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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

宿迁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基本导则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基本导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基本导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

宿迁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

基本导则

为加强对全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的指导,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形成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功能集成的发展格局,特制定《宿迁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基本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本《导则》适用于全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2  本《导则》为审核及评估项目用地规模提供基本参数,为制定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文件和提高土地利用率提供重要参考数据。

1.3  需供地的新建工业项目,在审核其用地规模和审批规划方案时须符合本导则中规定。

第二章  实施规定

2.1  园区规划

2.1.1  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明确四至范围,原则上以工业为主,不得按新城区标准建设,其中经营性开发用地不得超过工业区总用地的15%,且与工业用地清晰分界。

2.1.2  按照紧凑的原则规划园区,不得设置宽马路、大广场。道路用地不得大于工业区建设用地的15%。

2.1.3  除与城市联接的主干道按标准建设外,园区内主要道路宽度不超过12米,其余道路不超过9米,两侧人行道不超过1.5米。

2.2  项目选址

2.2.1  经营性开发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参照非工业区相关规划技术指标执行。

2.2.2  工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宿迁市工业产业布局和导向,项目向园区集中,形成集聚发展。

2.2.3  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应依据项目规划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投资总额等指标,与本导则进行比较,评估其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确定是否供地和供地规模。

如有下列情况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项目进入标准化厂房:

具体行业的投资强度低于《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4版)》苏北地区最低投资强度标准。

按照不同行业,设定不同的亩均税收标准。其中:纺织服装行业亩均税收低于6万元;其它行业亩均税收低于1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1亿元的工业项目。

2.3  新审批工业项目选址应已经落实污水收集和污水预处理事项,项目取水、用水、排污规模应符合园区控规。

2.4  容积率

工业项目的生产性建筑部分的容积率应不小于1.0,特殊地块不得低于《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4版)》要求。

2.5  建筑密度

多层工业厂房的建筑密度应大于50%。化工、医药、制造等特殊行业可适当放宽但不得低于《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4版)》要求。

2.6  绿地率

绿地率不超过10%。

2.7  建筑层数

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建设多层工业厂房,重点推进四层及以上配工业电梯的标准厂房。

2.8  建筑退让

工业生产厂房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控规要求,且原则上不得大于5米,沿城市主干道有特殊要求的,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另行确定。

厂房、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边界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其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可布置为树阵式停车场。

工业建筑原则上不退让城市绿线,但建筑基础不得侵占城市绿线。

2.9  建筑间距

工业建筑间距应按相关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除厂区主要通道外,工业建筑间距不考虑景观、采光和视线干扰等其它间距要求。

工业项目内部道路不宜超过8米。

2.10  建筑景观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工业建筑立面,应满足城市规划及《江苏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

城市道路沿线不得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配(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依据消防、环卫等相关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边坏境相协调。

2.11  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设施

工业用地应以建设生产加工产品,并形成有效产出和税收的建筑为主。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其中行政办公研发用地比例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

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宾馆、招待所和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培训中心等商用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12  雨水利用

规划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或工业建筑单体屋顶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对有污染源的化工和制药等工业项目,需组织专题论证确定雨水利用方式。

2.13  市政设施配套

为避免重复建设,区域内雨污水、供水、供热、供电等管网应随道路建设同步实施;工业项目应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类似项目尽量集聚,便于污水预处理设施规模化,降低成本,水质达标后方可接入市政管道。

2.14  太阳能利用

积极推广与工业建筑结合的太阳能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对单体厂房屋顶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厂房设计时应预留屋顶面设置太阳能光伏组件的荷载;对相邻建筑群屋顶面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鼓励建设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站。

已建厂房屋面新增太阳能光伏组件,要充分考虑结构安全、屋面防水和美观等因素。

2.15  建筑节能

倡导建筑节能,鼓励参照《加快发展绿色建材产业实施意见》开展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和研发等建筑节能试点。

2.16  建设时序

工业项目应严格遵循先建市政设施和工业生产厂房,后建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设施。同时应明确项目开工、竣工和投产时间。分期建设的,不得囤积土地,原则上至多分为两期建设,且每期间隔不超过半年。

第三章  附  则

3.1  本市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参照本《导则》规定执行。

3.2  编制工业用地控规时应执行本《导则》的相关规定。

3.3  本《导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务局、市规划局进行解释。

3.4  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

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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