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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7年修订)

关于做好《辽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7年修订)》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为切实做好《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辽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7〕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加快建设智慧文明美丽幸福新辽阳,逐步把我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点工作

(一)认真宣传落实《总体规划》。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解读《总体规划》,增强全社会的城市规划意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要深刻领会国办函〔2017〕41号文件精神,把握《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明确职责和任务,自觉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建立科学完善的城乡规划成果体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总体规划》,加快开展各层面、各专项规划(含专题)编制工作,完善我市城乡规划成果体系。启动编制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到2017年底完成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加强中心城区的城市设计,突出城市重点地区、重要节点的特色风貌,塑造个性鲜明、独具魅力的城市景观。

(三)改进规划方法,有序推进“多规合一”,探索协同规划与管理新机制。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各项规划的衔接。

(四)积极推动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080.07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五)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07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12平方公里以内。遵循《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落实好《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增强城市内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2017年底编制完成综合交通规划,继续推进海绵城市及综合管廊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加强城市内外交通衔接,改善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做好停车场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和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积极有序地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各类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高度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防地质灾害和重大危险源安全防范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快化解过剩产能,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支持发展绿色建筑。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结合水域自然形态进行保护和整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对汤河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保护措施。

(八)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资金投入。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九)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建立“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点”3个层次的保护内容框架,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控要求,加强对城市整体自然环境、空间格局、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重点保护,重点保护好白塔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做好城市整体设计,加强城市景观视廊的控制和引导,严格控制景观风貌区周边的建筑高度,保护好自然山水格局,突出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有机交融的城市特色风貌。

(十)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治,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辽阳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推进规划编制工作,确保经费落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及近期建设需要,提出年度规划编研计划,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级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要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切实保障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力度,依法实施规划。加大力度,抓紧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以规划调控土地供应及项目建设,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进行土地出让和开发建设。

(三)加强规划设计管理。坚持开放发展理念,规范规划设计市场秩序,完善规划设计招投标决策机制,引入高水平的国内外规划设计企业,清退资质条件和设计质量不达标的设计企业,切实提升我市规划设计水平。

(四)各司其职,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细化工作方案,切实落实《总体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及任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总体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加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和使用土地。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进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的智能化建设,创新城市管理机制,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加强协作,适应城市发展新要求,创新工作新机制,共同实施好《总体规划》。

(五)开展动态评估,科学实施规划。根据城市发展和建设实际,定期开展《总体规划》实施的评估工作,评估报告按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结合评估报告对《总体规划》确定的非强制性内容进行优化、完善,及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审议,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中予以落实。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如涉及强制性内容调整),依法按程序报批。本轮《总体规划》实施期末,适时启动新一轮《总体规划》的编制,使规划更好地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

(六)强化监督检查,杜绝违法行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派驻我市的督察员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实施《总体规划》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总体规划》、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移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按照职责和权限处理。

同时,按照《辽阳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适时委任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辽阳县、灯塔市,加强规划督察。

(七)加强公众参与,实现共建共享。落实城乡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和公告制度,保证市民对城市发展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调动各方参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政府、社会、市民同心同向行动,实现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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