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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试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试行)、朝阳市农业职业经理人认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朝阳市农业综合服务超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试行)》、《朝阳市农业职业经理人认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朝阳市农业综合服务超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

朝阳市农业综合服务超市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新型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加快一站式社会化农业综合服务超市建设,加强农业超市运营管理,着力解决农村土地谁来服务的问题,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共营制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意见》(朝政发20155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服务超市,是指按照“政府引导、整合资源、市场运作,技物配套、一站服务”的思路,整合优化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农机、果树、农经等基层公益性服务资源,广泛吸纳农资企业、服务型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社会服务资源,搭建的区域性“一站式”新型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平台,简称“农业超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服务超市建设管理,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开展的建设活动,以及对农业超市运营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农业超市建设与管理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投资方式多元化。采取政府投资、整合资源、企业投资以及政企合作等方式,开展农业超市软硬件建设。

(二)坚持总体布局区域化。适应本地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需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思路,分片区搭建农业综合服务平台。

(三)坚持综合服务全程化。通过配备公益性专业技术人员,吸引社会化服务组织进驻,实现“菜单式”、“一条龙”专业化服务。

(四)坚持运营管理市场化。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积极引入市场化后勤管理模式,实行农资价格、农事服务价格由市场决定,方便服务对象“点菜”,满足技术、服务和物资需求。

(五)坚持日常监管规范化。强化政府监管职能,规范公益性技术人员服务,建立社会化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服务质量跟踪回访,提高农业超市服务水平。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农业超市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整合优化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农机、果树、农经等基层公益性服务资源,解决农业超市场所和基础设施,为农业超市配备并充实技术力量,建立健全相应配套管理措施。

(二)拓宽投资渠道,引导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

(三)设立奖补资金,对农业超市建设给予支持。

第六条  由县级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农业超市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农业超市建设发展规划,科学论证和决策农业超市选址,分步实施农业超市建设。

(二)与水利、林业、畜牧、农机、果树、工商、质监等部门协调配合,为农业超市配备公益性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农业超市服务行为。

(四)组织农业超市服务价格会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五)建立服务质量信息反馈渠道,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件。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七条  按照“有场所、有人员、有服务、有物资、有网络” 的标准,全面加强农业超市的软硬件建设,为服务对象提供一站式、全程化、综合化服务。

(一)有场所。要建立和完善独立的农业超市运营场所,占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方米。划分三个区域:一是办公区,用于免费技术咨询指导及信息发布;二是商务区,用于业务洽谈、产品展示、农事服务内容公示与价格公示;三是仓储区,用于储存生产资料和农产品。

(二)有人员。一是充实基层农技人员。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农机、果树、农经等基层公益性技术人员要入驻农业超市。二是吸纳社会化服务主体。筛选服务好、实力强、价格优的农资企业、金融机构、O2O电商,以及农机、劳务、植保等各类合作社主体,实行免费进驻。

(三)有服务。一是免费技术服务。由各类基层公益性技术人员免费开展技术咨询指导,解决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问题。二是有偿农事服务。由各类社会化入驻主体在商务区建立“服务货架”,以图版、画册、宣传单等图文并茂的方式,公示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价格,提供劳务、农机、农资、育苗、植保、运输、电商、金融、粮食代储等有偿服务“菜单”;服务对象根据自身需求进行“点单”,或将多项订单服务打包后进行充分协商,获取优惠的价格和满意的农事服务。

(四)有物资。库房区要做到农机具可停放、可维修,农用物资可存储、可满足需求,可提供种子包衣、脱粒、烘干等“一条龙”服务。

(五)有网络。要建立宽带网络连接,配备电脑、打印机、触摸屏、LED广告屏等信息化服务设备,及时发布和方便查阅土地流转、农村金融、测土配方、农资和农产品批发价格与供求等公益性信息。

第四章  投资方式

第八条  拓宽投资渠道,引导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

(一)有条件的县、乡以财政投入为主,新建标准较高、服务设施完善、适合本地农业发展需要的农业超市。

(二)县、乡两级政府要通过大力整合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农机、果树、农经等基层服务机构的资产、资源开展建设,充分利用清理腾退超标准办公用房,解决农业超市运营场所问题。

(三)鼓励和引导大型农业服务类企业投资或企业间联合投资兴建农业超市,县、乡政府可予以适当资金补贴。

(四)积极探索政企合作的投资方式,创新农业超市建设模式。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鼓励采取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引入从事农业超市日常运营的后勤保障公司。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可通过向农业超市内有偿服务主体收取服务费的方式解决,服务费收取比例不超过经营服务收入总额5%。有条件的县、乡政府可予以适当资金补贴。

第十条  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益性技术人员、社会性服务主体的指导与管理,实行入驻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建立公益性技术人员考勤制度。明确公益性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建立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将工作业绩作为职称晋级、提拔任用的必要条件,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违反考勤制度、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作出调整。

(二)建立经营性服务准入管理制度。由县级农业部门制定统一的准入规范和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好、实力强、价格优等标准,对提出申请的农资企业、金融机构、O2O电商以及农机、劳务、植保等各类合作社进行考察和筛选,经公示后准许入驻农业超市。县级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农机、果树、农经等部门要加强对农业超市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深入开展行风建设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入驻主体要严格执行农业超市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农业超市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建立服务价格会商制度。按照“自愿、协商、公平”的原则,由县级农业部门牵头,每年定期组织一次由农业专家、入驻主体、服务对象三方参加的价格会商,对农事服务价格、农资价格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将协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的收费参照标准。

(四)建立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制度。由县级农业部门牵头建立服务质量信息反馈渠道,负责农业超市的满意度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件;对投诉事件属实的,责成农业超市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赔偿;造成恶劣影响的,相关入驻主体必须退出农业超市,2年内不得申请进驻。农业超市要对服务质量实行跟踪回访,及时掌握服务质量信息,确保服务价格公道、服务质量满意。

(五)建立农业超市运营质量评价制度。由市、县农业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对农业超市基础设施、管理制度、公益性服务成效、经营性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评价,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六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由市、县农业部门依托农业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市、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农技推广首席专家为龙头组建农业科技推广团队。推广团队采取“专家+农技人员+经营主体”模式,以农业超市为平台,形成推广团队、职业经理人、职业农民三者上下互通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破解农业分散经营模式制约农技推广的瓶颈,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将农业超市建设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对评选出的基础设施健全、规范化程度高、服务能力强、经营效果好、社会满意率高的示范农业超市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应将涉农建设项目、补贴资金向农业超市及入驻主体倾斜,支持农业超市及入驻主体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对服务质量满意率较低、违反农业超市管理制度、处理投诉举报和监管措施落实不力的农业超市,取消项目和资金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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