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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暂行办法

筑府发〔2014〕27号关于印发《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4〕2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筑府发〔2014〕27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国有土地使用权
作价出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有关企业: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19日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国有土地使用权
作价出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大“借、用、还”一体化运作的轨道交通企业净资产,提升企业融资能力,解决贵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和配套资源开发经营所需资金问题,创新 “轨道+物业” 良性循环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物业开发经营-偿债运作模式,减少政府负债风险,切实推进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的可持续发展,解决贵阳市中心城区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问题,实现“疏老城、建新城”的城市规划建设目标,进一步优化我市土地供应结构,提高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省人民政府同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到贵阳市轨道公司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暂行办法只对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称“市轨道公司”)先行先试,确保封闭管理、风险可控。
第三条  根据市政府总体安排,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在年底前组织完成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年度投融资计划草案编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及时下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及市轨道公司等相关单位。
第四条  市轨道公司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融资计划对轨道交通项目的年度目标任务要求,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申请,并附年度土地作价出资初步方案,提出拟作价出资土地的选址、用地规模、规划指标、融资需求意见等,报市政府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等相关单位审查通过后,交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进行统一规划并出具需作价出资土地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市轨道公司按程序委托资质满足要求的评估机构完成对拟选土地的评估及备案,对拟作价出资的用地方案和作价出资金额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对作价标的履行土地监管职责;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负责将作价出资土地按开发时序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确定储备土地融资额度;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市轨道公司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及专项方案,修改完善,形成正式的年度土地作价出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轨道公司签订《贵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贵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合同》签定后,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配合市轨道公司办理满足项目投融资需求的相关投资、规划、土地及建管手续,办理公司资产及资本金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市轨道公司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土地使用年限内依照法律、法规,省、市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可依法出租、抵押、转让和用于其他经济活动。由市轨道公司负责按开发时序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对靠近轨道交通场、站的土地可继续实施二级开发;剩余部分的土地,可按照国家、省、市相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转让变现,变现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建设及偿债。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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