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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

辽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现将《辽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辽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城市市区是指城市行政辖区内按城市建设规划已实际成片开发建设(如被公共建筑、市政道路、给水排水、园林绿化等公共和基础设施所覆盖或占据)的非农业生产区域。农业生产区域(农村)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工矿区是指市区以外的工矿集中区,包括在市区以外非工矿集中区的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工矿企业。

  第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征收。

  第五条 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等级划分以市国土资源部门绘制的《辽源市城区基准地价图》标明的等级范围为准。《辽源市城区基准地价图》未划分的农用地转成的城区土地,由市政府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的等级。

  第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如下:

  (一)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为一级每平方米16元、二级每平方米12元、三级每平方米8元、四级每平方米4元、五级每平方米2元。

  (二)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元。

  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七)国家和省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其它土地。

  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第八条 自2017年1月1日起,土地使用税依照《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缴纳期限分别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当月10日前。

  第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发生数量变化的,应由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纳税。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机关应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本办法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7年11月10日发布的《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07〕22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辽源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

    主党派。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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