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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两级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4〕4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两级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4〕48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筑府发〔201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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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
市区两级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按照“六统一”的原则,为进一步调动各区土地收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土地出让收入对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促进作用,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市、区两级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进行调整完善。
一、调整完善市辖区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
综合考虑政府存量债务、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数量、土地收储成本、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因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土地出让收入按比例分配的机制。具体为:储备土地供应后,在国土部门确定的土地起始价格上,扣除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基金和轨道基金后,按照一定比例(云岩、南明、观山湖区65%,其他区60%)作为预估成本先行拨付给各区;剩余部分暂作净收益,扣除中央、省、市按规定计提的部分后,再按照市、区两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存量债务比例进行分配。
区获得的预估成本部分,由区政府负责统筹安排,用于土地征地补偿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土地开发支出费用、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管理费、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利润、储备机构管理费等。各区按比例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本区域内自求平衡。
今后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按上述分配机制执行。属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以2014年9月30日为节点建立清单管理方式,报市政府同意后,“一事一议”进行处理。
市属投融资平台公司正在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地块,原则上以区为主进行后续开发。涉及区和市属投融资平台公司可就相关工作进行协商,协商无果的,以“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研究处理。
二、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成本核算和管理办法
地块成交、土地出让价款全额缴入市级金库后,涉及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融资的项目,市财政局在扣除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相应费用后,根据土地一级开发资金来源进行统筹分配。土地出让收入比例分成方式明确后,市财政局、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不再审核具体地块的土地成本。相关地块的土地成本由各区自行审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年终报市财政局备案,市审计局抽审,市财政局汇总后作为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核算依据。
三、继续保留贵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基金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市区两级分配体制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9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继续保留贵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市级或跨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含以往年度实施的重大项目形成的债务及正在实施的“疏老城、建新城”项目建设资金)。
四、对土地储备和出让实施激励机制
各区依法出让经营性用地超出土地挂牌价的增值收益部分,扣除中央和省计提后,由市财政局按一定比例计提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出让地块所在区。专项奖励资金计提比例为:2014年70%、2015年60%、2016年50%,以后年度计提比例,视情况再作调整。
五、解释权
本通知由市投融资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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