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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7]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扶贫移民局、市委农工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残联、国家统计局泸州调查队《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

  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扶贫移民局 市委农工委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 市残联 国家统计局泸州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精准识别扶贫对象和低保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面实施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低保制度。2017年起,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达到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确保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低保兜底人口全部脱贫。2018至2020年,进一步巩固农村低保兜底脱贫成果,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扶贫开发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小康社会的决定要求,全市建立“八大机制”,以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一)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各区县民政、扶贫、农村工作、财政、统计调查等部门和残联要主动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抓好两项制度的衔接。民政部门牵头成立由有关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协调会商机制,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会商,及时解决两项制度衔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调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各区县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工作绩效考核体系,把公平、公正受理、审核低保对象和严格执行动态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当地政府年度绩效考评范围,确保两项制度落到实处。乡镇(街道)是受理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扶贫开发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好主体职责。

  (三)加强政策衔接,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区县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基本生活。各区县相关部门要及时沟通,建立对象互联互通机制,每年至少比对一次,确保信息数据完整、更新及时,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强化标准衔接,建立自然增长机制。2017年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省定低限,各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市定低限,确保全市低保标准达到或超过年度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从2017年起,农村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涨幅作为低保标准增长的最低幅度,以形成稳定的自然增长标准量化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

  (五)科学认定收入,建立网上审批机制。“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各区县要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逐步把核对机制运用到农村贫困群众的识别和认定工作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核查,及时开展网上审批,推进低保无纸化网上审批进程。

  (六)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各区县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的督查力度,特别是要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联合督查或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各自部门对象的审核审批抽查每年不少于两次,督查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交换、及时研究、及时解决,确保衔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施,规范运行。

  (七)推进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各区县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实现信息共享。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扶贫部门;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要及时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将建档立卡和低保对象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八)提高工作能力,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各区县要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在乡镇(街道)现有编制内,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高服务和管理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引导社工、志愿者、社会组织、基层组织积极参与社会保障扶贫工作,协助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为农村贫困群众提供多元帮助和服务。积极发挥村民委员会最了解农村贫困群众生活状况和救助需求的优势,指导其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申请审核、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为农村贫困群众排忧解难。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的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的责任感,全力推动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各区县抓紧制定本区县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确保落到实处。2017年3月底前,各区县要将具体措施报市民政局、市扶贫移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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