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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空置保障性住房统筹利用指导意见和加快市区空置保障性住房统筹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区空置保障性住房统筹利用指导意见》、《加快市区空置保障性住房统筹利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8日

  

  

市区空置保障性住房统筹利用指导意见

 

  为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率,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确保空置一年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得到有效去化,根据省审计厅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整改要求和省建设厅《关于抓紧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房源空置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建保发〔2016〕2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市区空置保障性住房统筹利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统筹。各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做好区域内住房保障需求和供应的调研分析,提前谋划空置保障性住房统筹利用工作,制定完善相关工作方案。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对各地空置保障性住房的统筹使用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优先保障。各地建成(或筹集)的保障性住房要优先用于既定的住房保障用途,保障水平要达到国家、省、市规定和当地既定目标,在实现住房保障应保快保并合理预留动态需求房源前提下,可将空置保障性住房统筹用于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安置用房,以及面向市场租赁等。同时,加强保障性住房需求预测,做好后续住房保障需求房源统筹工作。

  (三)因地制宜。综合考虑住房保障动态需求、房源供应、要素保障等因素,因地制宜做好房源的使用和调整,既要满足住房保障动态需求,又要实现空置房源的有效使用。

  二、统筹利用条件

  在满足以下条件基础上,保障性住房可统筹用于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安置用房,以及面向市场租赁: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水平已达到各区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并实现了应保快保。其中,越城区行政区域公共租赁住房已覆盖人均年收入在当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以下,且无住房或住房面积小于(含)1—2人家庭48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

  (二)本区域保障性房源分配后出现过剩(剩余房源超过10%)。

  (三)已合理预留了相应保障性住房房源,预留的房源原则上能满足未来一年的住房保障动态需求(具体房源数量由各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已保障情况及住房保障动态需求确定)。

  三、统筹利用程序

  (一)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统筹用于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安置的程序

  1.根据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空置情况,由各地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实施部门牵头综合测算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安置用房需求,商建设等部门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统筹用于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安置用房的具体方案。方案应包括统筹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数量和位置、用于安置的具体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项目、资金来源及资金结算方式等。

  2.属地建设、国土、财政(地税)等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利用方案及手续办理提出意见。

  3.区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对公共租赁住房统筹用于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安置用房予以审核确认。

  (二)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向社会租赁的程序

  1.属地建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方案应包括向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及其他社会人员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数量和位置、租金标准、后续管理等,并会同发改、财政(地税)等部门提出意见。

  2.区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对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向社会租赁予以审核确认。

  3.有住房租赁需求的对象向属地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各类园区企业统一租赁的,需先经相应主管部门同意),经核准,与当地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租房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空置经济适用住房统筹向社会租赁的程序

  1.越城区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单位提出向社会租赁的方案,并征求市国土、财政(地税)、建设(建管)等部门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2.市政府同意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市政府要求实施,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监督管理

  (一)空置保障性住房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房屋产权变更以及相关税费缴纳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发生的相关税费纳入相应的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成本。

  (二)经济适用住房向社会租赁所得资金、公共租赁住房调整用途后所提取的原享受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应作为属地政府住房保障及房屋维护、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由属地政府加强监管,实行专款专用。

  (三)面向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等统一租赁及面向社会租赁的空置保障性住房,实行“收支两条线”,其租金收入纳入保障房专户。

  (四)市审计、发改、财政(地税)、建设(建管)等部门应加强对空置保障性住房统筹利用工作的监督。

  (五)各地应做好对空置保障性住房统筹利用的舆论引导和宣传报道。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安置房的空置房源利用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加快市区空置保障性住房统筹利用工作方案

  为加快空置保障性住房统筹利用,根据审计厅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整改要求和省建设厅《关于抓紧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房源空置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建保发〔2016〕2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市区空置保障性住房统筹利用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概况

  截至6月底,市区空置保障性住房共4814套。预计至12月底,市区空置保障性住房共5868套(越城区行政区域3879套、柯桥区607套、上虞区1382套),其中空置一年以上保障性住房2462套(越城区行政区域904套、柯桥区176套、上虞区1382套)。

  截至6月底,越城区行政区域空置保障性住房共3175套,预计下半年将新增704套,至12月底需统筹利用空置数为3879套(公共租赁住房2218套、经济适用住房957套、人才公寓704套),占市区的66.1%,其中空置一年以上904套(公共租赁住房436套、经济适用住房468套),占市区的36.7%。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空置房源整改工作要求,坚决打好空置保障性住房去化攻坚战,确保年底前市区5868套空置保障性住房90%得到分配利用,确保交付使用后2462套空置一年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全部分配利用。

  三、工作方法

  (一)加快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处置利用工作

  越城区行政区域实行统一配租条件、统一管理标准、统一信息平台,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属地负责,分块配租。从9月1日起,越城区行政区域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含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和运营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按照“分块配租、便于管理”原则,由越城区(高新区)负责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536套(鹅境雅园280套、南池鉴园256套);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1374套(马山地块794套、马山二期580套)。

  2.降低门槛,放宽条件。在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越城区行政区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不变前提下,适当放宽保障对象、住房条件等要求。具体为:

  (1)将保障对象中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扩大至新就业无房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将进城镇落户符合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同等纳入住房保障。

  (2)住房条件由原来的3人以下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含)48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小于(含)15平方米放宽至1—2人家庭小于(含)48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人均小于(含)18平方米。

  3.即受即保,提高效率。住房保障方式由原集中受理配租转为日常化受理与保障。9月1日起,各地实行“即受即保”制度,乡镇(街道)设立专门窗口,负责办理本地户籍申请人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事宜。在规定时间内,由属地民政、国土、建设、乡镇(街道)等部门(单位)同步进行审核和公示。每月底前组织一次择房或租赁补贴。具体的公共租赁住房日常受理细则由越城区、市直开发区自行制定。

  4.打通房源,加快去化。在保障水平达到国家、省、市规定,实现应保尽保并合理预留动态需求房源前提下,可将多余公共租赁住房统筹用于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安置用房,以及面向市场租赁。面向市场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市场租金标准执行。物业费按有关规定收取。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5.创新机制,实施补贴。在加快消化存量公共租赁住房基础上,逐步推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具体保障面积标准及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由属地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快人才公寓处置利用工作

  1.实行前三年免费居住政策。在越城区行政区域无住房或住房面积小于(含)1—2人家庭48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人均18平方米的首次新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副高职称人员及高级技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高校本科毕业生,与企业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免收3年租金;若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则免收半年租金,如后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以免收3年租金为限。三年后若仍符合租赁条件,第四年优惠50%,第五年优惠35%,之后按当年基准价确定。已承租人才公寓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也可免收3年租金。已享受政府购租房补贴的,租金不予优惠。

  承租人所在单位为机关事业性质的,前三年优惠50%,之后按当年基准价确定。

  以上承租人由市人力社保局实行一年一审制,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即行取消减免政策。

  2.人才公寓使用管理事权下放。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共1110套(已投入使用的鹅境人才公寓406套、已装修的鹅境雅园50套、未装修的鹅境雅园312套、未装修的南池鉴园342套),8月底前全部移交给越城区(高新区)进行分配管理,人才、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相关人才资格审核,建设部门负责住房日常分配运营和管理;加快人才公寓的分配使用,对已经装修的人才公寓要在9月底前分配完毕,未装修的人才公寓可以实行预分配,并由市城投集团按规定标准在9月底前装修完毕,确保年底前所有空置人才公寓得到去化。

  (三)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处置利用工作

  越城区行政区域尚有空置经济适用住房957套。其中468套房源(鹅境雅园450套、历年余房18套)已空置一年以上,489套南池鉴园房源已于2016年3月竣工验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等文件精神,将957套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向社会租赁。具体由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建设单位提出向社会租赁的方案,并征求市国土、财政(地税)、建设(建管)等部门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柯桥区、上虞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多措并举,加强空置保障性住房统筹利用,确保在2016年底前完成去化任务。

  附件:越城区行政区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附件

越城区行政区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受理对象

申请主体

户籍要求

收入标准

学历要求

住房标准

租金标准

A类

实物

  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经户主书面同意的其他已婚或离异、丧偶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有法定的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实物配租(持有《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因病致贫户)》并失去原有住房的除外)

  (一)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二)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户家庭的无房户(因离婚导致无房的除外);
  (三)低保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绝症)的,参照民政部门《因病致贫大病认定标准》执行;
  (四)军烈属家庭、一至三级残疾的残疾人家庭。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越城区行政区域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越城区行政区域户口5年以上,其他同住人员户口迁入满2年以上。户口落户在子女或父母处满三年及以上,因子女或父母住房面积小而实际在他处租房居住的,仍按共同居住认定,住房面积和人口合并计算。

  低保标准300%以下低收入家庭。

  在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须满足以下住房标准:无住房或住房面积小于(含)1-2人家庭48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人均18平方米。住房核定范围包括已转让房屋及已被拆迁的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面积,但因离婚财产分割转让房产超过3年或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转让申请家庭名下房产超过5年的,可不计算在内。

  减免整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80%

货币补贴

  减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6%。

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A类租赁补贴的家庭可申请放弃租赁补贴,按B类家庭标准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B类

  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经户主书面同意的其他已婚或离异、丧偶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作为申请人。户口挂靠在与户主无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户口簿中的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可独立申请。申请家庭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须具有越城区行政区域城镇居民户口满3年且实际居住。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以外的其他共同申请人须与申请人在同一户籍内,具有越城区行政区域城镇居民户口满1年且实际居住。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越城区行政区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中所拥有车辆的购置价不超过12万(不包括税费等非车辆价款)。

  减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0%

C类

以本人作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同公共租赁房B类。

  大专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

  在越城区行政区域内无房,住房核定范围同B类。

D类

  申请人须具有《浙江省居住证》且实际居住满3年。

  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助理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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