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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发[2017]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持续加快我市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和农村危房改造力度,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一)中心城区棚改按照“市区一体、以区为主”的原则,由市政府统筹规划、统筹政策、统筹考核,区级政府作为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四县棚改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二)2016—2018年,全市共计划改造包括城镇危旧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35378户(其中2016年8210户)。规划改造的棚改项目原则上2018年底前实施改造,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造。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照工作目标,制定完善棚改分年度改造任务和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分年度建设任务,厘清并建立棚改和棚改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库。要将城市棚户区及城镇危房、国有企业及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城边村及城郊村、全国重点镇及其他建制镇棚户区纳入棚改政策范围并实施改造,优先实施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改项目。

  (四)“十三五”期间,全市共计划改造农村危房62448户(其中2016年13696户)。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以“十三五”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公示核实上报数据为基础,编制“十三五”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明确分年度实施计划和精准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计划,提出相关推进措施,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农村危房改造。

  二、加快项目推进

  (五)加快项目建设。对已启动或即将启动的棚改项目,要加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对确需新建的棚改安置房项目,要加快选址、规划设计、财政评审、征收拆迁、审批核准、招标投标等手续办理,加强技术和施工力量投入,确保按时竣工交付。棚改征拆要注重历史街区与历史文物的划定保护,注重城市文脉的传承。

  (六)完善配套设施。各区、县要科学确定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时配套完善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道路、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停车库(场)、生活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做到与棚改安置房项目直接相关的配套设施与安置房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七)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各区、县要明确农村危房改造标准、改造时限和政策措施,严格工作流程、审核审批程序,健全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继续加强信息管理,严格执行一户一档的要求,做好“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和“四川省脱贫攻坚‘六有’大数据平台”的录入、管理和对接工作。

  (八)强化质量安全。棚改安置住房建设要按规定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农村危房改造要贯彻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管和指导,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及安全标准。

  三、持续深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九)继续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强化宣传和服务,进一步提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比例,因地制宜推进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货币化安置。各区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6〕25号),积极推进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货币化安置和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货币化安置工作。各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实际统筹制定国有和集体两类房屋补偿安置政策,做好货币化安置与房地产去库存精准对接。

  (十)2016年及以后年度新开工的城市棚改项目一律不再新建安置住房,城中村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住房。对于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区县,要以棚改货币化实现“稳增长、惠民生、去库存”的目标,进一步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三区和泸县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达100%,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达80%以上。

  四、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十一)对由政府主导实施的2016年及以后年度新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一律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举借政府债务。市上及各区县原融资平台公司要通过市场化改造,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承接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

  (十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十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授权住建部门或其他棚改组织管理机构作为购买主体,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各县人民政府要尽快出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

  (十四)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十五)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纳入中期财政预算,并按协议要求向提供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财政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可通过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弥补。

  五、多渠道筹集资金

  (十六)争取金融支持。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棚改专项贷款支持。各区人民政府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争取危旧房棚户改造专项贷款的,抵押担保物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筹集,贷款资本金市、区两级按3:7比例分担,贷款偿还由各区负责。各县人民政府抵押担保、资本金筹集及贷款偿还由各县负责。

  (十七)争取上级支持。市财政、市住建部门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与申贷资金支持,市发改部门积极争取配套设施补助资金和专项建设资金支持。市财政会同市住建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将中央下达我市(不含四县)和省级安排的棚改补助资金重点向棚改任务重且财力困难的区倾斜,加大对棚改任务较重且财力困难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十八)引进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棚改项目引进社会资本参与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主城区范围内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将实施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各县将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十九)积极整合资金。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渠道不乱、投向不变、集中使用、各负其责”的原则,按规定灵活运用新农村建设、扶贫连片区建设、农村廉租房等制度措施,整合项目和资金,集中投入农村危房改造。市县两级财政对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按照户均1.2万元进行配套补助(叙永县、古蔺县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其余区县由市财政承担40%,区县财政承担60%)。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贴息试点。

  六、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二十)财税政策。棚改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土地政策。优先安排棚改项目腾空土地出让,土地出让收入、属政府所有的棚改安置小区配套商业设施销售收入,要全部用于棚改。

  (二十二)征收补偿政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文件;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严格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3〕34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过渡费用发放标准的批复》(泸市府函〔2013〕276号)等文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机构建设,落实专门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落实工作措施。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依据国家政策积极支持我市棚改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十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棚改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宣传,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区、县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完成改造任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要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对态度不积极、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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