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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做好我市国家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加强征收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收入的内涵和征管部门,严格按照《朝阳市市级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朝政办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管理核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二)建立土地储备机制,全面实行净地出让。市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国土收益基金用于土地储备,土地储备机构要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土地储备需要通过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全面实行净地出让的有效实施。要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加强出让地价管理,严禁违法压低地价供地。经营性土地(含工业用地)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三)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征收办法。市财政部门设立财政汇缴专户,土地出让收入要直接缴入财政汇缴专户,不得在其他部门滞留。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后,预付款(或定金)可以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二、严格执行管理办法,规范土地出让收支核算

(一)规范各类资金(基金)提取。具体包括:

1、国土收益基金: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具体提取比例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从总成交价款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具体计提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综[2004]667号)规定执行。

3、教育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计提比例按照市财政局《转发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朝财非〔2011〕380号)规定执行。

4、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计提比例按照市财政局《转发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朝财非〔2011〕443号)规定执行。

(二)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3、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教育资金支出。包括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

6、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包括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

7、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包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不少于土地出让收益10%的比例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保障方面的支出。

8、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包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等出让业务方面的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不得按比例在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

9、其他支出。包括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三)严格出让收支核算,确保成本真实准确。市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宗地计提国土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加强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等成本性支出的核算,做实成本,严格执行按宗地核算土地出让成本,不得在出让成本中计提老旧小区修缮费等任何无关费用,该由出让收益中列支的要全部在收益中列支,切实做到土地出让收入与应列成本口径一致,严禁人为扩大或调剂成本支出范围。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规定方法计算土地出让收益,按季核算土地出让收益并计提教育资金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年终清算,多退少补。

  三、遵循收支平衡原则,强化收支预算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朝政办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结合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土地出让收支的相关政策,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强化执行。

四、严格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市财政、监察、审计、国土资源部门和人民银行要按照朝政办发〔2009〕31号文件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和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对土地出让收入违规案件的联合办理以及通报、移送制度。要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下述行为一经查实,将进行严格处理,限期追回违纪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非法低价(含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出让收入或者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行为;

  (四)违反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规定的行为;

  (五)设立“账外账”,不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的行为;

  (六)违反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行为;

  (八)违规返还、挪用、出借土地出让收入,违规计提使用专项资金,违规核算土地出让收入的行为;

(九)其他按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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