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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02-27 视力保护色:
平政〔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已经2009年2月17日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服务平顶山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充分贯彻《物权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切实维护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豫国土资办发〔2006〕14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的通知》(平政办〔1994〕30号)的要求,结合平顶山市实际情况,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借鉴相关评价理论,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历时一年多,经反复论证修改,本着客观、科学、易操作的原则,编制了《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
  一、补偿标准适用范围
  依据新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及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按年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林木、果树等补偿费根据投入情况按树木价值的大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时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国有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执行。
  二、补偿标准调整依据和原则
  本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测算是在大量调查平顶山域内各类型样点资料(分青苗、建筑物、林木及果树四大类共计13116个样点)的基础上,主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标准、文件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的通知》(豫政〔1989〕113号),以《平顶山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05)》等预算定额为依据。在测算过程中遵循了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客观性及独立性等一般性原则和预期未来收益市场原则、科学性与易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与原有补偿标准相衔接的原则、公开听证原则等技术调整原则。这些都为补偿标准的制订提供了有力的科学依据和法律支撑。
  三、标准调整说明
  (一)建筑类建筑类包括房屋、构筑物、温室、桥类等17项计46个小类共104个补偿标准。其中房屋类仅指集体用地上民房、看护用房及临时建筑,补偿费用系指旧料损失、拆建人工费、机械费等费用;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桥、窑、井、电力通讯线路等进行了归类或细分,其补偿费主要考虑建设成本,并适当考虑折旧;在温室中新增了地棚、温室供暖、滴灌等附属物;新增设的项目有管道类、用房类、绿化设施类、采矿类和道路类等及温室中地棚、温室供暖、滴灌附属物;同时,对窑洞中的砖窑、石窑、土窑,对井类中的机井、砖井及池类的蓄水池、沼气池的原计算方法进行了更改,使其更科学合理。建筑类补偿标准与当前执行补偿标准相比,上调幅度在17%-183%之间,平均上调幅度在58.8%左右。
  (二)林木类
  原补偿标准对林木分类笼统,实际补偿中经常因标准、数量及林木种类等发生争议。本次林木类补偿标准的测算,改变单一依靠树木胸径兼顾主径高度的划分标准并重新分类,将全市林木类划分为落叶乔木、常绿乔木、灌木、稀有树、风景树及其他6项计20多个品种,并以胸径、树龄、主径高度划分为40多个补偿标准。为便于操作,本次调整的标准中补偿费仍按株计算,同时细化了砍伐补偿标准和保留补偿标准。林木类补偿标准的上调幅度在10%-61%之间,平均上调幅度在25.7%左右。
  (三)果树类
  原果树补偿标准仅参照豫政〔1989〕113号中零星果树和《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策〔2005〕35号)中果树类的补偿标准执行,所有的果树以生长期划分为1年以下幼树、2-3年未结果树、4-7年初果期、8-18年盛果期4个类别。本次测算中,将果树以干果、鲜果为区别,细分至果树品种,最终共分为8种鲜果树和5种干果树计37个补偿标准。果树补偿标准调整时将保留补偿、移植补偿、砍伐补偿合并,实行统一的一种果树一种补偿标准,根据果树生长期按品种以树龄进行补偿。本次测算中果树类补偿标准与当前执行补偿标准相比均有上升,其上调幅度在17%-35%之间,平均幅度在23.5%左右。
  (四)青苗类
  原有的青苗类作物主要指大田粮食作物,没有蔬菜和鱼塘的补偿标准;而且大田粮食作物补偿标准没有区分级别,只是地方政府在各自的征地补偿过程中掌握的一个大致级别及相应补偿标准。对于平顶山市而言,根据豫政〔1989〕113号、平政办〔1994〕30号文及近几年全市青苗类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大田粮食作物有4个类别的补偿潜标准(即原标准中只有大田作物补偿标准,没有蔬菜和鱼塘补偿标准,只是在执行过程中为方便操作而增设了青苗分类别的补偿标准)。本次调整标准时,根据土地质量等级将粮食作物依产值划分了5个类别的补偿标准,同时将粮食夏作物和粮食秋作物分开;新增了蔬菜和鱼塘的补偿标准,依区位差异将蔬菜补偿标准划分为5个类别,依水深、配套设施、水质情况及养鱼的年限等条件将鱼塘划分为4个类别。本次测算中青苗类补偿标准与目前现行标准相比均有较大幅度上升,其上调幅度在32%-244%之间,平均幅度在99.1%左右。(五)补偿标准调整幅度
  本次测算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平均调整幅度为23.5%-99.1%,其中建筑物类增长幅度为58.8%,林木类增长幅度为25.7%,果树类增长幅度为23.5%,青苗类增长幅度为99.1%,综合平均增长幅度为56.3%,各类型调整情况如下图所示。
  (六)补偿标准调整系数
  青苗、果树、林木及建筑物各类的补偿标准是以2007年1月1日为基期,若基期时间发生变化,各补偿标准应在原有基期的基础上,按当年市发布的统计资料中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变化进行相应调整。计算公式如下:其中:Cm
  ———m年份的补偿标准(m≥2008)
  C0
  ———为2007年1月1日的补偿标准
  Pt
  ———t年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2007≤t≤m-1)
  即为:2009年补偿标准=(2007年补偿标准×2007年
  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2008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1002(物价指数:以百分数形式表示的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如2007年平顶山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为105.0)
  四、其他说明
  (一)各类房屋的补偿费,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迁和新建人工费用。各县(市)、区在执行中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房屋新旧程度等情况确定补偿标准。(二)房屋按24公分砖墙、普通粉刷、木制门窗、水泥或砖地进行补偿,层高按2.8米计。(三)水井补偿包括开凿用料和施工量,废枯井按同类井标准的30%-50%进行补偿。(四)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五)坟墓补偿费包括迁葬的工、料费用。(六)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七)对同一地块两类树种及不同树龄的,应按树种分树龄分别补偿。(八)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作物产值标准补偿,补偿标准为年产值的1/2。套种作物的青苗补偿标准按各作物种植面积的加权平均值执行。(九)临时占用土地上青苗及相应附属物的补偿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十)对本规定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十一)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拟订征地补偿方案,并予以通告。
  (十二)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十三)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改造,按《河南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十四)本标准中没有涉及的地面附着物,可根据相似情况或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附件4。
  附件:1.林木类补偿标准2.建筑物类补偿标准3.青苗类补偿标准4.果树补偿标准 [点击浏览该文件:09pz14附件.doc]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标准 通知
   主办:市国土资源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三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3月17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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