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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发展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发展的意见 焦政〔2008〕16号
 
 
 索 引 号  JZ001-0202-2008-0049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08-08-06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优化我市工业布局,调整工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改善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建设优秀旅游城市和宜居城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老城区工业企业实施搬迁。现就推进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工业结构优化、企业技术升级、产业布局合理和人居环境改善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将老城区工业企业全部搬出(其中绝大多数工业企业搬迁入驻市工业集聚区),加速推进我市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为把我市建成新型工业城、山水园林城创造良好环境。
二、明确范围,分类指导
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范围主要是指焦作市区现有建成区范围内(不含市工业集聚区、高新区)的工业企业。根据市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布局、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的要求,我市老城区工业企业,区分不同情况向市工业集聚区和其他区域搬迁发展。
三、把握原则,稳步推进
(一)政府引导,政策调动。市人民政府制定推进企业搬迁发展政策,充分调动企业搬迁发展的积极性,将“政府引导、企业自主”的原则贯穿搬迁工作始终,以政策引导老城区工业企业积极向市工业集聚区或高新区搬迁。
(二)科技创新,结构升级。搬迁是企业发展的手段,发展是企业实施搬迁的目的。因此,老城区工业企业的搬迁不能简单地“原样复制”,而是要在搬迁发展过程中始终坚持环保优先、节能优先、质量优先、科技优先的原则,实现企业技术装备、管理水平、产品档次、经济效益的跨越式发展,进而搬出企业的发展空间、发展能力和发展后劲。
(三)统一收购,集中使用。老城区搬迁企业原有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收购,公开出让。出让后的土地收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企业搬迁所发生的土地拆迁补偿、搬迁费等支出。
(四)加强监管,确保实效。在推进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发展过程中,要注意加强两个监管,确保企业搬迁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加强对搬迁企业申请政府搬迁专项基金支持项目的审核和监管,确保项目的可行性;二是对政府设立的搬迁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要加强监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四、规范程序,明确要求
(一)老城区工业企业实施搬迁发展的程序
1.企业制定搬迁发展方案。申请搬迁企业必须认真研究制定搬迁方案,企业搬迁发展方案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搬迁发展方案要明确搬迁方向、搬迁期限、搬迁费用和未来发展所需的土地规模;搬迁发展方案要策划一批符合企业发展实际、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新项目;搬迁发展方案要把搬迁工作与加快企业战略重组、招商引资、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等结合起来统筹考虑;搬迁发展方案还要对企业搬迁发展的效果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
2.政府批准企业搬迁发展方案。市直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发展方案由市发改委、国土局、企业发展服务局、财政局、规划局、环保局、科技局、安监局和工业集聚区管委会联合初审并提出意见;区属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发展方案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初审并提出意见。企业搬迁发展方案初审通过后,提交市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联席办公会议审查批准。
(二)老城区工业企业实施搬迁发展的要求
1.项目建设要有新突破。实施搬迁发展的老城区工业企业,要加强自身的项目库建设,抓住搬迁这一机遇,策划、实施一批大项目、新项目、好项目。没有好项目的企业一律不搬。
2.技术创新能力要有新提高。实施搬迁发展的老城区工业企业,要制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加大科技投入,优化科技队伍,完善技术创新机制,不断提高科技创新水平。没有高新技术注入改造的企业一律不搬。
3.节能减排要有新成效。实施搬迁发展的老城区工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政策和要求,调整优化企业的产品结构,大力实施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力求在节能减排上取得新成效。没有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企业一律不搬。
4.企业效益要有新提高。实施搬迁发展的老城区工业企业,要通过搬迁发展不断扩大企业规模,提升企业管理质量,增强企业的市场开拓与管理能力,促使企业效益不断提升。没有明显提高经济效益的企业一律不搬。
五、政策支持,搞好服务
(一)老城区工业企业实施搬迁发展的政策保障
1.企业由于搬迁产生的税收归属问题。对于搬入市工业集聚区的老城区工业企业税收归属按原渠道不变。
2.企业实施搬迁发展的前期资金问题。市财政局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共同筹集2亿元后,作为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专项用于收购搬迁企业土地补偿性费用等支出。
3.搬迁企业土地问题。原企业土地按土地政策处置后的收入,除按规定上缴、提取相关费用及土地收购费用外,专项用于企业搬迁。其中:对于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其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规定上缴、提取相关费用及土地收购费用外)全部用于企业搬迁。对于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其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规定上缴、提取相关费用及土地收购费用外)按原企业实际占地面积以工业用地价格计算的费用留给企业用于搬迁,其余部分由财政借给企业用于搬迁,企业按每年10%分10年归还。对于按租赁(仅限国有土地)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其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规定上缴、提取相关费用及土地收购费用外)由市财政全部借给企业用于搬迁,企业按每年10%分10年归还。老城区工业企业搬入市工业集聚区或高新区的用地都以出让方式取得,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4.加大对搬迁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按照老城区搬迁企业自搬迁完成后连续3年内形成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用于支持搬迁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发展。
5.将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项目纳入市重点工业项目进行管理,优先向国家、省等相关部门推荐争取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
6.对不能如期搬迁的老城区工业企业,不享受市人民政府鼓励工业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老城区工业企业实施搬迁发展的组织保障
1.建立机构,加强领导。搬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搬迁企业要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搬迁工作班子;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长牵头的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联席办公会议的职责包括:研究制定企业搬迁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解决企业搬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审查批准企业搬迁方案等。
2.提高效率,搞好服务。市直各有关部门及四城区人民政府要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对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发展中所涉事宜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企业搬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本意见实施期间,国家、省等上级部门若在土地、财税等方面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本意见也将做相应调整。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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