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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关于环城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环城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环城公路是我市“十二五”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过前一阶段环城公路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积极努力,环城公路土地测绘、勘测定界工作已完成,下一步需进行征地、地上物调查核量、确权等工作。为保证环城公路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环城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动迁补偿实施原则、标准
(一)征用土地适用标准
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
2、《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16号);
3、《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号令)。
(二)房屋地上物动迁补偿适用标准
1、《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补助标准补偿指导标准规范房屋产权调换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朝政办发[2008]39号);
2、《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10]61号)。
二、征地动迁工作程序
(一)调查核量。有关县(区)政府成立征地动迁核量工作机构,组织乡(镇)、村、权属人等,对拟征地上地下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登记,共同签字确认。
(二)有关县(区)将核量结果上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和环城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现场核准。市财政部门会同环城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调查核量上报结果进行不低于30%的现场抽查,进行结果核实。对出入较大的要加大抽查比例。
(四)签订动迁补偿协议。由县(区)动迁核量工作机构依据补偿标准,对核实的地上物数量与涉及征占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动迁补偿协议。
(五)组织动迁。协议签订后,依据具体补偿协议规定组织拆迁。对于拒不签订动迁补偿协议或签订协议后又不按时拆迁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强制拆迁。
三、征地动迁补偿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部门依据与环城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核准的县(区)动迁补偿统计结果、补偿标准,计算各县(区)辖区内补偿资金并直接将资金拨付给有关县(区)财政部门(按计算结果的1-2%左右适当考虑前期工作经费)。
四、工作要求
(一)有关县(区)政府要加强对环城公路建设征地动迁工作的领导,确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要努力为辖区内的环城公路建设提供服务,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环城公路各建设单位要以大局为重,密切配合。相关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征地、拆迁等项工作上顾大局、识整体,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现无缝衔接。
(三)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工作,确保在3月20日之前完成环城公路建设征地动迁任务。
(四)环城公路征地动迁工作将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作为考核有关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工作指标,如未按期完成,市政府在年终考核“行政决策执行能力评估”指标中予以扣减。
(五)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动迁专项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挤占、挪用环城公路建设征地动迁专项资金。 监察、审计、财政、交通等部门要建立监督机制,切实加强资金审核工作。要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弄虚做假、违法违纪的,要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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