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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移民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移民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榆政办发〔2017〕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全市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确保搬迁贫困对象如期脱贫,根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和省委《关于专题研究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会议纪要》(〔2016〕12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总体工作目标
(一)主要目标。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遵循规律、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四化同步、一举多赢”的移民搬迁工作总体思路,在统筹实施各类搬迁工作同时,进一步聚焦易地扶贫搬迁,按照“两年全面开工、三年基本建成、四年巩固提升、五年如期脱贫”的要求,优先组织实施,确保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如期实现搬迁贫困对象稳定脱贫。
(二)工作思路。坚持“以人定点、以人定房、以户定建、以点定业”工作思路,按照“市级统筹、部门配合、县区落实、乡镇负责”的要求,以黄河沿线、无定河沿线、长城沿线、公路交通沿线的城镇带四条轴线和重点镇、工业园区、农业园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重点企业周边选址布局,促进城乡统筹、产城融合,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
二、落实扶贫搬迁政策
(三)补助办法和标准。集中安置扶贫搬迁对象,建房人均补助2.5万元、旧宅基地腾退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人均补助2万元;分散安置扶贫搬迁对象,建房人均补助1.5万元、旧宅基地腾退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
建房补助资金按人计算、兑现到户;旧宅基地腾退奖补资金待搬迁户腾退复垦完成后兑付,由县区制定具体到户到人补助办法;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补助资金按人计算,由县区按安置社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统筹安排使用。
(四)安置房面积标准。严格执行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政策红线,以60、80、100平方米为主导户型,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对于搬迁对象中的鳏寡孤独、残疾人等特困单人户和2人户,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县区政府可通过“一院两制”等方式,按人均20平方米的标准,负责建房,纳入迁入地敬老院、养老机构等由民政部门实行集中供养;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特困群众,不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按照人均20平方米的标准,由县区政府集中建房,实行“交钥匙”工程,提供最大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免费住房。
(五)控制造价与群众自筹。坚持基本保障、功能配套、标准适当的原则,严格控制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房造价,集中安置建房成本原则上应控制在每平方米1500元以内。搬迁贫困户人均自筹资金不得超过2500元,户均自筹不得超过1万元。相关优惠政策继续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4号)。
(六)集中安置规模标准。
1.依托城镇(包括中心城市、县城、建制镇等)规划建成区建设集中安置社区,以及利用城镇建成区存量现房进行融合式安置的,一律视为集中安置。
2.依托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连片新建的集中安置社区,原则上要求必须依托规模较大、公共基础和配套服务相对完备、后续发展条件较好的地方选址集中融合式安置。“十三五”期末,平川、坡塬、山区新老住户一般应分别不低于400户、300户、200户,其中新安置的移民搬迁户应分别不低于100户、80户、50户。
3.难以实施融合式安置、按照“四靠近”原则新规划选址的新建集中安置社区和在已有安置点基础上续建的集中安置社区,移民搬迁总户数,平川、坡塬、山区应分别不低于200户、150户、100户。因立地条件极差、选址用地稀缺、产业发展空间受限、无法实施跨行政区域整体搬迁等因素制约的山区,达不到上述规模,确需适当降低规模实施集中安置的,必须在做好基础和公共设施配套的前提下,经市、县区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后,报省移民办批准,原则上不得低于50户。对于确实无法达到集中安置规模标准的,一律视为分散安置,执行分散安置补助政策。
三、完善“去库存”安置政策
(七)去库存适用范围。去库存房源应当是城镇规划区域内“五证”齐全的存量商品房、购置性保障房和存量移民搬迁安置房。二手商品房不纳入移民搬迁安置房补助范围。
(八)去库存安置对象。适用于全市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对象和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对象的安置。
(九)申请申报程序。按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实施存量房安置易地移民搬迁人口指导意见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42号)执行。
(十)购房面积及交房时间。
1.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对象选择去库存安置的,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列入当年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安置计划的,必须当年交房入住。
2.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对象选择去库存安置的,按照实用够用原则,合理确定住房面积。列入当年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安置计划的,必须当年交房入住。
(十一)补助标准及群众自筹。
1.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对象选择去库存安置的,按人均“2.5+2+1”标准执行,其中:建房人均补助2.5万,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人均补助2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待腾退复垦完成后兑付)。对于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到位的安置社区,可将按人补助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资金以适当方式纳入建房补助,但不能直接兑付到搬迁户。搬迁户购房自筹资金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0.25万元,户均不超过1万元。
2.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对象选择去库存安置的,按户均“4.5+0.5”标准执行,其中:建房户均补助4.5万元,选择高层、小高层、多层进行楼房化安置的,奖励资金0.5万元。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红线内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资金,户均补助2万元,由县区统筹使用。具体到户到人补助办法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十二)资金兑付。选择去库存安置的,搬迁户应提交户主身份证明、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申请审批表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县区移民办审查合格后,及时将补助资金兑现至搬迁对象个人账户(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资金兑付办法)。
四、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十三)统筹编制规划及实施方案。按照“三个规划一体编”的工作思路,抓紧编制完善“十三五”移民(脱贫)搬迁安置总体规划和2017年度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
(十四)完善项目前期手续。加快办理完善移民搬迁集中安置项目立项批复、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评价、地灾评估等各项前期手续,确保2017年4月底前,全市所有新建、续建项目全部开工建设。同时,针对每个安置项目,制定建设计划,倒排项目工期,抢抓时间节点,确保移民搬迁安置工程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十五)规范项目管理。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建设要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终结审计制。突出抓好项目质量安全,落实质量安全“五方责任主体”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做到质量安全、成本可控、功能实用。分散安置项目管理责任由各乡镇办政府负责。
五、规范资金管理使用
(十六)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坚持“县为主体、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物理隔离、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在筹集、拨付、使用、管理过程中既要各入其户、各建其账、各兑其人,又要有序汇集、规范使用、提高绩效。
(十七)避灾生态搬迁资金。按照《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16〕231号)执行。
(十八)统筹涉农项目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要求,进一步加大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区要优先保障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未在集中安置点落实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不得在非集中搬迁安置点安排同类建设项目。
(十九)统筹社会和金融资本。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非基本公共服务。对纳入全省移民搬迁规划实施同步搬迁的,要用足用活用好信贷支持政策。
六、落实“五个三”工作方法
(二十)三份协议一次签。认真落实三份协议一起签,与群众面对面一次签订搬迁协议、旧宅拆除复垦协议(移民搬迁部门、乡镇负责)和脱贫致富协议(扶贫部门、乡镇负责),约定安置方式、安置房建设、交房时间,资金补助和兑付,旧宅基地腾退时间和奖励,以及搬迁后的产业扶持、就业培训、帮困措施等,明确政府、搬迁群众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十一)三项规划一体编。在规划设计上,同步编制移民搬迁安置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脱贫致富规划,做到“三规合一”,实现搬迁与脱贫衔接、生产与生活同步、安居与乐业并举。各县区要将移民搬迁规划纳入脱贫攻坚序列,统筹扶贫、发改、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相关要求,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十二)三类建设协调推。在移民搬迁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同步推进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和脱贫配套措施建设。对照安置房建设进度要求,基础设施“小配套”一般应于安置房建成后半年内配套完善,达到入住条件,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根据规划有序配套完善,同时协调推进产业和就业脱贫配套措施。
(二十三)三就措施配套跟。坚持“搬迁是手段,就业是核心,脱贫是目的”,围绕群众脱贫目标,全面落实就业、就医、就学三项核心脱贫措施,促使搬迁与脱贫措施有效衔接,实现边搬迁边脱贫。
(二十四)三方力量同发力。以政府给力、群众努力、市场聚力为方向,全面发挥政府、市场和群众三支力量作用,不断增强合力。在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发挥市场主体带动作用,积极培育和引进产业大户、龙头企业、互助合作社等各类主体,发展产业、提供就业,实现企业发展壮大和群众就业脱贫的双赢。
七、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二十五)领导抓点和示范体系建设。继续深化和扩大领导包抓机制,建立市、县区、乡镇三级领导齐抓,党委、政府和国土部门领导共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抓的领导包抓机制,县区长、分管副县区长、县区国土局长、县区移民办主任每人包抓一到两个集中安置点。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两个以上市级示范点,并将责任落实到乡镇,确保县区集中安置点“点点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抓工程建设、抓基础配套、抓产业就业。
(二十六)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加强对县区移民搬迁系统干部、乡镇领导干部以及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驻村扶贫第一书记为重点对象的宣传培训工作,把省委、省政府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传导到基础干部和广大搬迁群众,极力形成家喻户晓的工作局面,营造全社会支持移民搬迁的舆论氛围。
(二十七)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做好统计数据和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按照“专人负责填报、专人审核认定、专用邮箱报送”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信息实事求是地报送到指定部门。各县区移民办主任要对信息和报告仔细审查,国土部门分管领导要认真核实,政府分管领导要严格把关。
(二十八)严肃考核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相结合原则;坚持外业督查和内业核查相结合原则;坚持重点督查和问题整改相结合原则;坚持工作时效和推进落实相结合原则。按照“周报告、月检查、季通报、年考核”的要求,每周对各县区的工程进度进行位次排名,每月对照目标逐项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每季度对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于工作进度慢,上报不及时、任务未完成、问题不解决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同时,按照“季度综合检查与不定期专项督查”和“平时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加强对搬迁政策落实、建设进度、资金管理、作风纪律等方面的督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严肃追责问责。全面运用“三项机制”,强化对各级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组织考核。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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