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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燕都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1日
 
 
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为切实做好我市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工程建设外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及《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装饰装修、房屋附属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朝政办发[2013]15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 、 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一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临时占地,按以下文件标准执行:
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
2、《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16号)。
3、《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和〈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朝国土资发[2010]16号)。
4、《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
(二)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1、国有农用地、国有未利用地,按《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2、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三)不宜和不能耕种地(未征用土地所有权不变)补偿标准
1、不宜耕种地按《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20%给予补偿。
2、不能耕种地按《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3、不宜、不能耕种地认定,需市铁建办、铁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会同各县(市)区、乡(镇)街、村和权属人共同到现场,视具体实际现状予以确认。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按《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和《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装饰装修、房屋附属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朝政办发[2013]158号)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拆迁补偿参照执行。
三、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附件1)
(一)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
(二)林木、果树及其它补偿标准按附件2、3、4、5、6执行。
四、林木拆迁补偿标准(附件2)
五、零星树木拆迁补偿标准(附件3)
六、果树拆迁补偿标准(附件4)
七、农田灌溉、水利设施拆迁补偿标准(附件5)
八、蔬菜、花卉、药材及其它拆迁补偿标准(附件6)
九、电力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提供电力线路改移方案和概算,相关各方协商确定补偿金额。
十、邮电通信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提供通信线路改移方案和预算,相关各方协商确定补偿金额。
十一、厂矿企事业单位及商铺拆迁补偿标准
(一)企业及商铺拆迁原则
1、企业必须按其性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税务登记》等要件。
2、如征占部分对企业生产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确定为局部拆迁;征占部分对企业生产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确定为整体拆迁。
3、商铺必须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要件。
4、依据以上原则满足条件的企业及商铺拆迁,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采取评估办法确定补偿金额。
(二)征收补偿标准
1、事业、国有、集体、股份制、民营等企业的拆迁,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2、工业生产型企业,不能迁移的生产设施按成本价重置折旧计算,能够迁移的设备只给搬迁费,搬迁费按设备多少折算成汽车运输台班计算费用。
3、正常营业的工业生产型企业,停产损失补偿费按该企业平均月净利润2—4倍计算。非正常营业的工业生产型企业(如半停产、部分车间生产),开工率达到50%以上,停产损失补偿费按该企业平均月净利润1—3倍计算;开工率未达到50%,停产损失补偿费按该企业平均月净利润0.5—2倍计算。
4、国家政策关停并转、政策调整、不符合环保要求、高能消耗等企业(如五小企业)或已经停产半年以上的企业,只给按设备多少折算成汽车运输台班费,不给停产损失补偿费。
5、平均月利润的确定必须根据前三年平均产值、纳税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人员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及所属合法资产情况综合考虑。
6、对于铁路压矿的补偿。已取得采矿权的,根据前三年批复的开采量和前三年产值,计算出每吨产值,根据每吨产值计算出每吨利润,乘以铁路压覆数量,再乘以70—90%,给予补偿。取得探矿权的,已探明有开采价值的,根据开采总价值计算出每吨利润,乘以铁路压覆数量,再乘以50—70%,给予补偿。已探明没有开采价值的,不予补偿。刚取得探矿权或刚探矿还没探明储量和价值的,原则上继续探矿,确因铁路原因不能继续探矿,只补偿探矿前期费用。没有取得采矿权、探矿权的不予补偿。
7、对服务、养殖型企业的补偿,视企业规模适当给予停产损失费和搬迁安置补助费,补偿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企业出现争议解决办法
企业拆迁出现争议的,首先确权核量、取得齐全完整的影像资料后拆除,出现争议应依法选择有关渠道解决,但不得影响铁路建设对土地的使用。
十二、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含简易构造物)补偿标准
(一)乡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按设计宽度征地,每公里补偿5万元。(补偿费不含占地及地上物费用)
(二)田间作业道按宽3米标准征地,每公里补偿3万元。(补偿费不含占地及地上物费用)
(三)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占地补偿费按《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按附件1至附件6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十三、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一)乡村道路(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路面宽度3米以下,每公里补偿18万元;路面宽度3米及以上,每公里补偿20万元。
(二)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0万元。
(三)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8万元。
本标准由市铁建办负责解释,原《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朝政办发〔2008〕140号文件)同时废止。如其他规定与本标准规定不一致,按本标准执行。
 
附件:1、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2、林木拆迁补偿标准
      3、零星树木拆迁补偿标准
      4、果树拆迁补偿标准
      5、农田灌溉、水利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6、蔬菜、花卉、药材及其它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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