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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辽源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现将《辽源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7日        

 

辽源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吉政发〔2016〕40号),保护和改善全市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农产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协调人与自然、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土壤安全利用和土壤风险管控为主线,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和综合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基本原则: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管理、综合治土、污染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保护与污染防治综合治土体系。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区域稳中有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土壤生态系统功能有效改善和提升。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黑土地核心区综合保护。

  我市隶属于我省中部黑土地核心区,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黑土地核心区保护的主要任务是:保障黑土区土壤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土壤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贯彻落实2016—2020年度《全省黑土地保护治理工程试点工作方案》,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土壤培肥、耕地养护等工作。2017年,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办法》,加强对耕作层土壤剥离保护工作。到2020年,逐步恢复土壤肥力,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到2%以上,耕层平均厚度达到20厘米以上,黑土区耕地质量显著提升。(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参与)

  (二)强化重点区域、行业监管和土壤治理修复。

  1. 加强重点区域管控。市区、白泉镇、东丰镇城镇建成区、工业园区为重点管控区域,东丰县、东辽县为重点监控区域。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加强企业搬迁原址土地功能变化后的环境监管和风险评估工作。2017年落实吉林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推动污染企业退城入园;东丰县、东辽县要制定土壤污染监控方案。(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农委负责)

  2. 加大涉重金属等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力度。确定重点监管污染物为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行业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实际确定本辖区重点污染物、重点监管行业和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2018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参与)

  加大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力度,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涉重金属企业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落实总量控制指标。对涉重金属企业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区环保、工信部门备案。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3. 强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等污染源管控。加强尾矿库的整治,2017年开始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有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的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全面排查和整治固体废物和危险品堆存场所,重点整治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暂存场所及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等大宗固体堆存场所,完善污染防控设施。重点监管所有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经营处置及电子废物拆解处理单位,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场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等,完善企业污染防治措施。到2020年年底前,市、县级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环保局、市公用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4.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负责。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建设用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规划,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农用地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治理与修复方案及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参与)

  (三)加强农业和生活污染防控。

  1. 控制农业污染。鼓励增施有机肥,科学施用农药。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推行农业清洁生产。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30%以上,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各县区、辽源经济开发区启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工作,农膜回收率达8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公用局、市住建局、市供销社参与)

  2.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7年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设施标准化改造、污染防治处理设施建设和粪便综合利用。到2020年,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到9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100%。(市畜牧局、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参与)

  3. 加强灌溉用水环境管理。加大灌溉用水污染控制,严禁超标污水灌溉,加大污水综合治理力度,确保农业灌溉用水水质安全,防止对土壤产生污染。(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负责)

  4. 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推进农村垃圾、污水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和《吉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实施农村环境保护工程,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73个。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十三五”期间完成全市现有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治工作。(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参与)

  5. 开展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广秸秆还田、机收捡拾打捆等措施,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减少生活污染,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减少过度包装等措施,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贯彻落实《吉林省建筑废弃物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应用技术规程》。(市农委、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6. 推进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以构建绿色食品安全体系和土壤永续利用为重点,大力发展绿色、有机食品产业,鼓励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市农委、市环保局负责)

  (四)实施土壤分类别分用途管理。

  1.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优先保护类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有关县区要制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2020年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完成省里下达的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2. 严格建设用地分用途管理。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对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向上级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参与)。

  实施建设用地分用途管理。从2017年起,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规划用地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的,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要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志和标识,采取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城乡规划部门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环保局参与)。

  3.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依法严查向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参与)

  (五)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基础性工作。

  1.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掌握全市土壤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状况,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土壤环境大数据部门共享。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污染分布情况;2020年年底前完成重点企业污染地块分布情况调查。(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参与)

  2. 落实土壤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土壤保护方面法律法规,重点落实《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严格执行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发展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严格执行农药、化肥零增长技术指南,农、林产品重金属和农残技术检测规定。(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负责)

  3. 提升土壤环境监测、监管能力。2017年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到2020年年底,建成所有县区全覆盖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专业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基层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市级环境应急机构达到国家三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参与)

  4. 扶持土壤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培育服务性土壤环境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大力发展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环保产业。(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参与)

  三、工作责任

  (一)县区政府是“工作方案”的落实主体。

  各县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具体负责,是落实土壤环境保护任务的主体。要把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与重点监控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工作方案”分工要求进行指导和监督。

  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工作方案”落实工作。农业部门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对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环境风险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对矿山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土壤剥离以及土地征收、收回、转让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公用、住建部门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工信部门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的淘汰,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搬迁改造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林业部门对林地、湿地等土壤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畜牧管理部门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实施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进行指导和服务。发改、科技、财政、水利、安监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工作方案”有关职责分工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综合治土,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三)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土壤保护责任。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对土壤进行保护和治理,有权利对外因导致的土壤污染进行投诉和追究责任。有关企业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的行业自律机制。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土地经营者要履行土壤保护义务,对其造成的土壤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综合治土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成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用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委宣传部等部门组成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问题,统筹推进“工作方案”的实施。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市政府。

  (二)加强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各类新区规划环评中,必须对土壤安全的内容进行评价,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项目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新建重点监管行业企业,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对建设用地中污染地块开发利用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排放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必须设有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专章。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区进行预警提醒并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三)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各县区政府要统筹各类相关专项资金,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对环境监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经费予以必要保障。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等参与)

  (四)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

  开展退化黑土生态系统修复、点源和面源土壤污染治理、农业土壤激素和重金属污染阻控等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比选储备一批适合我市实际的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与)

  (五)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

  大力开展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和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参与)

  推进信息公开和公益诉讼。各县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排污状况和设施运行情况。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对污染土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农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参与)

  (六)严格评估考核。

  实行土壤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县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立即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自2017年起,各县区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2017年年底前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年度对各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工作方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畜牧局参与)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辽源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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