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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

榆林市棚户区综合整治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棚户区综合整治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5〕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棚户区综合整治改造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6日

榆林市棚户区综合整治改造实施意见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文件精神,加快棚户区综合整治改造,切实改善棚户区人居环境,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推进棚户区改造的一系列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推进棚户区综合整治改造,有效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二)基本原则。遵循“科学规划、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多式改造,统筹兼顾、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对可整治的棚户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积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完善和环境整治,注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风貌。
   二、改造范围和重点
  坚持尊重群众意愿为主导,特别是要把老旧住宅区整体拆迁改造与综合整治的决策权交给群众。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长期失修,服务设施配套不齐全,居民生活不便利,居住环境脏乱差的棚户区实施综合整治。其中,城区和建制镇居民居住较集中的连片棚户区是综合整治的重点。
    综合整治改造范围不包括禁建区、限建区和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红线范围内的危旧房。
三、改造标准
(一)综合整治类型。
1.房屋要有独立寝居、厨房、卫生间、储藏间;房屋主体结构坚固,无安全隐患;房屋部件、构件使用功能完备;主要街道两侧屋面有平改坡要求的,应作坡屋顶改造。
2.门窗安装牢固、开启灵活、关闭严密;地面、墙面、顶棚不得出现起砂和脱层,空鼓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厘米;屋面、卫生间、厨房地面无渗漏,墙面、外窗及周边无渗漏。
    3.栏杆安装牢固,阳台栏杆六层及以下不低于1.05米,七层及以上不低于1.1米,室内楼梯栏杆不低于0.9米。
4.给水管道、阀门等安装牢固、无渗漏、无变形,排水管道无渗漏、堵塞。
5.通信、强弱电线路布置科学有序,无安全隐患;配电箱内接线整齐,接地良好,触电保护灵敏,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正常。
    6.棚改区内道路平坦、完好,路缘石顺直;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等附着设施应保持平整、齐备;路灯设置合理,排距不得大于30米。
    7.垃圾箱、公厕等环卫设施按国家规定标准设置。
    8.绿地布局合理,绿化配置得当,绿化率达到15%以上。
    9.棚改区内无违章建(构)筑物;临街房屋的窗台、阳台、平台、外走廊上不得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且不能随意搭建挂台和雨棚。
10.有条件的县区应完善供气、供暖、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和补建医疗、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综合整治改造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二)保护改造类型。
参照综合整治类型棚户区改造标准执行,遵循“修旧如旧、建新如故”的原则,延续当地的历史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保护原住居民的生活氛围。
四、资金筹措
(一)积极争取中省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
(二)市级补助资金补助榆阳区、横山县和南部六县,补助标准按1.3万元/户执行。
(三)各县区应落实县区政府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政策。
(四)单位自有房屋售房款及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部分。
(五)住户自筹资金。
 五、组织验收
综合整治类型棚户区在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情况报市住建局备案。最终经省住建厅认可后,给予中省市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把棚户区综合整治改造作为维护、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民心工程”来抓,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坚持市、县区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各部门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广泛动员,参与共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使广大居民充分认识棚户区综合整治改造的目的、意义,赢得广大居民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三)强化督查,全力推进。市住建局定期对各县区棚户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扣减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资金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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