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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白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白政发〔2012〕28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秩序,依法依规加强对政府性投资500万元以上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其它工程参照此意见执行),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达到进度、质量、安全、廉政四个高效统一,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全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规划管理

(一)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依法到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应持有关材料依法到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跨区域的公路、铁路、输电线路等重要建设项目以及需要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审查意见。

(五)重点工程选址应科学、合理、安全。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依法到规划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六)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部门应依法就建设工程的总平面图、建筑单体、配套设施、规划指标等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工程用地管理

(一)工程建设用地必须依法经国土资源部门实施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取得使用权,保证收回征地补偿成本、前期开发成本和政府收益。

(二)土地储备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收、优先购买等方式取得。

(三)实行土地征收,要制定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前,公开征求被征收群众意见。征收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工程招投标管理

(一)重点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二)重点工程承发包活动必须具备完善的备案手续和相应的审批手续,符合报建资格,具备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招投标。

(三)重点工程的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省、市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违反规定的,责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重新进行招投标。

(四)招投标管理机构要严格审核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防止设置霸王条款。严格禁止针对某一投标的特点,采取“量体裁衣”等方式来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招标中对投标人存在歧视待遇的,严格依法予以处理。

(五)严格实行招投标回避制度,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项目主管部门人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政府指定场所的服务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以及与投标单位有亲属和经济利益关系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一律不得违规参加评标。

(六)坚决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的部分再分包或劳务单位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分包的,其分包无效,依法进行处罚。

四、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将勘察设计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资格等级及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二)勘察设计要做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勘察设计单位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和结构安全度。严禁无地质资料、无结构计算的工程设计。

(三)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负责交代设计意图,解决施工过程中因设计而产生的问题,并参加投产试运行和竣工验收。

五、工程质量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方可开始施工。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后,委派具有相应资格的质量监督人员按照质量监督计划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三)强化工程竣工验收监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验收程序的要求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验收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关键岗位执业人员负责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每栋建筑物明显部位永久标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主要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建设安全管理

(一)重点工程建设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二)建立工程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对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专门分析,并提出方案。在工程建设预算中应当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三)建立完善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制度。要严格执行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减少或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施工人员要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安全防护专项措施,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五)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并监督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七、工程造价管理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人在开标前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八、工程投资和财务管理

(一)重点工程的资金来源,应通过向国家和省争取、本地财政自筹、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解决。尤其是要注重以市场化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重点工程建设。

(二)政府性投资工程必须接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经审定的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底价和竣工决算,作为财政拨付工程价款和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三)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必须存入财政专户,建设单位也要设立专户,对从财政专户拨入的项目资金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

(四)重点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实行先评审、后拨款、按概算、按进度原则,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工程或服务,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一个月内编制完成财务决算,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六)重点工程建设的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要接受财政部门的全过程监督,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派驻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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