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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上海市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本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当前,本市正处在城市化进程较快、城乡统筹发展需求迫切的时期,亟需通过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切实维护农民和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地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各级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国土资发〔2011〕60号文明确的时间要求,及时完成相关工作,确保土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范围和方式

  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并启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办理,并提高办证率。

  三、确定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法律责任主体

  市政府授权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作为本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主体,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市土地登记事务中心负责本市土地确权登记的日常管理,并作为土地他项权利发证主体,颁发登记证明。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区县土地登记部门受市土地登记事务中心委托,具体办理土地确权登记事务。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局协助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对区县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乡镇规划国土资源所应当协助区县土地登记部门进行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受理、初审和发证。

  四、严格执行申请审核依据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的登记细则。

  上述农村土地登记的受理和审核,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办理。

  五、使用全市统一的土地登记信息系统和土地权利证书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登记信息系统,制作全市统一的土地权利证书。新建立的土地登记信息系统与现有房地产登记系统使用同一个基础数据底版。各区县土地登记部门、各乡镇规划国土资源所要在土地登记信息系统上进行办证受理、审核与发证。

  六、成立市、区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市农村土地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农委等部门领导任副组长,负责组织领导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并协调解决土地确权登记中的重大问题。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整体工作推进,制定农村土地调查、土地登记技术规范。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级层面工作经费预算,指导各区县做好区县层面工作经费预算。市农委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认定、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

  区县农村土地登记领导小组由区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局、区县农委、区县财政局和乡镇政府等部门领导任副组长,具体组织开展辖区内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各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土地确权登记整体工作推进,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强对土地登记部门的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将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各区县农委负责搞好承包经营权管理等与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衔接,指导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认定、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等工作。

  七、确保工作经费及时到位

  根据中央对农村工作的整体要求,农村土地确认登记工作对农民实行“零收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落实,市级主要承担试点、业务指导、成果检查验收、系统建设和数据入库等经费,各区县落实辖区内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经费。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经费列入各自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八、加大登记工作宣传培训力度

  要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主要目标,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调动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要对参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人员和专业队伍开展培训,明确要求、统一方法,以利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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