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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白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分配方案的通知

白政发〔2009〕13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

 

白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需求,规范廉租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白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白政发〔2007〕11号)和《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07〕3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廉租住房分配管理

  市建委是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综合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白城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负责。洮北区政府、监察局、财政局、民政局各负其责,配合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廉租住房分配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的原则。

  三、廉租住房分配对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廉租住房分配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城镇居民户籍五年(含五年)以上且在城镇居住五年(含五年)以上;

    (二)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市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含50%);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40%(含40%)。

  五、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书面申请;

    2.家庭低收入证明;

    3.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4.自有住房且低于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

    5.无住房家庭,应提供由社区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

    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二)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街道办事处在15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所在地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全部申请资料报市房保办。

    (三)市房保办收到初审意见、全部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监察、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审核小组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市房保办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审核意见转送洮北区民政局。洮北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房保办。

  申请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市房保办要求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审核的资料,未在规定时限审核、报送相关资料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部门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市房保办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有异议的,审核小组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市房保办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保办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对于已登记的、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将轮候顺序报市房保办备案。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街道办事处及时告知市房保办,经审核后,街道办事处重新公布轮候顺序,市房保办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六)轮候顺序应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确定。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在轮候中的权重,可按照40%、40%、20%计算。

  六、廉租住房分配程序

  (一)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将当年可分配的廉租住房套数,落实到洮北区政府。由洮北区政府根据各街道办事处符合实物配租户数的比例分配落实。

    (二)申请家庭人口与廉租住房户型要相对应,家庭人口2人(含2人)以下的对应户型为36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对应户型为45平方米左右。

  家庭人口数,按照申请人户口簿上记载的人口数量计算,家庭实际居住人口少于户口簿上记载的人口数量的,按实际居住人口计算。

  (三)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政府转让部分产权”的规定,购买廉租住房的产权为共有产权,按照按份共有方式办理房屋登记。

  (四)街道办事处按轮候顺序分配,并与购买家庭签订《白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部分产权转让合同》。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将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实物配租家庭拒绝履行分配结果的,视为放弃实物配租。

  (五)廉租住房成本价格以当年建设成本价格为准。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上年房屋建设成本价格。

  购买保障性住房部分产权的家庭,从购买之日起,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七、廉租住房的使用和管理

  (一)廉租住房是政策保障性住房,购房人拥有部分产权,不得转让、继承。

    (二)廉租住房中政府产权部分实行零租金。自修自住,各项费用均由住户自行承担。

    (三)廉租住房购买后,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结构、设备和设施。不得转借、转租。

    (四)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房屋由辖区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并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为解决购买实物配租的房屋“公共面积、共用设施”维修问题,购房人在入户前按照拥有产权比例缴存相应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

  出让部分廉租住房产权取得的收入,存入财政专户,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经审核后,全额转入市房保办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九、部门职责

  (一)市建委。

  负责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二)市监察局。

  负责查处实物配租分配过程中违法违纪等行为。

  (三)市民政局。

  负责公布、认定每年全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四)市财政局。

  负责对廉租住房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

  (五)洮北区政府。

  负责安排各街道办事处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普查、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受理、初审、轮候、公示、分配、退出等工作。

  十、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为了更好地做好此项工作,决定成立白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领导小组。

  组 长:刘继武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福成 市政府副秘书长

         迟亚军 市建委主任

  成 员:陈景义 洮北区副区长

         陈 雷 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一松 市民政局副局长

         胡 德 市财政局副局长

         寇振国 市建委副主任

  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主 任:迟亚军 市建委主任(兼)

  副主任:寇振国 市建委副主任(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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