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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

辽阳关于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 推行分散化货币化市场化安置的通知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辽委发〔2014〕1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创新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减少政府集中建设回迁房,推行居民在全市区域内具备条件和资格的楼盘,通过市场化方式自主选择回迁住房,由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以下简称棚改办)在规定额度内结算购房资金。为确保此项工作规范进行,切实维护广大居民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以加快解决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利于民。

(二)创新货币化安置方式,推行分散化、市场化安置。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阳光操作。

二、操作程序

(一)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以下简称棚改居民)与棚户区改造征收现场办公室(以下简称现场办)签订征收协议并腾空交房后,现场办依据棚户区改造政策计算原地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格折算出货币金额,发给该户棚改居民相应的购房资金证明。其中原地产权调换房屋还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优惠扩大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半价计算。

购房资金证明金额=(有照房屋面积×1.35+10平方米) ×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原房屋优惠扩大面积×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50%。

其他地上物、构筑物等补偿资金可计入购房资金证明内,也可领取现金。

(二)棚改居民在签订协议后6个月内,持现场办出具的购房资金证明,在市棚改办确认具备市场化安置条件的开发楼盘自主购房。超过6个月期限未选购商品房屋的,购房资金证明自动失效,该户棚改居民由政府采取集中采购方式指定地点进行安置。

(三)棚改居民选择房屋后,凭征收协议、购房资金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购房资金证明支付房款。超出购房资金证明金额部分由棚改居民自行承担。

(四)棚改居民购买商品房并到所属地方税务局缴纳契税后,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契税发票、购房款发票、本人身份证到现场办办理认证手续。通过认证后,棚改办将购房资金证明中购房后余款返还棚改居民,由房屋产权产籍处发放契税补贴。

(五)购房资金证明内购房资金由棚改办与收取购房资金证明的开发企业统一结算。结算进度为:首期拨付房款20%;将房屋正式交付棚改居民,凭棚改居民签字入户单再拨付30%;棚改居民入户满半年拨付剩余款。

三、优惠政策

棚改居民选择上述安置方式,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棚改居民持购房资金证明在市棚改办签约安置楼盘购房,可根据区位、面积、户型、价格、打折率等情况自主选择,享受市场销售标价九五折以上优惠,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享受商品房购买者的权利与义务,入户费按照选择楼盘标准执行。

(二)按规定选购商品房并缴纳契税的,经现场办审核认定,受益财政部门按契税缴纳额给予全额补贴。

(三)经现场办认证,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减免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1.免收住宅房屋登记费80元/套。

2.免收住宅房屋抵押登记费80元/套。

3.对法律规定必须公证的房屋,减半收取公证费。

(四)一次性享受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四、开发企业参与办法

(一)拟参加棚改居民市场化安置的开发企业须向市棚改办提出申请,必须提供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现房或期房,并按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二)开发企业必须对持购房资金证明购房棚改居民按户给予九五折以上优惠,且不得对其提高销售价格;保证交付棚改居民的房屋与同一楼盘销售的其他房屋在入户费、管理费等方面标准一致。

(三)经市棚改办审核确认具备参加资格的开发企业,要按棚改办要求,在棚改地块设立现场销售处,按地块房交会方式进行房屋销售。

(四)开发企业新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源可以随时向棚改办提供,房源变化情况应随时告知现场办。

(五)棚改居民持购房资金证明购房后,开发企业持购房资金证明三联单中的结算联(存根联由现场办保管、企业联由开发企业保管)、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复印件,到现场办办理认证手续,尔后到棚改办办理购房资金证明内房款拨付手续。

(六)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开发企业,棚改办有权终止其参与资格,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开发企业与持证明购房户发生纠纷的,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销售合同的约定,由双方当事人依法解决。

五、相关要求

(一)棚改居民取得购房资金证明后,必须用于本人购房,不许出让、倒卖购房证明;不许不购房全额兑换现金,用于购房资金不得少于购房资金证明金额的80%。

(二)市棚改办要尽可能扩大安置房源提供范围,为棚改居民选房、购房提供更多服务和优惠。同时,要加强对签约开发企业及楼盘的管理,依法及时处理各类违规行为,有效保证棚改居民权益。

(三)参与棚户区改造征收及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办事人员,将依法依规处理。

六、其他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中,在因规划等因素不具备原地产权调换条件地块,或因生活需要希望异地安置的居民,对其有照住宅房屋可选择本安置办法。

(二)辽阳县、灯塔市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可参照执行。

(三)本通知由市城市建设开发和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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