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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

通化市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通市政发〔2016〕13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重要性

  我市位于我国华北地震区东南部边缘,具有震源浅、震感强、影响大的特点。目前,全市有5条地震活动断裂带。历次地震表明,地震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主要来自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破坏、倒塌以及由此引发的次生灾害,因此,在目前地震短临预报无法实现的前提下,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是减小地震灾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最有效措施。第5代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国取消不设防区,通化区域位于6度设防区。为避免出现“小震致灾”甚至“小震大灾”的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正确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抗震设防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加强城乡地震风险防控,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确保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符合新的标准,全面提高我市抗震防御水平。

  二、明确城乡建设抗震设防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抗震设防要求。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新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6度)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重要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要按照《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中震防发〔2015〕59号)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经省级以上地震部门评审审定后,作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依据。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2.已建成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要委托具有抗震性能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1)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2)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4)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二)抗震设防目标任务。

  我市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的目标任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城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达到6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烈度要求,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严格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抗震设防要求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设计、施工,使其达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对既有建筑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逐步进行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使其满足现行抗震设防标准;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使广大农村民居抗震能力明显提高;将抗震设防各项管理监督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管理体系,严格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制度,确保建设工程依法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检查、验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建立健全防震选址制度,确保建设工程避开活动断层;加强学校校舍抗震能力,进一步完善地震应急疏散通道与避难场所的统筹规划和建设;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已建重要工程项目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

  三、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管理体系

  (一)加强宣传引导。

  对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程设计单位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咨询活动。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的作用、目的、意义以及使用方法等作为宣传的主要内容,通过各种途径向全社会宣传,提升民众防震抗震意识,力争做到政府部门清楚、设计单位掌握、社会公众知晓。

  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引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通过农村民居抗震知识宣传,推广使用农村民居抗震设计图集,建设抗震样板房,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指导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进行抗震设防。

  (二)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监管。

  地震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城建部门负责抗震防灾规划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监理等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1.相关部门编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国土利用规划、防震减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以《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为依据。

  2.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地震部门,对重大建设工程、重要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在审批、核准和备案建设工程项目时,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3.规划、城建、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要会同同级地震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将抗震设防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对初步设计文件中未包含符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的抗震设防要求内容的,城建部门不予批准或者核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的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要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要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对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城建部门不予批复初步设计,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大型或者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要审查勘察成果,对不符合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设计标准的,城建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4.重大建设工程、重要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选址,必须认真踏勘,避开活动断层和滑坡、泥石流等不易采取工程性抗震措施的区域进行选址建设。城乡建设工程的选址,要符合防震选址和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规划部门在进行规划选址意见审批时,要参考防震选址的意见,对未包含防震选址意见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5.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检查。城建、地震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抗震设防时,要责令其改正。

  6.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场地选址勘察、图纸设计、施工建设时,要主动到地震部门进行登记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未按抗震设计文件施工或者达不到相关验收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其采取相应措施,达到工程抗震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要含有抗震设防内容。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隐蔽工程或者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工程部位的抗震质量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工程建设的下一道工序。公用事业部门在审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房屋预售许可时,要加强对抗震设防内容的监督审查,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的项目,不予批准。

  7.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将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标准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并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城建部门备案。其中,经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要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并要有地震部门参加。对应当做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做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虽已做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其评价报告未经国家、省地震安全性评价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三)简化抗震设防审批程序。

  各部门要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协作与配合,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共同把好项目审批主要环节。可以采取联合办公、联合执法的形式,共同参与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程序和服务指南、审查工作细则,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窗口办理,简化审批条件,优化审批流程,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责任追究。

  地震发生后,城建、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要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允许范围的建设工程进行破坏原因调查、鉴定和责任认定。对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责任。对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违反本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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