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十四)进行审计监督。
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向审计机关提交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文件、资料,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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