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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6]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尽快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形象,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中心城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政府不再修建安置房,积极推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后购买商品房的,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6〕25号)文件规定,享受购房补助。

  二、凡我市中心城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再实行“两段式征收”,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户数达到被征收总户数的90%以上,由各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依法实施征收。

  三、已下发的我市中心城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有关文件中有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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