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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加快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加快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加快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此件发至乡镇)

 

宿迁市加快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

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宿发〔2018〕16号)精神,围绕全面完成2018-2020年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制定三年行动计划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新增15.4万户农村居民实现住房条件改善,新建农民集中居住项目118个,改(扩)建集中居住项目97个,新增住房10万套,建成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民集中居住示范项目。

——2018年,启动新建集中居住项目16个,改(扩)建集中居住项目29个,其中示范项目8个,新增3.7万户农村居民实现住房条件改善,全面完成农村四类重点对象现有危房改造任务。

——2019年,启动新建集中居住项目77个,改(扩)建集中居住项目46个,其中示范项目15个,新增6.3万户农村居民实现住房条件改善。

——2020年,启动新建集中居住项目25个,改(扩)建集中居住项目22个,新增5.4万户农村居民实现住房条件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改善住房条件意向调查。各县(区)根据改善农民住房条件的实施范围、规模、进度以及空间需求、产业支撑等初步安排,对计划改善的农户逐户开展调研走访,充分掌握群众对住房改善意愿、居住去向、建设或安置方式、房屋形式、具体户型、土地流转、创业就业等方面的意向需求,准确了解进城入镇留村的人口规模和分布状况。根据调查情况,各县(区)优先将“六类对象”纳入住房改善范围。

(二)编制集中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各县(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按照“三进两靠”和“以户定建、以人定房”的要求,在2018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农民集中居住三年项目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全市新建、改(扩)建农民集中居住项目215个,其中位于城区街道13个、重点镇和特色镇51个、一般乡镇35个、新型农村社区97个、特色村19个。明确集中居住项目建设规模,其中乡镇镇区的集中居住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在500户以上,新型农村社区原则上在200-500户,特色村庄原则在200户左右。

(三)合理选择建设模式。乡镇镇区的集中居住项目原则上实行“统规代建”。新型农村社区和特色村庄新建的房屋,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既可“统规代建”,也可由农户按统一规划自行建设。对于新型农村社区和特色村庄内有零散空闲地的,可由农户按规划进行插建;对于原有房屋结构、外观等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可由房屋所有者按规划设计进行改建、扩建、翻建。对于自建、插建的,可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划分宅基地。

(四)合理确定住房面积和建设成本。乡镇镇区的农民集中居住项目户型以90-120平方米为主;新型农村社区和特色村庄的集中居住项目可根据农民意愿和生产生活需要,本着节约舒适实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户型面积,最大户型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在严格按图施工、保证建设质量的前提下,切实加强成本管控,努力降低农民群众改善住房条件自筹负担水平。具体建安成本标准由各县(区)研究确定;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宿发〔2018〕16号)明确的“五通八有”和重点镇、特色镇“十到位”标准,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五通八有”建设项目配套成本原则上不低于500元/平方米。各县(区)要认真研究域内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问题,引入“标准化”理念,以县(区)为单位确定“五通八有”、“十到位”相对应的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技术、管理等标准,做到“建有规范、评有标准、管有办法”。

(五)全面完成农村危房改造。2018年,将农村危房改造作为改善农民住房条件的重点工作,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四类重点对象现有危房改造任务。位于新型农村社区和特色村庄的危房改造农户,可根据统一规划进行翻建、插建;位于一般村庄的,优先引导农民集中居住,也可改造闲置农房进行安置。对部分D级危房、确无改造能力的低收入农户,由县(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托底保障。四类重点对象如实施搬迁的,在享受危房改造补助政策基础上,同时享受搬迁补偿安置政策。

(六)规范新建项目管理。新建农民集中居住项目应落实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导则相关要求,并严格执行“十必须”:用地手续必须规范齐全、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施工图纸必须通过审查、招投标必须合法合规、施工过程必须严格监管、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竣工交付必须通过验收、档案资料必须归档、不动产权证必须依法办理、管理队伍建设必须专业化。

(七)严格改(扩)建项目监管。农民集中居住改(扩)建项目应参照新建项目的程序、质量和配套标准执行。改(扩)建项目必须达到“六要件”:取得用地手续;规划设计方案通过县(区)规委会审查并报市审核把关,取得规划许可证;建筑主体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验收,或由法定检测机构检测鉴定合格;通过供电、给排水、市政、园林等配套工程专项验收;通过行政服务、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验收;消除潜在的纠纷隐患。对已建成总户数低于100户的集中居住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改(扩)建项目范围。

(八)完善补偿安置政策。补偿安置政策由各县(区)制定,采取货币补偿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方式,以实物安置为主。选择货币补偿的,应结合同等区位安置房价格,并充分考虑区位、用途、结构、成新、面积等因素依法进行评估。对放弃实物安置,进入城区购买商品房的农户,各县(区)可按实际购房总价的8%-12%比例给予奖补,进入重点镇、特色镇购买商品房的,可按实际购房总价的6%-10%比例给予奖补,最高限额由各县(区)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对实物安置的困难家庭,可给予购房贷款支持,并鼓励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方面给予优惠。对“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可采取货币化、实物置换等方式进行补偿;对“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村集体和农户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不同地类、地块位置,综合考虑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和年均土地收益等因素,协商确定补偿价格。

(九)有序开展补偿安置工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按照搬迁公告发布、房屋调查登记、登记结果公示、房屋价格评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拟定;搬迁协议签订、安置房选房、搬迁补偿及新旧房屋差价结算、搬入新居;房屋拆除、土地整治等工作程序,有序开展搬迁补偿安置。各地应稳妥做好农户新旧住房过渡衔接工作,组织开展搬迁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科学决策,做好风险防范。

(十)做好托底保障。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对象,在补偿、安置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支持,对办理购房贷款的予以适当贴息支持,对有肢体残疾人的家庭在房源、楼层选择等方面给予照顾。对经认定的“病、残、孤、老、灾”等农村特困家庭,可采取共有产权形式进行集中安置,或参照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规定,由各地按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户均60平方米左右,提供“交钥匙”工程安置房进行托底安置。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原则上利用已建成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中心引导集中供养。

(十一)加快土地综合整治。搬迁农户原有的宅基地连同周边的农田,由乡镇组织拆除、复垦、土地综合整治。支持开展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提升、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优化耕地布局,增加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到2020年,全市搬迁村居(社区)土地复垦新增耕地10万亩以上,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100万亩以上。

(十二)加大产业扶持力度。持续深化农业招商引资活动,推进农业重大项目建设,各乡镇每年新培育生态高效农业重大项目或其它产业项目1个以上,其中重点镇、特色镇每年另需新培育带动就业强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现代服务等产业项目2个以上,并且应与集中居住项目同步建成。大力推进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引导土地规模流转,提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到2020年,搬迁村居(社区)土地流转率达到70%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面积比重达到60%以上。根据搬迁农户就业意向调查摸底情况,分类开展培训,力争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创业意向的搬迁农户每家至少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乡镇公益性和公共服务岗位,每年安排不低于50%用于搬迁农民就业。对自主创业的搬迁农民,加大在用地、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十三)加强社区管理创新。推进搬迁村居(社区)与集中居住项目所在的村居(社区)融合发展,对集中居住总户数达到1500户左右的,可以依法申请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低于500户的,由各地进行优化设置。新建社区应达到“四有六化”标准,社区服务达到政府公共服务、市场主体商业服务、社会组织非营利性服务、志愿组织互动服务“四到位”。加强社区党建工作,合理划分机构职能和职责边界,推行以党建为统领,自治管理、物业管理、行政管理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确保入住农户“遇事有人管,就近可保障”,公平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按照“一张网”、“五统一”要求,加快推进集中居住项目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开展文明和谐社区建设活动,农民集中居住示范项目应全部建成示范社区。

(十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县(区)按照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原则,优先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农民意愿强、地方积极性高的重点镇、特色镇、生态经济示范镇、新型农村社区和特色村庄,突出“建设标准要高、环境条件要优、风貌特色要强、文化含量要足”的导向要求,建设一批示范项目。到2020年,全市建成市级示范项目20个左右,并择优争取列入省级示范目录。

三、保障措施

(一)坚持科学推进。全面落实“市级统筹、县区负责、乡镇实施”的工作机制,分级落实责任。市级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强化工作统筹。各县(区)要相应制定三年行动计划,将建设内容、资金筹措、进度安排、标准要求、责任主体明确到每个年度,把握好工作节奏和方法,处理好进度和质量的关系,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各项工作。市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督查考核等工作(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1)。

(二)强化技术指导。市级组建专家咨询指导组,加强规划、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技术指导。制定农民集中居住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导则,编制一批特色鲜明、功能齐全、经济实用的新建农房设计方案和既有农房风貌改造设计方案,方便基层工作指导和农民建房时参考选用。各县(区)要加强基层管理人员技术培训,扎实做好集中居住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为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工作提供服务。

(三)严格督查考核。市级建立月度调度会办、季度考核排名、年终总评奖惩的督查考核机制,市、县(区)将推进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工作纳入年度高质量发展综合目标考核,加大考核权重和力度,严格问责问效,确保工作扎实推进。认真总结工作成效、经验和做法,挖掘典型案例,扩大对外影响,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附件:1.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表

      2.全市改善农民住房条件任务分解表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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