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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

酒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政发〔2018〕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四届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6日

 

酒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含牧民,下同)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参保方式自愿选择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单独建立制度;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实行政府给予参保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费用共担;坚持谁用地谁承担,实行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属地管理;坚持多渠道投资机制,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加大政府投入,确保制度公平与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参保对象

  (一)实施范围。酒泉市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统一征收的农民承包土地(草原、草场下同)的被征地农民。

  (二)参保对象及条件。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均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确定被征地农民参保年龄和缴费补贴时间,以国务院、省、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复日为基准点。

  三、参保方式、补贴原则和补贴标准

  (一)参保方式。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补贴原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按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亩数提取预留,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须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筹集的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足额安排。

  征收土地比例相同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一致。

  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外出务工等非征地原因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

  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以及费用筹集等情况,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和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人社部门对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补贴标准。每次征地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征收土地比例。

  征收土地比例为:本次征地亩数除以现有承包土地亩数。

  四、账户管理

  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预存专户,用于储存缴费补助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管理、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按国家和省上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经办程序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六、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参保缴费,每年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划拨12%,个人缴纳8%,缴费补贴资金划完后,由个人负责缴纳全部费用,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七、待遇计发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待遇计发。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核算待遇,并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待遇计发。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核算待遇,并按月领取养老金。

  八、社保关系转移衔接

  被征地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被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人员,将剩余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人员,补贴资金随同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至社保关系所在地,并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划拨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九、政策衔接

  2018年2月14日前,已批复工程概算的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仍按原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办理参保手续。本方案实施前已享受政府补贴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十、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部门职责

  人社部门是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纳入用地费用中并列入工程概算。

  财政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监管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用地审查、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登记工作;负责提供征地数量,落实补贴资金和参保人员名单;配合人社部门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

  农牧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亩数界定、核实和征地比例确定。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各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行职责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人员身份的走访、调查、确认及公示工作,配合国土、农牧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认定工作。

  (二)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由人社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牧、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本《实施方案》未涉及到的内容以《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相关规定为准。酒泉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31日印发的《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酒政发〔2012〕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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