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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周政 〔2017〕 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泛区农场,周口监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科学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耕地资源保护,严守耕地数量和质量双重红线, 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在我市全面有效落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豫政〔2015〕71号)精神,结合周口实际,将做好耕地保护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规划引导,有序开展管控性保护

各类行业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要切实加强与土地规划衔接,对不符合土地规划的及时修改和调整。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等各类开发区的新设和扩展,应确定在土地规划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严禁突破土地规划范围占用耕地。严格规范土地规划修改程序,在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后,除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科学发展载体用地、重大基础设施等用地外,一般不再修改土地规划。坚决杜绝以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规划随意调整规划现象。

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按照“保中心城区、保重点项目、保民生项目”的要求,计划指标优先保障省、市重点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全力支持保障性住房、医疗卫生、教育体育、公益设施、环境保护等设施项目建设。对未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土地利用粗放、补充耕地储备不足、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突出的县(市、区),相应减少计划指标。

二、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落实约束性保护

要充分认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既要划足划好永久基本农田,把城市周边、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同时又要为科学发展留足空间,做到“突出保护、兼顾发展”。工作中要坚持统筹协调,突出“全市一盘棋”,摒弃部门和地方思想。划定要稳步有序推进,在确保完成上级规定时点任务的基础上,确保工作质量,工作要主动、政策要吃透、推进要有力,通过划好永久基本农田,形成“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保护格局,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夯实基础。

三、规范管理补充耕地,科学实施补救性保护

要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耕地保护确保占补平衡的通知》(周政办〔2011〕53号)要求,继续做好补充耕地“五个统筹”即统筹规划、统筹项目、统筹资金、统筹开发、统筹使用。对本地区适宜开发的土地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按程序纳入补充耕地项目库;充分征求当地基层组织和群众意见,科学编制补充耕地项目规划设计,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满意;严格规范占补平衡项目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和后期管护程序,确保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对补充耕地进行科学评定,实现“占优补优”;逐步加大补充耕地投入力度,未经市政府同意,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一律不准向市外流转指标,擅自外流的,要追究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责任。

四、大力推进土地整治,有效促进建设性保护

各县(市、区)政府主导和统筹本地的土地整治工作,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体系,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促进国家、省、市批准的土地整治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已整治完成的耕地要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管理。要以农村土地整治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项管理、统筹安排、各记其功”的原则,组织协调涉农部门,整合各类涉农资金,统筹规划,集中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市政府将适时对各类土地整治项目进行专项督导,并将督导结果在全市通报,对不能完成省政府规定目标的要进行问责。

五、执行节约集约制度,努力实现倒逼性保护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全面开展我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模式,强化批后监管,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盘活存量用地与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杜绝闲置和浪费土地。坚持有保有压有控和“有限指标保重点”原则,实施差别化用地管理,科学安排年度新增用地计划。严控土地使用标准,提高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限制项目用地目录》和《禁止项目用地目录》,减少高耗能工业项目,控制工业用地规模,优先供应高科技、高投入、高产出、低能耗、低污染的生态型项目,严把项目准入门槛。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原则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所建标准厂房容积率必须大于1.2,建筑密度大于40%,绿地率不高于20%,投产后亩均税收一般不低于15万元/亩。年终,市政府将从单位GDP地耗、单位建设用地固定投资、土地闲置处置率和“盘活存量”等方面,对各地节约集约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县级政府考核的依据。

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切实强化惩治性保护

要认真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机制的意见》(豫办发〔2014〕25号)和《河南省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0〕1号),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管力度。认真落实土地动态巡查制度、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和国土、公安、监察、法院、检察院协同联动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常抓不懈。市政府将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纳入对县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一个自然年度内县(市、区)及有关单位管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在12%以下;没有发生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并造成严重后果;一个年度内县(市、区)及有关单位管辖区域累计发生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超过30亩、一般耕地不超过80亩、其他土地不超过200亩。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限期整改通知,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市政府约谈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约谈后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的,将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追究相关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并扣减或冻结该地区当年用地指标,暂缓用地审批。

七、明确耕地保护工作责任,构建耕地保护新格局

各县(市、区)政府是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各项责任。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认真落实耕地保护相关职责。国土资源部门全面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法规政策,细化分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建立完善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管护体系,加大监管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耕地地力管理工作,加强耕地地力提升、质量监测等工作,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严格管理、有序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引导新增耕地进行粮食种植。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涉土资金,重点保障耕地保护资金需求。环保部门要积极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及时掌握和反馈全市耕地环境状况,探索开展受污染耕地修复治理。统计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并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审计部门要切实将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内容。监察部门要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情况,对未严格履行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在编制规划、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要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发展建设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有力保护、有效保障、有序开发。 

八、严格耕地保护工作考核,务求耕地保护新实效

各地各部门要从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周口富民强市新跨越的战略高度,认真抓好耕地保护工作。市政府将对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予以表彰,并在资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整治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对未完成耕地保护任务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予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涉及土地管理的有关业务;整改不到位的,相应扣减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予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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